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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6 22:02:01| 人氣62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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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營業人用戶儘速向公用事業申請變更買受人名義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用戶取得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如有登記用戶與實際用戶名稱不符情形,請儘速於1051231日前向公用事業申請辦理用戶名義變更,以利後續營業稅申報進項扣抵作業。

該局說明,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營業人應以載有其名稱、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考量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後,營業人用戶尚需時日向公用事業申請買受人名義變更,財政部乃規定輔導期間(抬頭為1051月至12月之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營業人用戶得以出租人名義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呼籲,營業人用戶如有前揭登記用戶與實際用戶名稱不符情事,請儘速向公用事業申請變更買受人名義。

 夫妻執行2個以上專門職業所得適用盈虧互抵之條件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執行2個以上專門職業之業務,其中1人經核定有虧損者,可以適用盈虧互抵嗎?

南區國稅局表示,上揭情形必須2人為同一所得類別之專門職業,且經營之業務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並能提示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供調查,則可自同一年度經核定之執行業務所得中減除,但以經稽徵機關依帳載核實認定之所得及虧損為限。另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同時經營按其他所得類別課徵之補習班、托嬰中心、幼兒園、托育中心、私立養護、療養院(所),亦可依前揭條件盈虧互抵。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獨資經營A醫院,其配偶乙君經營A醫院附設護理之家,甲君經營A醫院之所得類別為執行業務所得,乙君經營護理機構之所得類別為其他所得,因所得類別不同,所以無法適用盈虧互抵。

國稅局提醒,夫妻執行2個以上同一所得類別之專門職業,如要適用盈虧互抵,應依規定設帳,詳細記載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5年,以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代收代付交易須符合規定 始得免開立統一發票

甲公司會計小姐來電詢問,該公司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是否須開立統一發票給委託人?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

該局舉例說明,乙君委託甲公司代為購買貨物,甲公司遂以乙君名義向丙公司購進貨物,乙君將價金50萬元存入甲公司之銀行帳戶中,甲公司再轉支付予丙公司,丙公司開立買受人為乙君之統一發票交付甲公司,因為甲公司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甲公司得將統一發票直接交付給乙君,免再另外開立統一發票。若甲公司另向乙君收取佣金,應就所收取之佣金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乙君,並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呼籲,營業人若有接受委託代收轉付之款項,請確實注意是否符合上述規定,若因一時疏忽,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情形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買受人刷卡消費,營業人應於發票備註欄載明信用卡號末4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於查核案件時發現,部分營業人銷售貨物與刷卡消費的買受人時,未依規定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簽帳卡號末4碼,而遭受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持用簽帳卡之買受人,除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者外,應於開立統一發票時,於發票備註欄載明簽帳卡號末4碼。營業人如未依前揭規定記載,稽徵機關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接受消費者以信用卡付款消費時,除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者外,請記得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簽帳卡號碼末4碼,以免受罰。

 兼營營業人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莫忘記調整稅額

105年度即將結束,兼營營業人於申報當年度最後一期(1051112月份)營業稅時,請記得填寫「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並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併同該期營業稅額申報繳納。

南區國稅局表示,兼營營業人係指兼營銷售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兼按一般稅額及特種稅額計算之營業人;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兼營營業人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申報納稅。但當年度於年度中開始營業或兼營營業期間未滿9個月者,當年度免辦理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再併入調整。非屬上述情形,而於年度中辦理停復業,不論當年度實際營業期間是否達9個月,均應於當年度最後一期辦理年度調整申報。

該局說,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所收取之股利收入(含國內外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為簡化報繳手續,得暫免列入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再將全年股利收入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前揭辦法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至取得資本公積轉增資部分,係屬資本淨值會計科目之調整,應免予列入免稅銷售額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營業人於10310月設立,並於1057月成為兼營營業人,因甲營業人於年度中成為兼營營業人未滿9個月,其申報10511-12月期營業稅時免辦理年度調整,於申報10611-12月期營業稅時,再將1057月至10612月併同調整。乙兼營營業人於1058月間收取現金股利,該筆股利在申報1057-8月期營業稅時,得暫免列入免稅銷售額,應列入10511-12月期免稅銷售額申報,並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

