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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4 20:53:14| 人氣10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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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旅客購買黃金,不適用退稅規定。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臺南市王小姐來電詢問:外籍旅客來臺旅遊期間購買黃金,出境時可否申請退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免徵營業稅。但加工費不在此限。又依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規定,特定貨物係指可隨旅行攜帶出境之應稅貨物。所以,外籍旅客購買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因黃金是免稅貨物,而加工費又屬勞務,二者皆非特定貨物範疇,不適用外籍旅客購物退稅規定。

該分局呼籲外籍旅客來臺旅遊,如有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或其他稅務疑義,請就近洽詢稽徵機關,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國稅局即時辦理稅捐保全,成功徵起千萬元稅捐

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稅捐稽徵機關除了可以就其財產予以禁止處分,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外,如果有其他規避稅捐執行之情事,並得向法院聲請對欠稅人財產實施假扣押,確保稅捐徵起。南區國稅局日前即因此成功徵起2,120萬餘元稅款。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A公司於1064月間因取得甲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遭補徵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裁處罰鍰計1,600萬餘元,惟該公司推託資金不足、無力繳納,並以申請復查為手段蓄意逃避繳納稅捐,該局遂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就其與欠稅金額相當之不動產辦理禁止處分,另國稅局因查得A公司取得乙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亦在查核中。

嗣後該公司向銀行取得增貸資金,於1076月自行繳清全部欠稅款,並要求塗銷對該公司不動產之禁止處分。豈料A公司竟於財產塗銷禁止處分後,旋即將公司名下所有土地及建物全數出售,名下財產僅餘車輛4台,意圖藉移轉財產以逃避另一案後續稅捐之執行。

國稅局為恐A公司有脫產之虞,一方面持續注意該公司財產異動情形,於得知A公司異常出售不動產後,研判該公司每期營業稅申報銷售總額1千萬餘元,應有銀行存款及應收帳款可供執行,且向購買人該公司不動產之買受人查得其買賣價金尚未給付等情;另一方面積極審結前述另一查核案件,並向A公司發單開徵,該公司逾限期仍未繳納,該局即刻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裁定獲准並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分署執行,就該公司之銀行存款及應收帳款進行保全,A公司為免影響其於銀行間之信用,至此即自行籌措資金繳清本税200萬餘元,並於罰鍰開徵後於限繳日期內繳清300萬餘元。

該局提醒,為確保國家租稅債權,稅捐稽徵機關得經由稅捐保全程序,遏止納稅義務人藉由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不當作為。國稅局除積極掌握納稅義務人財產及其動態資訊外,並對可能損及稅捐保全之行為預為注意,一旦發現有規避稅捐執行情事,立即啟動相關保全程序,請納稅義務人誠實納稅,切勿心存僥悻。

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銷售免徵營業稅貨物,仍要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查獲多起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於銷售未經加工之魚貨等免徵營業稅之貨物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遭處銷售金額5%之行為罰。

該局說明,營業人銷售飼料及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但因其銷售之貨物非屬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之範圍,因此於銷售前開貨物時,仍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為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於106年度銷售未經加工新鮮魚貨1,200,000元,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甲公司雖說明係因誤解銷售免稅貨物即可免開立統一發票,惟依行政罰法第8條規定,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本件甲公司銷售免稅魚貨,雖不用補徵營業稅,但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總額處5%之行為罰60,000(1,200,000元×5%)

該局特別強調,業者銷售免稅貨物,仍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國稅局查獲營業人以設立人頭公司方式逃漏稅捐,經補稅加罰近25百萬元,負責人並移送偵辦刑責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日前查獲轄內某家旅館業者以設立人頭公司方式,大量取得人頭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補稅及處罰將近25百萬元,並移送地方檢察署偵辦刑責。

該局說明,甲公司營業項目為旅館業,101年起即大量取得乙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該局深入調查發現,乙公司為1人公司,無聘雇員工,每年進貨金額約數百萬餘元,銷售金額卻高達進貨金額的10倍以上,銷售對象僅甲公司1家營業人,且乙公司負責人與甲公司負責人有親屬關係,又進一步蒐集金流資料,乙公司銀行帳戶係由甲公司支配運用,查獲乙公司是甲公司為規避稅負所設立之人頭公司,並無營運事實卻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銷售額高達19千餘萬元,供甲公司充當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除核定甲公司補徵稅款及處1.5倍罰鍰外,甲公司及乙公司負責人並分別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及第43條規定移送地方檢察署偵辦。

該局提醒,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應確實取具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倘有取得不實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將於10712168時至16時暫停服務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為進行服務升級,於10712168時起至16時進行系統維護,維護期間將停止營運服務。

該局說明,停止服務期間消費者將無法於整合服務平台、手機app或四大超商多媒體機操作有關電子發票功能,如查詢或捐贈發票、申請手機條碼、於多媒體機列印中獎發票等。

該局進一步說明,該期間亦將暫停營業人及其所屬會員平台與整合服務平台所有連線及介接服務,因此營業人將無法使用整合服務平台開立及接收電子發票,亦無法透過發票傳輸軟體(Turnkey)上傳電子發票至整合服務平台,建議營業人調整傳輸排程,並於整合服務平台恢復營運後,務必確認電子發票上傳情形。

若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免費服務電話0800-521-988,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

台長: 蔡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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