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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5 20:46:32| 人氣24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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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舉辦公益彩券中獎獎金免列報為綜合所得稅,所扣繳之稅款亦不得申請抵繳或退稅還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政府舉辦之公益彩券中獎獎金係採用分離課稅,中獎人在辦理中獎年度的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免將中獎獎金申報為所得,同時,獎金的扣繳稅款也不能列入抵稅或申請退稅。

南區國稅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8類第3款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7款但書規定,「政府舉辦」的獎券中獎獎金是採分離課稅,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每聯獎額超過2,000元者,應按給付全額扣取20%稅款,且該扣繳稅款亦不得申請抵繳應納稅額或申請退還。

國稅局再度提醒民眾,常見的分離課稅所得有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例如:統一發票、公益彩券)、告發或檢舉獎金等,上開所得經扣繳完稅後,免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申報。

民眾如尚有稅務疑義,可直接向就近之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以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之價格出售土地,視同贈與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以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之價格出售土地,涉及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如果不能提出客觀資料,證明市價確實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且成交價與市價相當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按公告土地現值與出售價格之差額,課徵贈與稅。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5年間將其名下房地售予乙君,買賣總價款11,000,000元,經該局以該房地成交價較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數16,000,000元為低,乃就該房地移轉日兩者之差額5,000,000元,視為贈與,核定贈與總額5,000,000元,應納稅額280,000元。甲君不服,復查主張其出售之房屋老舊,位居路衝,隔壁有瓦斯店,其母又急需醫療費用,故無法依正常價格出售,並提供附近或類似用地於相當期間內之交易價格,主張本案交易標的之交易總價未有偏低之情形,經該局復查結果,以甲君提供之附近或類似用地於相當期間內之交易價格,並非與本件系爭土地屬地段相連或相近之同一地價區段土地,欠缺比較基礎,無法證明系爭房地之市價確實低於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乃維持原核定。甲君仍不服,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均遭駁回。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出售土地之價格如明顯低於公告土地現值,除非納稅義務人能提供附近相同或類似用地於相當期間內之買賣價格、法院拍定價格或其他客觀資料,證明市價確實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且成交價與市價相當,否則將予以補徵贈與稅。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信託受託人未依規定辦理所得申報,將遭處7,500元罰鍰

近來民眾甚多利用信託來作理財規劃及管理,國稅局提醒信託行為之受託人除應向國稅局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外,並應注意於每年一月底前依規定向國稅局辦理信託所得申報,以免遭受處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信託契約成立後,受託人應申請編配信託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並依法辦理信託所得申報。受託人為個人者,應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受託人為法人者,應向核准設立登記地址之國稅局提出申請。

該局指出,不論受託人是個人或法人(如銀行或投信公司),均應就各信託分別設置帳簿,詳細記載各信託之收支項目,並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填具上一年度各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應計算或分配予受益人之所得額、扣繳稅額資料等相關文件向國稅局辦理所得申報,受託人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應處受託人7,500元之罰鍰,經通知限期補報而屆期未辦理者,應按該信託當年度之所得額,處受託人5%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30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0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規定,受託人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信託所得,惟在國稅局查獲前已自動補報者,按應處罰鍰減輕1/2;其屬已自動補報且當年度信託所得額在6萬元以下者,免予處罰。依照上述規定,除非受託人已自動補報者方可享有減免處罰,否則,信託財產縱無發生所得,受託人亦應依稅法規定申報期限前辦理申報,以免遭處罰鍰並維自身權益。

營利事業帳上有累積虧損尚未彌補者,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隨著明年底縣市長選舉逐漸趨近,營利事業也開始關注捐贈政治獻金問題。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政治獻金法第19條規定,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但可減除金額不超過所得額10%,且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另外值得特別注意的是,營利事業如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者,依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不得捐贈政治獻金,而所謂「累積虧損」之認定標準,係以營利事業「捐贈年度」之前一年度資產負債表「未分配盈餘(或累積虧損)」及「本期損益」2欄金額合併計算結果作為判斷準據,也就是說,倘營利事業前一年度資產負債表所列之累積虧損加計本期損益合計數為負數者,本年度就不得捐贈政治獻金;倘若合計數為正數,且本年度已依公司法規定,經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完成彌補虧損程序者,因營利事業已無未彌補的累積虧損,是本年度之政治獻金捐贈就可以列報捐贈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5年度稅後本期損益為120萬元,但截至104年底尚有未彌補之累積虧損110萬元,甲公司於106630日召開股東會決議以105年度盈餘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彌補後累積盈餘為10萬元,因此,甲公司在106年所為之政治獻金捐贈即可核認。惟相關捐贈費用之列報,仍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而且其總額不得超過5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注意,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除應注意列報限額外,亦應取得依監察院規定格式所開立之捐贈收據,作為原始憑證,若有與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未符者,應於辦理年度結算申報時自行調整,以免遭國稅局剔除補稅,致權益受損。

 營利事業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領回之剰餘款應列報當年度收入

營利事業因無適用勞退舊制之員工(即依勞動基準法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而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時,所領回之結清剩餘款應轉作當年度收入課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對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與保留勞工退休金條例實施前工作年資之員工,應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並於當年度以費用列支,營利事業在支付適用舊制退休金的員工退休金及資遣費後,若已無其他支付義務,而該帳戶仍有剩餘款,營利事業因結清該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所領回之剩餘款,應列入當年度非營業收入課稅。

該局日前查核轄內甲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甲公司已無適用舊制退休金工作年資之員工,104年度向主管機關申請結清其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並領回剩餘款350萬餘元,惟甲公司漏未申報該筆剩餘款收入,而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注意,如有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並領回剩餘款,應於領回當年度列報其他收入,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以免因漏報所得遭補稅處罰。

 106年統一發票盃臺南場路跑925日開始報名囉!