該局呼籲,請兼營營業人注意相關規定並確實辦理調整,以免遭補稅處罰。

 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財產 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夫妻間相互贈與之財產,依法免納贈與稅;但如屬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仍應併計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於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500萬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無須課徵贈與稅;甲君之繼承人誤以為該財產既已於被繼承人甲君生前贈與配偶,已非屬甲君遺產,爰未納入其遺產總額申報,又甲君於贈與時亦未申報贈與稅,因此,導致申報遺產稅時漏報該財產而遭受處罰。惟倘若甲君於贈與時有申報贈與稅,該未納入遺產總額申報之死亡前贈與財產,則可免予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辦理遺產稅申報案件,如不熟悉稅務法令規定,可逕向當地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跨年度銷貨退回應列報於實際退回年度

營利事業銷售商品後,客戶有時會以產品瑕疵或規格不合等問題退貨,此時,該營利事業除應取具客戶出具銷貨退回證明單等相關文據外,並應將該銷貨退回列報為實際退回年度之銷貨收入減項。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9條第1項規定,銷貨退回已在帳簿記錄沖轉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取得憑證,或有其他確實證據證明銷貨退回事實者,應予認定。未能取得有關憑證或證據者,銷貨退回不予認定,其按銷貨認定之收入,並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計所得額。另依財政部6773日台財稅第34268號函規定,營利事業之銷貨於次年度發生退回,其銷貨退回因所屬會計年度不同,應列為次年度銷貨退回處理。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3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銷貨退回300萬元,經甲公司說明其於103年底銷售一批電子零件1000萬元予乙公司,因部分產品瑕疵無法使用,乙公司遂於1041月初將有瑕疵的貨物300萬元退回,既然銷貨退回等同並無交易,所以公司就將其列報為103年度的銷貨退回。惟依前揭查核準則及財政部函釋規定,這筆銷貨退回必須在實際發生年度104年才能列報,乃否准甲公司103年度列報該筆銷貨退回。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發生跨年度銷貨退回,應注意相關規定並正確申報,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營利事業申報職工福利費用,應注意限額規定

企業為了招攬人才,對於職工福利也愈來愈注重,希望藉由優惠的福利來吸引優秀人才,然而公司如何在稅務上列報職工福利呢?

南區國稅局表示,企業列報職工福利金,以有無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分別說明如下:

一、已依職工福利金條例之規定,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可以依下列規定提撥職工福利:

()創立時實收資本額之5%限度內一次提撥。每年得在不超過提撥金額20%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增資資本額之5%限度內一次提撥。每年得在不超過提撥金額20%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0.05%0.15%

()下腳變價時提撥20%40%

()員工醫藥費核實認定。

()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應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再以其他費用列支。

二、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不可以提撥福利金。實際支付之福利費用,應依下列規定認列:

()不得超過每月營業收入總額0.05%0.15%及下腳變價收入20%40%之限額內。

()員工醫藥費核實認定。

()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支,超第()項規定限度部分,再以其他費用列支。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職工福利之列報,無論是否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除員工醫藥費外,皆有限額之規定,營利事業應檢視有無超限情形,以避免遭國稅局補徵稅額並加計利息。   

 支付受扶養親屬之看護費用,可否列為醫藥費扣除綜合所得稅?

臺南陳先生來電詢問,家中父親因已高齡行動不便,於1059月起聘請外籍看護居家照顧,每月所支付之看護費用,可不可以申報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法規定,醫藥費及生育費如果要申報為符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必須是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因此,支付給護理之家或居家護理機構之費用,若該機構是屬依法立案之公立單位,或與全民健康保險具有特約關係者,必須檢附該機構出具之收費收據及醫師診斷證明書,才能申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所以,陳先生支付給外籍看護居家照顧之費用,不屬前述規定之可扣除醫藥費,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不得列為扣除額項目。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許審核員  (06)2223111-8058

 

個人參與賽鴿比賽所獲獎金應併計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國內賽鴿行為屬地下經濟,但存在已久,活動頻繁,由於賽鴿常有鉅額彩金,吸引許多鴿主競相投入養鴿、練鴿事業,只要擁有出賽鴿隻即有機會參加賽事。參賽者在比賽前須向鴿會購買鴿環、繳交賽事費用等,賽程結束再依賽鴿等第、完賽鴿數按比例分配彩金。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規定,個人參與賽鴿比賽所獲獎金屬競技、競賽之獎金,應併計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另該局提醒,舉辦賽鴿活動之私人團體應依法申請立案登記,並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及扣繳申報或營業稅籍登記,以符規定。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  06-22231118040

 

營利事業已實現之投資損失方可列報扣除

企業除了經營本身業務以外,如有多餘資金,常將部分資金轉投資其他事業以尋找賺取營業外收入之機會,然而投資不免存在一定風險,如果被投資事業發生虧損,投資之公司究應於何時列報損失呢?

