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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6 21:20:49| 人氣28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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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臺南張小姐詢問,甲公司銷售貨物與小規模營業人乙,誤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是否有處罰規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應開立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之三聯式統一發票。如誤開立未載明買受人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之二聯式統一發票,依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應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1罰鍰,且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

該局說明,甲公司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雖未涉及逃漏稅捐,惟涉及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情事,應依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銷售對象不論是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或查定計徵小規模營業人,均應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公司購買股東會紀念品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股東會旺季又來臨,公司於召開股東會時,如贈送股東紀念品,公司購買該項紀念品所支付費用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包括宴客及與推廣業務無關之餽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規定,係屬不得扣抵之進項。而股東會之紀念品核屬與推展業務無關之餽贈,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若提出申報扣抵,即為虛報進項稅額,涉嫌漏稅。

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應誠實申報納稅,若自我檢視有違反上述規定者,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以免遭查獲受罰。

南區國稅局Facebook舉辦多項好康活動,等您來抽好禮!

南區國稅局為推廣購物消費使用載具儲存電子發票及宣傳各項稅務訊息,加強與粉絲互動,特於該局臉書推出多項好康活動,民眾只要在該局臉書按「讚」成為粉絲,並完成活動任務,就有機會參加抽獎。

該局表示,自成立粉絲團(https://www.facebook.com/ntbsa)以來,持續提供電子發票、稅務新知及稅務藝文活動等訊息,並積極與粉絲互動,讓粉絲即時吸取稅務新知,建立正確租稅觀念。

該局進一步說明,歡迎民眾e起來按「讚」,成為該局粉絲,除有多項好禮等您抽,還能隨時掌握稅務訊息哦!

 調查基準日後取回贈與物,仍須補稅加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人同一年內現金贈與金額超過全年免稅額220萬元,應將該年度內以前各次贈與事實及納稅情形,向稽徵機關合併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說明,轄內甲君於10416日自其A銀行提領100萬元人民幣,存入女兒乙君同一銀行外幣帳戶,乙君於次日全額提領轉匯B銀行,並以自己名義承作6個月期外幣優利定期存款,經國稅局查獲,乃依轉匯外幣金額按當日匯率折算成新臺幣,核定贈與總額5,039,000元,應納稅額283,900元,並處以罰鍰。

甲君不服,主張配偶從政,B銀行避免核准從政者及其家屬設立新帳戶,故借用乙君帳戶,且期滿後已將本金連同利息匯還,甲君並於1055月間辦理104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行列報利息所得完納綜合所得稅,核非贈與,請求撤銷贈與稅及罰鍰。

國稅局指出,外幣現金轉存乙君銀行帳戶,已生所有權移轉效力,客觀上乙君占有並允受,核課贈與稅,並無不妥。而B銀行優利定存專案相關條款之參加資格,並無設立條件,從政者及家屬不得享受優惠專案,主張不足為採。另乙君雖於定存期滿,將本帶利匯還甲君,甲君並將匯還之利息申報綜合所得,惟此均係在國稅局函查之調查基準日後所為,無從據以認定甲君僅係向乙君借用帳戶,非屬贈與之事實,且因未依規定申報贈與稅,核有過失,處以罰鍰,並無不合,案經訴願駁回確定。

該局提醒民眾,自行發現有短漏報稅捐時,在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未?動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只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綜所稅申報期已接近尾聲,僅66民眾完成報稅!

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接近尾聲,南區國稅局表示,截至522日止,轄內已完成申報件數約55萬餘件,以該局去年總申報件數83萬餘件計算,約僅有66的民眾完成申報。

國稅局提醒尚未申報的民眾儘快申報,最遲應於61日前完成申報。為方便民眾辦理申報,各地區國稅局從524日至26日、31日及61日各日中午不休息,加班提供收件及所得、扣除額資料查詢服務,申報截止日(61)並延長收件時間至晚間7點;採用網路申報者,只要將申報資料在61日晚上12點以前上傳成功,就算是如期申報。

接到稅額試算服務通知書的民眾,繳稅案件只要在61日前以現金、信用卡或轉帳繳稅即完成申報;退稅案件及不繳不退案件則可採線上登錄、書面確認或電話語音確認〔退稅案件限沿用上年度結算申報以納稅義務人本人帳戶辦理繳(退)稅成功之存款帳戶者〕等方式回復確認,即完成申報。至於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的民眾,則可利用自然人憑證、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健保卡或金融憑證自行下載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或親自或委託他人向各地區國稅局申請查詢碼後,透過網路報稅,省時又便利。

國稅局最後請民眾特別注意,繳款方式只有現金、信用卡、繳稅取款委託書、晶片金融卡、票據、自動櫃員機(ATM)、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帳繳稅等7種,並無「郵政劃撥」之繳稅方式,如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向國稅局查詢。

 同一年度的購屋借款利息及房屋租金支出,只能擇一列報扣除額

105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已進入倒數階段了!南區國稅局提醒尚未申報的民眾儘速把握最後幾天的申報期限,也請採用列舉扣除額申報的民眾,特別注意同一課稅年度有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支出與承租房屋之租金支出者,只能擇一適用,不得同時申報列舉扣除。

該局表示,依照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及同目之6規定,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支出的扣除,每一申報戶以1屋為限,並就當年實際支付的購屋借款利息支出,須先減去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申報扣除,每年扣除金額不得超過30萬元。另房屋租金支出,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的上限是12萬元。