每年吸引數萬人參加的財政部統一發票盃路跑活動,今年特別選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舉辦,將於1022(星期日)在園區西拉雅廣場熱鬧開跑,由南區國稅局及兆豐金控共同主辦,並結合南科管理局及臺南市政府,聯手打造一場財政、科技、綠能、公益、活力的路跑活動,925日上午9時起於活動官方網站開放報名,歡迎各機關團體及有興趣的跑友踴躍參加!

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只要捐贈1069~10月統一發票(含無實體電子發票)3張,即可免費報名參加,完跑後憑號碼布可兌換完跑禮,並參加摸彩,有機會獲得掃地機器人、平板電腦等多項好禮,此外,民眾於網路報名時輸入手機條碼,還可享活動當日快速報到及加贈精美禮品;現場並設有各式宣導攤位,請多攜帶當期發票或以載具捐贈無實體電子發票兌換宣導品,活動當日所募集的發票,將全數捐贈臺南市在地社福團體,歡迎大家一同響應捐發票做公益。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次路跑活動名額有限,額滿為止,歡迎踴躍報名參加,詳情請上活動官方網站(http://www.2017mofrun.com.tw/),或撥打服務專線(06)2223111轉分機1000-1008洽詢。

 遺產管理人之遺產稅申報期限准予延長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申報,但由稽徵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者,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其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時,應在規定申報期限內,以書面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申報。

該局指出,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遺產管理人職務如下:一、編製遺產清冊。二、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四、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五、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  

該局說明,遺產管理人須於申報期限內,依上揭規定向法院辦理公示催告程序;如無法於申報期限內辦理申報,應檢附刊登公示催告之報紙,以書面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申報,則遺產稅申報期限可延長至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1個月。若申請延期申報時,尚未聲請法院辦理公示催告程序者,稽徵機關會酌定延長期限並請其向法院辦理公示催告程序,其於延長期限內辦理者,則申報期限亦可延長至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1個月。

該局提醒,遺產管理人如未依限辦理申報,亦未申請延期申報,或已依限申請延期申報而未於延長期限內申請法院辦理公示催告程序者,稽徵機關即依規定進行調查,核定其應納稅額,通知遺產管理人於期限內繳清應納稅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若有不瞭解之稅捐法令規定,可撥打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胡股長 06-2223111分機8041

 營利事業借入款項支付的利息應與貸出款項收取的利息相當

營業事業因資金周轉需要,如與銀行、同業或個人有借貸款項,應特別注意貸出款項所收取的利息必須與借入款項所支付的利息相當,否則,營利事業借款所支付的利息支出與貸出款項所收取的利息收入不相當的差額,甚至是整筆利息支出,將不會被認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不予認定。當無法查明數筆利率不同之借入款項及何筆係用以無息貸出時,則應按加權平均法求出之平均借款利率核算。

該局最近查核甲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該公司列報向A銀行借款的利息支出300餘萬元,國稅局查核發現甲公司有筆其他應收款2000餘萬元是借給同業乙公司,卻未向乙公司收取利息,甲公司說明係將向銀行借到的部分款項借給乙公司周轉,因乙公司為其重要客戶,所以未收取利息,國稅局乃依上述查核準則規定,核算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不予認定,調減甲公司利息支出50餘萬元。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不收利息或收取利息明顯低於所支付利息之情形,應於結算申報時自行調整利息支出,以免遭剔除補稅。

 要保人非被保險人  保單遺產課稅大不同

民眾常會運用保單做為投資理財工具,其中人壽保險除可於被保險人不幸死亡時提供受益人若干保障外,另還具有節稅效果;但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要注意,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約定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規定,指的是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同一人時,始可適用;反之,當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人時,要保人以他人為被保險人購買保險,當要保人死亡時,並不涉及保險金額給付,但其投保的保單是具有價值的財產,為被繼承人的遺產,應依規定列入遺產課稅。

南區國稅局日前查核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申報案,發現甲君在死亡前2年內出售多筆土地,買賣價款達3千餘萬元,但其繼承人僅申報甲君遺留存款1千餘萬元,因二者金額差異甚大,經該局詳細追查土地款資金去向,發現甲君生前為其配偶及子女投保多筆人壽保單,甲君雖然是要保人,但被保險人卻是其配偶及子女,也就是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不同人,甲君死亡並不會涉及保險金額給付,但甲君為其配偶及子女投保的保單價值屬甲君所有,保單具有財產價值,屬於甲君的遺產,經該局按甲君死亡時保單價值2千餘萬元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及處罰鍰。

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保單的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人時,當要保人死亡,並未涉及保險金額給付,故不適用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規定,其保單價值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民眾宜詳加留意,以免漏報遭補稅並處罰。

 

 

台長: 蔡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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