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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5 21:22:22| 人氣12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南區國稅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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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外籍專業人士,政府、企業與員工共蒙其利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我國政府為鼓勵營利事業提升國際競爭力並邁向國際化,針對雇主聘用外籍專業人士來臺工作,給予資方及勞方相當優惠的租稅措施,其主要法令依據規定於「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以下簡稱適用範圍)

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表示,企業依聘僱契約之規定,雇主所支付外籍專業人士本人及眷屬來回旅費、搬家費、租金、租屋修繕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服務滿一定期間返國渡假之旅費及子女獎學金等,營利事業得以費用列帳,而且可不計入該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薪資所得(亦即當成免稅所得)

該所指出,上述適用範圍之外籍專業人士,係以從事如營繕工程、交通事業、財務金融及不動產經紀等適用範圍內之18項工作為限,包括目前已經在臺工作者,但兼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則不適用。

該所特別強調,外籍專業人士必須於同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合計滿183天且全年境內外薪資達新臺幣120萬元以上始能符合優惠資格。如果雇主基於特殊需求並經我國財政部專案核准,全年應稅薪資金額得不受限制。

關於外籍專業人士工作項目、居留天數及薪資金額等詳細資訊,請參照「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的規定。如對外籍專業人士來臺工作,雇主與員工可享有之優惠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畢業生網路創業,請留心營業稅問題。

南區國稅局表示,畢業季到了,許多社會新鮮人想自行創業,因看好網路商機,且無須實體店面成本而投入經營網路交易,不過,要注意營業稅課稅問題唷!

南區國稅局說明,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果平均每月銷售額已達起徵點(銷售貨物8萬元、銷售勞務4萬元),應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繳納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果每月銷售額未達20萬元者為查定課徵營業人,其須按季提供每月銷售額,並由國稅局就實際交易資料中,已達營業稅起徵點之月份按稅率1%核課稅額,填發繳款書通知營業人繳納;若每月銷售額為20萬元以上除依稅法規定免用統一發票者外,國稅局將核定使用統一發票,此類營業人稅率為5%,不論有無銷售額,都應以每2個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依規定填具申報書申報銷售額,並提出進項稅額扣抵自行繳納營業稅額。

國稅局特別提醒,經營網路交易應注意相關課稅規定,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多加利用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未全數繳納者,請儘速補繳,以免財產被禁止處分!

107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531日結束,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請再次確認結算申報應自行繳納的稅款是否已全數繳納,否則將會被加徵滯納金、利息,甚至由稽徵機關逕為禁止財產處分。

該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及第112條規定,應於結算申報期限內自行繳納而逾限繳納之稅款,每逾2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15%,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按日加計利息至繳納之日止;又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如欠繳應納稅捐,稅捐稽徵機關得辦理相關稅捐保全措施,請還沒完納稅捐之納稅義務人儘速補繳。

該局進一步說明,一般欠稅案件,稅捐稽徵機關必須先將繳款書合法送達給納稅義務人後,才能辦理後續稅捐保全事宜,但是結算申報應自行繳納之稅款未於申報期限內繳納者,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04條第3款規定,即屬逾限繳納稅款,稽徵機關得免經催繳取證,逕行依法規定辦理稅捐保全。

國稅局指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用網路申報既快速又方便,但是往往有民眾只記得將申報資料完成上傳,而忘了繳納應自繳稅款,所以該局再次提醒民眾,務必確認自繳稅款是否已全數繳納,如尚未繳納或繳納不足者,請儘速至國稅局索取繳款書或直接上【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自行列印綜合所得稅結算稅額繳款書(自行繳納)15G】,並至金融機構完成繳納,以免影響自身權益。民眾如有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綜合所得稅在稽徵機關核定前得改採列舉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蘇先生詢問,今(108)年5月已完成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選擇適用標準扣除額。但最近找到一些可列舉扣除之收據憑證,如何申請改採列舉扣除方式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辦理結算申報,已選定或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經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在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該局提醒蘇先生,如要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請在今年7月初稽徵機關開始核定前儘速辦理更正申報。

