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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8 20:38:15| 人氣9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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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者不得扣除遺產稅繼承人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之配偶、父母及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人,如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病人,且於繼承開始前已取得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者,申報遺產稅時,除可於遺產總額中依身分別適用繼承人扣除額外,每人得再加扣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618萬元,但是該所特別籲請民眾注意,上述繼承人如有拋棄繼承權情形,則無法適用上述扣除規定;另被繼承人本人亦無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之適用。

該所舉例說明:甲君死亡時遺有配偶、母親及已成年之子女3人,甲君及其中一名子女為重度身心障礙者,甲君之遺產稅可列報上述扣除額為1,384萬元(配偶493萬元+母親123萬元+子女50萬元×3+子女身心障礙618萬元=1,384萬元)。但是如該名重度身心障礙之子女拋棄繼承權,則僅能扣除716萬元(配偶493萬元+母親123萬元+子女50萬元×2=716萬元)。

該所進一步說明,上述繼承人雖未於繼承開始前取得前述之證明文件,惟如能提示醫院鑑定文件證明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已具重度身心障礙之條件,僅係繼承開始後基於相同事由始向社政主管機關申請鑑定,仍可依規定扣除618萬元。

 申報遺產稅主張扣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應於期限內交付或移轉財產予生存配偶

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表示:繼承人申報被繼承人遺產稅,經國稅局核准自被繼承人遺產總額中扣除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應於國稅局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給付被繼承人之配偶相當於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並保存相關履行交付或移轉財產之證明文件,俾利國稅局核認後解除列管;否則,國稅局將依法就未給付或給付之財產較核准扣除金額短少之差額,追繳應納遺產稅並加計利息。

該所舉例說明:繼承人甲君申報被繼承人乙君遺產稅時,主張扣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經國稅局核准扣除320萬元並於106325日核發繳清證明書,但甲君截至107324日,僅給付乙君配偶價值250萬元之財產,亦未向國稅局敘明原因申請延期,國稅局乃於該1年期間屆滿之後,就未給付差額70萬元,依規定追繳遺產稅並自原核定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房地合一新制虧損也要申報

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表示,房地合一新制實施迄今已逾2年,個人交易房地如屬新制課稅範圍,即使課稅所得為零或虧損也要在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以免受罰。

該所進一步說明,10511日以後取得或1031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屋、土地,在10511日以後出售者,都屬房地合一新制的課稅範圍。

該所提醒,除出售的土地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或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得免辦理申報外,個人出售符合房地合一課稅範圍的房地均應依規定辦理申報;未依限辦理申報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如有應補稅額,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這兩項罰鍰將擇一從重處罰。

 

 所得稅制優化方案照顧弱勢族群,提高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為20萬元

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所得稅制優化方案)業經立法院修正通過,並自10711日施行,其中將綜合所得稅之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由12.8萬元提高為20萬元,較106年度調增7.2萬元,增幅達56%,大大減輕弱勢族群之租稅負擔,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病人均能列舉扣除,預估有62萬戶受益。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該所得稅制優化方案自107年度施行,民眾於1085月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適用。

如尚有稅務疑義,可直接向就近之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營業人繳納承租房屋水電費,自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抬頭期別為1077月以後,應以承租人抬頭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繳納承租房屋之水、電等公用事業費用,自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抬頭之期別為1077月以後,不能再以買受人為出租人名義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營業人應以載有其名稱、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以往承租房屋之營業人於租賃期間之水電費,稽徵實務准以實際契約約定及支付證明承租人支付者,得以出租人名義開立之費用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為使承租房屋之營業人合於規定,適逢公用事業自1051月轉換開立統一發票,財政部考量轉換初期,承租房屋之營業人向公用事業申請統一發票買受人名義變更尚需時日,乃規定取得抬頭期別為1076月以前之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仍得以出租人名義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抬頭期別為1077月以後者,應依規定取得抬頭為承租人之統一發票才能申報扣抵。

該局呼籲,承租房屋之營業人用戶1077月以後如取具統一發票買受人名義仍為出租人名義者,切勿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免違章受罰;並請儘速向公用事業申請統一發票買受人名義變更,避免影響後續營業稅申報扣抵權益。

 

 個人出資參與土地重劃獲取抵費地應計算其他所得課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與依市地重劃辦法規定組織之重劃會簽訂土地買賣預售契約,提供開發資金,換取未來開發後之抵費地,此與一般土地買賣有別,類似投資之性質,應以所取得抵費地之重劃後評議地價減除所支付資金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計入登記取得抵費地所屬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但前開重劃後評議地價低於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者,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102年參與台南市一宗土地重劃案,與依市地重劃辦法規定組織之重劃會簽訂契約提供開發資金900萬元,該土地於1073月重劃完成,甲君取得一筆抵費地,登記取得日抵費地之重劃後評議地價為1,000萬元,高於當年度土地公告現值950萬元,甲君應以重劃後評議地價1,000萬元減除出資額900萬元,及其他必要費用20萬元後之餘額80萬元列報為107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其他所得。

類此案件出資者普遍誤認為其係單純預購土地行為而忽略投資本質,該局呼籲,個人出資者如取得抵費地而有所得,應記得申報登記取得抵費地年度之綜合所得稅,以免遭補稅及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台長: 蔡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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