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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1 20:40:14| 人氣25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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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請注意106年起取得之日本來源所得有無臺日租稅協定之適用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亞東關係協會與公益財團法人交流協會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以下簡稱臺日租稅協定)已自10611日起開始生效適用,我國營利事業如有取自日本之所得,可向所屬之國稅局申請我國營利事業居住者證明,憑以向日本稅務機關申請適用較低之臺日租稅協定上限稅率(如股利、利息或權利金所得,於日本繳納的稅率可由20%降為協定上限稅率10%)或申請核准營業利潤減免所得稅等,以免於日本溢繳稅款。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注意,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就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報繳,如於日本已繳納所得稅款,得提出日本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經我國政府認許之日本機構簽證後,以實際繳納日之匯率換算為新臺幣稅款金額,扣抵因加計該日本所得額而增加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應納稅額,而日本所得額係指日本收入減除成本及其損費後之淨額。另外,營利事業應特別注意,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26條第2項規定,日本所得如係依臺日租稅協定屬於日本免予課稅或可適用較低稅率之所得,若因未適用臺日租稅協定而於日本溢繳稅款,該溢繳稅款在我國不得扣抵,如股利、利息或權利金所得之可扣抵日本繳納所得稅款不得超過協定上限稅率10%

另一方面,日本營利事業有取自我國之來源所得時,如日本營利事業在臺灣之經濟活動未構成臺日租稅協定第5條規定之常設機構,亦得檢附日本稅務機關出具之適用租稅協定居住者證明及「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向給付人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請適用較低之臺日租稅協定上限稅率或申請核准適用營業利潤減免所得稅等規定。

臺灣經濟高度仰賴跨國投資、貿易及商業活動,我國目前生效32個租稅協定,已涵蓋我國經貿往來主要國家,例如日本、新加坡、越南、荷蘭及英國等,亦涵蓋近期推動之新南向政策重要經貿夥伴,例如印尼、馬來西亞、泰國、印度、澳洲等國,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應留意經貿往來國家及跨境所得是否有租稅協定之適用,以避免申報錯誤,或因未申請適用租稅協定被重複課稅而損及自身權益。

 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網路申報繳稅軟體於106815日提供下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網路申報繳稅軟體,將於106815日公布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tax.nat.gov.tw)提供下載使用。除特殊會計年度申報案件以外,營利事業於10691日至930日(當日24時前)可利用簡易電子認證或工商憑證IC卡網路上傳該軟體登錄之暫繳申報資料。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網路申報繳稅軟體己有附件資料上傳功能,營利事業可於暫繳網路申報成功後,申報期間屆滿前,將各項證明文件加蓋營利事業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章後,掃描為PDF文件檔,透過暫繳網路申報繳稅軟體上傳相關附件。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如須瞭解暫繳網路申報相關內容,可至該局官方網站:https://www.ntbsa.gov.tw/服務園地/主題類/稅務專區/暫繳稅額專區,查閱「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暫繳申報作業要點」,並籲請多加利用網路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個人出售專利權,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嘉義市陳先生來電詢問,其於106730日出售專利權予甲公司並簽訂專利權讓與契約書,且辦理讓與登記,約定價金為200萬元,但未保存成本及費用相關證明文件,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專利權屬財產交易,應於專利權讓與登記年度,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列報財產交易所得,因陳先生無法提出成本及費用證明文件,於107年辦理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依收入之30%計算成本及必要費用,申報該年度財產交易所得額為140萬元(200萬元–200萬元30%)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民眾出售專利權,即使約定分年收取價金,仍應於專利權讓與登記年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如發現有漏報情形,於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調查前,應儘速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遭受處罰。

 個人交易房地適用房地合一新制,不論損益,應如期申報,以免受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審理房地合一稅制之個人出售房地案件,發現多起民眾不知出售房地要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或誤認屬交易損失即無須辦理申報,而遭處罰鍰情形。

南區國稅局說明,自10511日起,個人交易之房屋、土地,如於1031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或10511日以後取得者,或交易10511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的房屋使用權,應依房地合一新制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並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如有應納稅額,應先繳納後再檢附繳款收據併同契約書影本及其他相關文件,向國稅局辦理申報;若課稅所得為0、為虧損情形或適用自住房地免稅優惠經計算後不用繳稅者,仍應於規定限期內,向國稅局辦理申報。

南區國稅局提醒,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納稅義務人自動向國稅局補報補繳應納稅額及加計利息者,免予處罰。如個人未依限辦理申報,經國稅局查獲,將處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如有應補稅額,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並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惟前開兩項罰鍰得擇一從重處罰。因此,個人交易房地如屬新制課稅範圍,務必如期申報,以免受罰。