該局補充說明,如納稅義務人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則不得再選擇適用列舉扣除額。所以,未辦理結算申報而可適用列舉扣除額者,請備齊文件,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補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如何預防電子發票開立錯誤,營業人不可不知喔!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表示,為減少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異常情形,避免影響發票上傳資訊的正確性及消費者兌獎的權益,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每單月7日會針對發生漏上傳電子發票、空白字軌號碼及總分支機構配號檔等異常情形,寄送電子郵件通知營業人,另針對已開立誤用非當期字軌或非主管機關配給之字軌號碼,也會即時寄送電子郵件通知,營業人如有接獲異常改善通知,請儘速檢視並建置檢核機制。

該所進一步列出開立電子發票常見的異常類型,並提供預防作為與檢核機制如下(附表):

該所再次提醒,電子發票上傳時限為B2C發票應於開立後48小時內上傳,B2B發票應於開立後7日內上傳。為利營業人瞭解如何預防電子發票異常及其他相關訊息,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編製簡要的文宣,營業人可至國稅局網站(http://www.ntbsa.gov.tw/電子發票服務專區)下載「開立電子發票一定要做的事」運用,平日多一分注意便可少一分錯誤。

 

 申請復查或提起訴願記得把握時效,以免影響權益

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依法得循序申請復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程序,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法定期間雖同為30天,但是起算點及期間認定卻大不同。

該局進一步說明,稽徵機關核定有應補稅額時,會填發繳款書,納稅義務人如對核定稅額不服,可申請復查,但復查申請之法定期限30日係以「原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無應補稅額者以核定通知書送達之翌日)」為起算點,如採郵寄申請書方式申請復查者,其申請復查截止日期得以發寄局郵戳日期為準;納稅義務人如對稽徵機關作成復查決定不服,提起訴願,係以「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次日」為起算點,並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經扣除在途期間後計算法定期限。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設立登記於臺南市,於10783日接獲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繳款書,繳納期間107811日起至107820日止,甲公司於107919日郵寄復查申請書,經國稅局審理後作成復查決定書,連同繳款書於1071121日送達,其向財政部提起訴願期間應自1071122日起算30日,再扣除5日在途期間,至遲應於1071226日將訴願書送達財政部收受,惟甲公司誤以為1071226日投遞即可,致財政部1071228日收受訴願書時,因已超過提起訴願法定不變期限,程序不合,經財政部訴願決定不受理。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不服時,須特別注意申請復查日及提起訴願日認定基準差異,避免延誤法定救濟期間,影響自身權益。

南區國稅局轄區開出2張千萬元特別獎!

1083-4月統一發票已於108525日開獎!南區國稅局轄內營業人本期開立之發票共開出1千萬元特別獎2張、2百萬元特獎2張及雲端發票1百萬元獎3張,還未對獎的民眾請趕快把發票拿出來對獎,中獎幸運兒可能就是您!

該局表示,其中1張千萬元特別獎發票由嘉義市志光公職補習班開出,中獎人只花250元購買模擬考測驗服務,就獲得千萬元財神爺的眷顧,另1張千萬元特別獎由臺南市善化台鐵OK門市開出,消費者僅花80元即中千萬大奬,真是超級幸運;另2百萬元特獎發票分別由位於嘉義市西區天照煤氣公司及臺南市安平區中油健康路加油站開出;雲端發票百萬元獎則由中華電信嘉義營運處、臺南市永康區7-11統一超商及臺南市善化區全家便利超商開出。

該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為鼓勵民眾索取雲端發票,自1077-8月期起,雲端發票專屬獎項增加為100萬元獎15組、2,000元獎15千組,總獎金為4,500萬元,呼籲民眾購物消費多加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就有機會獲得雲端發票專屬獎,而且民眾如使用手機條碼、會員卡或信用卡載具儲存雲端發票,並已至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臺辦理歸戶者,該平臺、會員卡店家或銀行就會主動通知中獎訊息;使用悠遊卡、icash卡或一卡通載具者,可自行至便利商店多媒體服務機查詢是否中獎。

該局提醒民眾,本期中獎發票領獎期間是自10866日起至10895日止,請民眾記得對獎並於期限內領獎。

台長: 蔡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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