南區國稅局表示,投資損失在稅務處理上,必須是已實現者,也就是除被投資事業已發生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之事實外,並應取得相關證明文件,投資之公司方可列報損失,而不是只憑被投資事業帳載財務報表呈現虧損就可列報投資損失。

該局查核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列報投資損失3000萬元,該公司說明係因轉投資乙公司,乙公司卻經營不善發生虧損,因此產生投資損失。然國稅局進一步查核發現,乙公司雖發生虧損,但並未辦理減資彌補虧損,也沒有合併、破產或清算的事實;換句話說,甲公司原出資額於103年度並未折減,亦即該筆投資損失並未實現,因此甲公司經該局核定調整增加課稅所得額3000萬元,補稅510萬元。

南區國稅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如所投資事業發生虧損列報投資損失,除要注意損失是否已實現,並請取得相關證明文件,以避免因不符合規定而遭剔除補稅。

 一年內經查獲漏開發票3次者將遭停業處分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營業人若漏開發票或短開銷售額經查獲者,除應補徵稅款,並處5倍以下罰鍰外,自第1次查獲日起算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還將處以停止營業。

南區國稅局表示,近期轄區內常有營業人被民眾檢舉,銷售貨物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若實地查證屬實,除當場輔導營業人補開立發票,及依規定將違章事實作成稽查紀錄外,並據以裁罰,記錄違章1次;如營業人在1年內被查獲漏開發票達3次者,則將依規定處以停止營業處分。

該局特別提醒,該局曾經查獲一營業人,漏開發票金額雖僅新臺幣90元,因已被查獲漏開發票達3次而遭停業1週處分,是該局呼籲營業人,使用發票的營業人,只要對外發生營業行為,不論金額大小,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交付買受人,千萬別心存僥倖,一旦遭停業處分,不但影響營業收入,也損及商店形象,得不償失。

 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遲誤復查申請期間得申請回復原狀

南區國稅局指出,納稅義務人不服核定稅捐之處分,如屬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如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遲誤申請復查期間者,應於其原因消滅後一個月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回復原狀。

該局舉例,劉先生於104424日接受其祖母贈與現金新臺幣5,000,000元,因其祖母未申報贈與稅及繳納稅款,經國稅局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後,因無財產可供執行,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規定,改以受贈人劉先生為納稅義務人,繳納期間自105520日起至105719日止。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之規定,劉先生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於105818日前提出復查申請,惟其卻遲於105105日才申請復查,劉先生主張其係因需照顧重病之祖母才遲誤了復查期間,申請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2項規定回復原狀,但仍經國稅局以不符合該條所稱「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而駁回。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2項所稱之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係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其他依客觀標準以通常人之注意所不能預見或不可避免之事由而言,劉先生主張照顧重病之祖母,並非屬「不可抗力」之事由。該局並提醒,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直接向就近之國稅局查詢,或於上班時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購入隨貨附贈物品之進項稅額可抵銷項稅額

各大百貨周年慶如火如荼展開,業者為衝高營業額,常隨著銷售之貨物或勞務贈送物品,例如買化妝品送香水,購進香水之進項稅額可否扣抵銷項稅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促銷為目的,隨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而附贈物品,其購入之贈品係贈送不特定之消費者,因非屬營業稅法第19條所指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亦非屬同條規定供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故其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

另外營業人為促銷商品,舉辦抽獎活動而購買供贈品使用之小客車,雖然依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營業人購進自用乘人小客車,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惟營業人因抽獎活動購進之小客車,如係贈送中獎顧客,其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亦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南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取具合法進項憑證始能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為維護自身權益,購進贈品時務必取得合法進項憑證。

 

台長: 蔡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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