該局舉例說明,李君105年度有實際支付的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310,000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210,000元及房屋租金支出120,000元,李君105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果是採用列舉扣除額,可列報的購屋借款利息是100,000(實際支付之購屋借款利息310,000-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210,000),較房屋租金支出120,000元為少,所以李君應選擇較高金額的房屋租金支出120,000元列報扣除,較為有利。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欲申報購屋借款利息或房屋租金支出之列舉扣除額,應注意符合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方可扣除。

 新制菸品辨識標記報你知

南區國稅局表示,菸酒稅法新制自106612日開始施行,菸稅由每千支(每公斤)繳納590元調增為1,590元,為利消費者辨識新舊菸品,自新制施行日起菸品容器上將刊印或黏貼辨識標記。以紙菸每包20支為例,在包裝紙菸菸盒標示有效期限附近位置會刊印「N51.8」、「T51.8」或「NT51.8」。非以20支包裝者,則依上開刊印樣式三者擇一,按實際負擔之菸品稅捐合計數,刊印於菸品容器有效期限附近位置。

該局進一步說明,每包20支紙菸刊印「N51.8」等樣式,係因紙菸每千支菸稅1,590元,菸品健康福利捐每千支1,000元,換算後,每支紙菸菸稅1.59元及菸捐1元,合計2.59元,故每包20支紙菸的稅捐負擔為51.8(20*2.59),以此類推。

該局提醒消費者,新制菸品施行之初,市面上將同時流通新制及舊制菸品,其菸品價格會不同,只要未見到新制菸品辨識標記,就是屬於舊菸,其店家不能按新制價格販售,另外,稽徵機關為防杜業者舊菸賣新價情事,利用新舊制菸品稅差牟利,將進行聯合實地查察,以打擊不法,維護消費者權益。本次菸品稅額調增相關事宜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www.etax.nat.gov.tw/etwmain/新舊菸品辨識專區)查詢。

申報教育學費扣除額,有條件限制

黃先生來電詢問:辦理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是否可以列報自己及配偶在職進修的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僅有納稅義務人的「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的教育學費,始得列報扣除,又所稱「大專以上院校」,並不包括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3年在內,至於可扣除的金額,每人每年最高以25,000元為限,倘若有接受政府補助學費的情形時,只能以扣除補助金額後的餘額,在25,000元的限額內列報。所以,黃先生本人及配偶在職進修繳納的學費,不論金額多寡,均無法列報為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該局進一步補充說明,前述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尚包括納稅義務人之配偶與前夫(妻)或婚前與他人所生之子女,只要是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均可減除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該局提醒,現正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民眾如有申報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納稅人對稅捐不服,請留意申請復查的法定期間

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的處分如有不服,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另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為期間末日。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一營業人稅額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為106121日至130日,因限繳日之末日適逢春節年假,申請復查期間起算日應自春節年假之末日(21)之次日起算,即自22日起算30天至33日止,惟其遲至35日始提起復查,已逾申請復查法定期間,該局以復查程序不合駁回。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不服稽徵機關核定之稅捐處分,應特別注意申請復查之法定期限,並請儘早備妥相關文件,向核發稅額繳款書之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提出,避免因逾期申請遭稽徵機關以程序不合駁回,而影響自身權益。

 1063-4月期起公用事業中獎電子發票,中獎人可持公用事業費用帳單向郵局領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063-4月期以後之公用事業中獎電子發票,自10666日起中獎人得持公用事業該筆載有「載具識別資訊」及「領獎收據」之費用帳單(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紙本電子帳單或補發載具證明單)向郵局領獎。

該局說明,現行公用事業開立無實體電子發票中獎時,用戶除已指定扣款繳費帳戶匯入中獎獎金外,需持電子發票證明聯向郵局領獎,該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有由用戶自行至超商Kiosk操作列印或由公用事業郵寄等不同方式,領獎較為不便且未落實電子發票無紙化政策目的。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簡化領獎程序,財政部於1051229日訂定「公用事業載具兌獎聯作為兌獎憑證作業說明」,公用事業產製抬頭為1063月以後之費用帳單新增「領獎收據」欄位,用戶中獎後,無須至超商Kiosk操作列印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由郵局掃瞄讀取費用帳單之「載具識別資訊條碼」,並核對中獎清冊與中獎人身分證無誤後,即可給獎,但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係由公用事業自行列印寄送用戶者(如中華電信),其費用帳單不適用本兌領方式。

 遺產及贈與稅稅率自106512日起改採10%15%20%三級制

總統已於106510日公布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將遺贈稅稅率結構由單一稅率10%調整為三級累進稅率,分別為10%15%20%,自修正生效日(106512)起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修正後稅率規定,如附表所示:

南區國稅局舉遺產稅為例說明如下:被繼承人A君於106516日死亡,假設其遺產總額減除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後之課稅遺產淨額為6,000萬元(假設可扣抵稅額0),則其應納遺產稅額為650萬元(6,000×15%250萬)。

另贈與人於修法前已有前次贈與行為,修法後再次贈與,則本次應納稅額尚須考量「新舊制差額調整金額」註,舉例如下:贈與人B君於10632日贈與兒子銀行存款3,220萬元,經核定減除免稅額220萬元後之贈與淨額為3,000萬元,並於419日繳清應納贈與稅額300萬元,嗣B君於106519日贈與女兒銀行存款1,000萬元,則本次應納贈與稅額為150萬元【〔本年度贈與總額(3,220萬+1,000)-免稅額220萬-本年度扣除額0×15%-累進差額125萬-本年度內以前各次應納贈與稅額300萬-新舊制差額調整金額25萬〔(舊制贈與淨額3,000萬-2,500)×5%〕】。

國稅局提醒納稅人,辦理遺產及贈與稅申報時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電洽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以維護自身權益。

 

 

台長: 蔡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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