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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9 20:26:03| 人氣9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落實年底地方選舉維安第四分局分局長會勘投開票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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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為落實執行年底第3屆直轄市長、市議員暨里長選舉投(開)票日的安全維護,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分局長蔡進閱特別邀集副分局長、業務組組長及承辦人、轄區派出所主管及安平區公所選務承辦人員、投開票所場所負責人等相關選務人員前往轄內各投(開)票所進行會勘,為安全積極把關。

 
   
第四分局指出,安平區公所根據市選委會的規定,擬訂轄內活動中心及國中小教室等處所計32處為投(開)票所,其中部分投(開)票所為這次大選新設置的處所,經逐一會勘後,選務工作人員針對投(開)票日當天的布置考量規劃動線,均以適合投開票作業空間、是否具備無障礙設施、周邊腹地等因素為主要考量,另相關緊急照明、滅火器的配置也會準備完備,以免事故發生時無法立即應變,而遭選舉人及候選人質疑非議。


   
分局長蔡進閱表示,此次大選包含公民投票議題,分局對於投開票所的設置及安全維護相當重視,這次會勘經逐一對轄內設置的處所進行實質安檢,並暢通與區公所選務人員及投開票場所負責人的溝通管道,維持良好互動關係,以落實選舉維安工作;另選舉當天對於所有投開票處所將加強佈署蒐證及優勢警、民力,相信在審慎規劃及妥適佈署辦理之下,必能確保這次的大選安全。

第四分局於本(8)11日執行「全國同步擴大取締酒後駕車專案」勤務

警政署為防制酒後駕車肇事案件,頒訂本(8)11(星期六)全國同步執行取締酒後駕車勤務,冀以提高部署密度及擴大執行層面,以強化酒後駕車取締作為,降低交通事故發生。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表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0.15mg/L(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以上者即不得駕車,酒後違規駕車處罰罰鍰為15,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條文,明定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0.25mg/L(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而駕車者,即構成公共危險罪嫌,將依法移送地檢署辦理。如駕駛人拒絕酒測,將受處新臺幣9萬元罰鍰,當場移置保管車輛,並吊銷駕駛執照,3年不得再考領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第四分局分局長蔡進閲特別呼籲駕駛人配合「酒後不開車,開車不喝酒」、「醉不上道」及 「指定駕駛」等觀念作法,珍惜生命,以維行車安全。

台長: 蔡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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