南區國稅局籲請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儘速完成專業訓練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統計轄內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今年度接受專業訓練情形,截至目前尚有許多記帳業者未完成24小時專業訓練,該局特別製作「專業訓練紀錄核對清單」寄發給各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核對,若時數資料有錯誤,請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向該局辦理更正;若無誤,亦請儘速完成專業訓練。

該局表示,依記帳士法第35條規定,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每年應完成24小時以上的相關專業訓練,且經考評合格,次年度才能繼續執業;反之,未完成專業訓練課程者,次年度就不能執業,如有擅自執業者,財政部將依記帳士法第34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鍰。

該局再次提醒記帳及報稅代理業者記得如期完成專業訓練,如欲瞭解轄內相關核准專業訓練單位名單及開課情形,可至該局網站專區查詢(網址:https://www.ntbsa.gov.tw/etwmain/web/ETW167W6)或逕向各訓練單位接洽訓練課程事宜。

 扣繳義務人給付所得未據實填報扣繳憑單應予處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義務人負有扣取、繳納稅款並於規定期限內據實填報扣免繳憑單之義務,如扣繳義務人已扣繳稅款,惟未依規定「據實」填報扣免繳憑單者,仍應按扣繳稅額處20%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2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但逾期自動辦理更正申報者,減半處罰,請扣繳義務人特別留意。

該局舉例,甲君為A商號負責人,即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該商號於103年度給付租金1,200,000元予出租人乙君,已依規定扣繳稅款120,000元,惟於1041月份向國稅局申報扣繳憑單時,誤將前開租賃所得人填報為丙君,遲至同年222日始自動辦理更正申報所得人為乙君,該局乃以甲君未依限據實填報扣繳憑單,按扣繳稅額120,000元計算10%罰鍰12,000元,因自動辦理更正申報者,最高不得超過10,000元,乃處罰鍰10,000元。甲君不服,復查主張其已依規定扣繳稅款,並於法定期限內完成扣繳憑單申報,事後自行發現所得人資料繕打錯誤,即自動申請更正,已善盡扣繳義務人之職責,請予免罰。該局以甲君為A商號之扣繳義務人,應注意所填報所得人之正確性,然其誤將該扣繳憑單之所得人填報為丙君,並非實際所得人乙君,自屬未依限「據實」填報扣繳憑單情事,核無更正補報免罰之適用。案經復查及訴願均遭駁回而告確定。

該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於所得稅法規定之法定期限內填報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時,務必「據實」填報,以免受罰。又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直接向就近之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醫藥及生育費受有保險理賠部分不能列報扣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醫藥及生育費之列報扣除,須以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給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親屬乙君於A醫院就醫之醫療費用計有100,000元,但因受有B保險公司之日額型住院醫療之保險給付90,000元,經該局查得,乃予以剔除90,000元,並補徵稅額。甲君不服,復查主張乙君A醫院之醫療單據有部分未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案經該局駁回其復查之申請,未提起訴願而告確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倘被保險人罹患疾病前往醫院接受治療行為,其向保險公司依保險合約申請之保險給付,係為彌補因疾病所需住院及醫療費用之額外支出,雖保險合約有部分給付係按住院日數或依投保內容定額給付之保險金,無須檢附醫療單據即可申請理賠,惟該給付之理賠金仍屬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之保險給付,自不可列報。

該局籲請民眾倘有列報醫藥及生育費而受有保險理賠之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亦可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營業人收取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之違約金,請記得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出租房屋,若有收取承租人因故提前終止租約而支付之違約金,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係銷售貨物或勞務在價額外加收之費用,屬銷售額之範圍,應併入租金收入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出租房屋與甲君,租賃契約載明如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內解約,仍須給付出租人租金。甲君因故提前終止租賃關係,雙方協議後,甲君支付給A公司違約金35萬元。嗣A公司經查獲漏未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而遭補稅及處罰。A公司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甲君賠償之違約金係租賃關係消滅後始發生,與銷售勞務所生之代價無關,經法院判決A公司敗訴,理由為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對出租人造成租賃財產損失之概括賠償,難謂與該契約之銷售行為無關,且與當事人間租賃關係是否仍存續要無關聯,自屬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之代價,予以補稅及裁罰於法有據。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衍生取得之違約金或賠償款項,例如:承租人遲付租金之違約金、銷售房屋因買受人違約而沒收之預收房屋款等,均屬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之代價,為銷售額之範圍,因此,倘營業人有收取前揭違約金情事,請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以免日後遭查獲而受罰。

 

 

台長: 蔡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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