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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3 19:16:08| 人氣10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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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增開之六獎中獎組數調增為3組,雲端發票專屬2千元獎調增為15,000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為提高統一發票中獎機率,將1077-8月、9-10月及11-12月期統一發票增開之六獎(中獎獎金新臺幣200元)中獎組數,由目前2組調增為3組,且為鼓勵民眾消費時,使用載具索取雲端發票,雲端發票專屬2千元獎由10,000組調增為15,000組。

該局說明,雲端發票好處多,不僅可以節能省紙,更可增加中獎機會,民眾消費時以手機條碼、悠遊卡、icash卡、一卡通、信用卡或會員卡等載具索取雲端發票(不印出紙本發票),除了既有統一發票獎項外,還有每期151百萬元、15,0002千元的雲端發票專屬獎項,如同時對中統一發票中獎號碼及雲端發票專屬獎號,獎金可擇高領取,另外民眾若於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設有獎金匯入之金融帳戶資料,中獎獎金將自動轉入帳戶,除省去兌獎的麻煩外,更可省下千分之4的印花稅。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上該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查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

 

 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土地,須符合規定始可免徵遺產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繼承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以遺產土地作農業使用,申請農業用地扣除額時,除取具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該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外,尚須該土地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0款規定(即依法編定為農業用地,並作農業使用者),或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農業用地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惟其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者。2.農業用地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已發布細部計畫,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未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者),始有適用。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該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僅證明該土地之現狀作農業使用,至該土地是否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仍須由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職權認定之。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於辦理其母遺產稅申報時,列報其母所遺A土地之農業用地扣除額1,957,100元,該局以A土地非屬農業用地,否准認列該農業用地扣除額。甲君不服,檢附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A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主張A土地係作農業使用,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可免徵遺產稅,申請復查,經該局以A土地於繼承事實發生時,業經劃設為住宅區,非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0款規定之農業用地,經函詢都市計畫主管機關結果,A土地不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自不能主張免徵遺產稅為由,駁回其復查申請。甲君仍不服,續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均遭駁回,並確定在案。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欲申請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免徵遺產稅,除須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外,倘屬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之土地者,尚須檢具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之證明文件,方符合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減免遺產稅之規定。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中秋佳節將屆  南區國稅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支持「不送禮、不邀宴」共同端正廉潔風氣

中秋節即將到來,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為落實執行「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革除年節送禮、飲宴陋習,要求各級主管人員率先以身作則,恪遵「不送禮、不受禮、不邀宴、不赴宴」相關規定,以端正廉潔風氣。

該局為避免稅務人員執行公務之公正性及客觀性遭受質疑,已通知所屬稅務人員於中秋節前一週(自107913日起至921日止),除因特殊事項經奉核准外,暫停外出訪查、調閱帳冊等查核作業,以維護優良稅風。

該局再次呼籲,納稅義務人如發現稅務人員有利用職務刁難或藉機索賄、要求收受年節禮金(禮品)、不當飲宴應酬或其他不法情事,或有不肖之徒假借國稅局名義,不法索求或詐騙稅款時,請向該局政風室提出檢舉,必將依法處理。

檢舉電話:(062229451

檢舉信箱:70499臺南成功路郵局第97號信箱

電子郵件檢舉信箱:1n@ntbsa.gov.tw

 

 營利事業隨銷貨附贈禮券之稅務處理

近來各百貨公司為刺激民眾消費或鼓勵加入會員,紛紛使出各種消費誘因,如滿千送百的附贈禮券、積點或提供保固服務等促銷活動,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3規定,該銷貨附贈之禮券、獎勵積點及保固服務等之相對應收入應於銷售時認列,不得遞延。

南區國稅局局表示,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規定營利事業銷售貨物附贈之禮券、獎勵積點及保固服務之相對應收入,轉列為遞延收入,俟客戶兌換時再予認列,惟稅務申報認定銷售貨物與勞務及獎勵積點為一筆交易,其附贈獎勵積點部分之收入,於銷貨時即已實現,故營利事業於辦理年度所得稅申報時,應就財務上該附贈部分之遞延收入認列為銷售收入。

該局進一步說明,至於嗣後客戶以獎勵積點兌換商品時,屬營利事業給予客戶銷貨折讓性質,列為兌換商品當年度之銷貨折讓處理。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舉辦隨貨附贈之禮券、獎勵積點或保固服務等之相對應收入,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並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台長: 蔡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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