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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02 18:54:18| 人氣19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臺南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失志男子流浪街頭警察收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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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華平派出所警員戴景洲、廖今維發現一個疑似遊民身穿薄衣,主動上前關心,經詢問發現該名男子已經多日沒吃飯,而且無家可歸,警方於是將該名男子帶返所暫予收留。

    
(2)1日晚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華平派出所警員戴景洲、廖今維擔服巡邏勤務,行經安平區永華路二段與建平路口時,發現疑似一遊民身上僅穿著單薄衣服在路口徘徊,於是主動上前關心,經警方詢問後,得知該名男子姓柴(50),因近幾年經商失敗,加上已有些年紀無店家肯雇用,柴姓男子已經多日沒有吃飯,肚子很餓,也沒有地方住,曾一度對這社會感到失望興起自殺念頭。熱心警員廖今維得知後,趕緊買熱食予以溫飽暖暖身體,而平時古道熱腸的警員戴景洲則在旁給予加油打氣,鼓勵柴男重新振作,並提供柴姓男子相關資訊,協助柴姓男子安置,才不會天天餐風露宿,有一餐沒一餐,要先有安身之處,才能重新再站起來。

    適逢過年期間,社會局單位並未上班,最後警方將柴男暫時安置在派出所,待隔日(2日)社會局上班再予以聯繫,柴男相當感謝警方的幫忙,也答應要重新再振作。

 執行署頒取締酒後駕車勤務

    為有效遏止酒駕行為,防制酒後駕車肇事案件,警政署頒訂24日星期六執行全國同步取締酒後駕車勤務,冀以提高部署密度及擴大執行層面,強化酒後駕車取締作為,降低交通事故發生。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於當日勤務針對轄內易發生酒後駕車或酒後肇事之地區、路段與時段,做周詳分析檢討,落實「區域聯防」機制,就行徑異常有明顯酒後駕車徵兆之車輛加強攔檢稽查,提高執法強度及頻率,務期有效防制事故之發生,展現執法決心與能力,期使民眾提升守法觀念。

    刑法185條之3條文,明定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0.25mg/L(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而駕車者,即構成公共危險罪嫌,將依法移送地檢署辦理。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者,即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如駕駛人拒絕酒測,將受處新臺幣9萬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3年不得再考領。

    酒後駕車害人害已,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邱分局長文亮特別呼籲民眾,切勿「酒後逞強行、害人毀家庭」,並確實戒除勸酒習慣,落實「指定駕駛」或「搭乘計程車返家」等措施,亦請業者應提供酒醉顧客必要之交通服務(如代叫計程車),以維護交通行車安全,確保本身及他人安全。一起共創安全、順暢的行車空間。

 

台長: 蔡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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