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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1 21:04:00| 人氣31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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佃農因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取得之補償金應以半數申報綜合所得稅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三七五耕地租約之承租人,因地主收回耕地,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所領取之補償費,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項規定之變動所得,應以補償費之半數列為其他所得,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其餘半數免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於104年間與地主乙君因終止土地「三七五」租約關係,自乙君取得補償費1,500,000元,惟甲君於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列報該筆所得。嗣經該局查獲,以取得補償費之半數750,000元核定甲君其他所得,除補徵稅額,並按所漏稅額處0.5倍罰鍰。

該局提醒,佃農因地主收回三七五租約耕地所領取補償費,應以半數列報其他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短、漏報繳稅款者,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直接向就近之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國稅局貼心提醒,提供擔保品的價值得採核實認定

王小姐來電詢問,可否提供親友的不動產作為繳稅的擔保?擔保品的價值該如何估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得以自己或第三人的土地或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的房屋提供擔保,而稽徵機關對於不動產價值的估價原則,土地是按公告土地現值加2成、房屋則按稅捐稽徵機關核計之房屋現值加2成估價。但若納稅義務人能主動提示下列足供認定該土地、房屋時價資料及證明文件,並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後,即可核實認定:

1.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

2.各直轄市、縣(市)同業間帳載房地之加權平均售價。

3.不動產估價師之估價資料。

4.銀行貸款評定之房屋及土地款價格。

5.大型仲介公司買賣資料扣除佣金加成估算之售價。

6.法院拍賣或國有財產署等出售公有房地之價格。

7.其他公允客觀之不動產時價資料。

8.時價資料同時有數種者,得以其平均數為時價。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提供不動產作為繳稅擔保或稅捐保全標的時,原則上均由稽徵機關依規定逕行估價,但納稅義務人若認該估算價值較市場行情偏低時,可主動提示足資認定不動產之時價資料及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實認定,以確保自身權益。

新人歡喜拍婚紗,也要記得索取統一發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拍婚紗是每對新人結婚過程中重要的一環,而婚紗業者為了吸引新人消費,通常利用低價包套再以促銷優惠讓準新郎新娘追加套裝以外的消費,最後花費常動輒數十萬元,惟消費者通常未主動索取統一發票,婚紗業者亦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婚紗業者與新人簽訂勞務承攬契約,就信用卡付款部分會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惟採現金付款或追加攝影婚紗套裝以外之消費,如化妝、美容保養、加洗照片、加印喜帖或多租禮服等,往往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亦有少數業者利用「要發票,就多付5%營業稅」說詞,誘導消費者放棄索取發票。

該局強調,凡販售貨物或勞務,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規定,無論「報價」或「定價」均已內含營業稅,不能再額外加5%稅款。消費者若遇到婚紗業者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可以提供勞務承攬契約及付款簽收等資料向國稅局檢舉,一經該局查獲,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除追繳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該局也提醒婚紗業者,如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之情形,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國稅局補報補繳所漏稅額,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商店辦登記了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告訴你

9月份學校陸續開學,新生家長忙著採買文具、寢具及3C產品等開學用品,常有民眾詢問,某家店辦登記了沒?是不是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其實只要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就能查詢,省時又方便。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想了解某商店的稅籍登記資料及是否為統一發票開立行號等常用公示資料,均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公示資料查詢)項下查詢。另營業人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設立之營業名稱係供稅捐稽徵機關稅籍管理使用,與營業人對外之招牌名稱不一定相同,為便利民眾查詢,只要輸入營業人統一編號、名稱或營業地址其中一項,就可查得該營業人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營業人名稱、地址等基本資訊。

該局進一步說明,「稅務入口網」是一個非常便利的網站,除提供營業人公示資料及是否為使用統一發票行號查詢外,另有提供統一發票開立行號查詢及營業稅申報案件公告查詢等資訊,在e化的時代中,提供便利、快速又不打烊的服務,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變更要保人等同將保單財產價值贈與新要保人,忘了申報贈與,小心補稅加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甲君向保險公司投保保險,因故將要保人變更為乙君,係屬將保險契約累積之財產利得,全部歸屬乙君所有,應於變更要保人之日起30日內,按保單價值向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說明,轄內甲君於100119日向保險公司投保終身壽險,以本人為要保人,配偶為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其孫丙君,嗣於10361日將要保人變更為其子乙君,經國稅局查獲,乃依變更要保人之日保單價值,核定贈與總額8,600,000元,應納稅額640,000元,並處1倍罰鍰計640,000元。

甲君不服,主張其為保險契約之原要保人,負有按期繳交保險費義務,因年事已高,為免過世後由誰繳交保險費紛爭,經與其子乙君協商後,將該保險單之要保人變更為乙君,其他受益人均未更動,由於變更要保人前繳交數期保險費,並未享有任何保險契約上之權利,不應對其核課贈與稅及處以罰鍰。

國稅局指出,甲君於10361日將保險單要保人變更為乙君,曾向保險公司填寫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申請書之聲明事項記載:「本人(要保人)辦理要保人變更者,新要保人須無條件承受變更前本保單之權利義務」,甲君及乙君審閱後,於申請書之原要保人及新要保人欄位分別親自簽名,即表示無條件承受變更前保單之權利義務。所以甲君繳納保險費於保險契約生效後,享有隨時終止保險契約並取得解約金之權利,亦得以保險契約向保險人借款,並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甲君可行使之權利等同保單價值,並非僅為繳納保險費之人而已。甲君將其就保險契約享有之財產上權利無償轉讓乙君,應依保單價值核定贈與額,其未於變更要保人之日起30日內申報贈與稅,核有過失,處以罰鍰,並無不合,案經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

該局提醒民眾,對要保人變更是否為贈與存有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台長: 蔡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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