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新制,如何列報「房屋土地交易損失」金額?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適用房地合一新制的房屋土地,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損失經國稅局核定後,該損失金額得自該交易日以後3年內,自同屬新制適用範圍的其他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並於申報時檢附國稅局核定損失金額的核定通知書供核。
該局舉例,甲君105年2月1日買進A房地,成本2,000萬元,於106年3月1日出售,售價2,100萬元,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共20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150萬元,是A房地的交易損失為100萬元(成交價額2,100萬元-成本2,000萬元-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200萬元=損失100萬元),課稅所得則為負數,無須繳稅,惟仍應申報。另甲君於106年9月15日購進B房地,成本1,600萬元,107年3月1日出售,售價2,000萬元,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共8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120萬元,是B房地的交易所得金額為320萬元(成交價額2,000萬元-成本1,600萬元-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80萬元=交易所得320萬元),因106年度核有房地交易損失,可以抵掉交易日後三年內的房地交易所得,故107年之課稅所得金額為100萬元(交易所得320萬元-A房地交易損失10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120萬元=課稅所得100萬元)。
國稅局提醒,適用房地合一新制交易之房屋、土地,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為提供更優質納稅服務,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
tw)有設立「房地移轉稅務試算專區」,民眾可自行上網試算,若符合申報條件者,除了可以填寫「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書」,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外,亦得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www.tax.nat.gov.tw)下載「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電子申報繳稅系統」,於規定申報期限內透過網路辦理申報,節省來往奔波及臨櫃等待的時間。
連鎖飲料店買50元冷飲中千萬!
105年7-8月份統一發票已於9月25日開獎囉!南區國稅局表示,本期轄內營業人開立之發票共開出千萬元特別獎2張、二百萬元特獎1張及無實體百萬元獎3張等,其中1張千萬元特別獎由嘉義縣溪口鎮Tea‘s原味奶綠專賣店開出,消費者只花50元買冷飲,就獲得千萬財神爺的眷顧,真是超級幸運。另1張千萬元特別獎及二百萬元特獎發票分別由位於臺南市永康區新行街及下營區中山路統一超商開出,而且也花不到200元哦!還未對獎的民眾趕快把發票拿出來對獎,說不定千萬富翁就是您。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期轄內開出之無實體百萬元獎,其中2張分別由臺灣電力公司臺東區營業處及中華電信南區電信分公司嘉義營運處開出,提醒接獲中獎通知之民眾,趕快找找您身邊的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準備領獎囉!
另民眾使用手機條碼、會員卡載具儲存電子發票,或已至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臺辦理歸戶者,該平臺或會員卡店家會主動通知中獎訊息;使用悠遊卡、icash卡或一卡通載具者,請民眾自行至便利商店多媒體服務機查詢是否中獎。
該局並提醒,本期中獎發票兌領獎期間自105年10月6日起至106年1月5日止,請民眾記得對獎並於期限內領獎;另鼓勵民眾購物消費多使用載具儲存電子發票,既可避免漏未對獎,錯失中獎機會,亦為環保愛地球盡一分力。
藉他人名義買賣股票分散股利所得應補稅處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以他人的帳戶買賣股票,分散個人股利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應補稅處罰。
國稅局轄內甲君97至102年投資異常,經該局查核發現甲君為A公司之經理,年所得約200萬元,惟投資異動金額卻高達2億餘元,經向甲君往來證券商及交易往來銀行查證後,發現甲君出售名下股票之款項大都以現金方式提領或匯往多家營利事業,經再追查後,發現現金提領人不是甲君而是A公司之會計或出納,且這些往來營利事業平時與A公司或負責人乙君均有生意上往來,甲君才坦承是老闆乙君借用其本人戶頭買賣A公司股票,由於2人綜合所得稅稅率差距20%,經核課補徵乙君個人綜合所得稅並處以罰鍰共計460餘萬元。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依實質課稅原則,個人以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比自己低的他人帳戶買賣股票,分散個人股利所得,經查獲會將分散人的所得及相對的扣繳或可扣抵稅額,一併轉正歸戶重行核計應納稅額,除補稅外並依規定處以罰鍰。
執行業務者如選擇以「查帳」方式核定執行業務所得,並經稽徵機關調帳核定者,事後不得要求改依「財政部頒訂標準」重新核定該筆所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執行業務者應設置帳簿,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故執行業務者如於查核時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調查者,其執行業務所得,應依帳載核實認定,事後不得要求改依財政部頒訂標準重新核定該筆所得,請民眾特別留意。
該局舉例,甲君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配偶乙君執業診所之執行業務所得900,000元,嗣經該局查獲乙君漏報診所之部分負擔收入610,000元,併同其他調整,核定該筆執行業務所得為1,650,000元,除補徵稅額外,並處以罰鍰。甲君不服,復查主張於辦理申報時,其配偶診所所得之核定方式應勾選「依財政部頒定費用標準核定」最為有利,惟因一時不察致誤勾選為「依查帳核定」,今既知其申報錯誤,自有權主張改依對其最有利之方法納稅。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
該局說明,執行業務者向稽徵機關申報當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收支報告表時,雖可自行選擇依「查帳」、「書面審核純益率」或「財政部頒定費用標準」等方式核定其所得額,但依所得稅法規定,如該執行業務者已依規定設置帳簿及保存相關憑證,而經稽徵機關調帳查核時亦已提示相關帳證供核,且無不能勾稽查核情形,則稽徵機關自應按帳證查核認定其全年所得額,非如納稅義務人所稱,可以事後要求稽徵機關改依以最有利方式核定。該局提醒,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直接向就近之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營利事業暫繳稅款應在年度決算日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營利事業於9月辦理所得稅暫繳申報所繳納的暫繳稅款,不能於繳納日即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必須要等到年度決算日,依據當年度損益計算出暫繳稅款實際抵繳應納稅額之金額,才能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在年度決算日才能結算出當年度課稅所得額,並據以計算結算申報應納稅額,而繳納的暫繳稅款只有抵繳結算申報應納稅額的部分,才是營利事業實際繳納的稅負,超過部分將會獲得退稅,所以只有已經抵繳應納稅額部分之暫繳稅額,可以在年度決算日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該局指出,近日發現甲公司103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期初金額為200,000元,該公司103年9月23日繳納之暫繳稅款400,000元,依規定應於年度決算日(即103年12月31日)才能將實際已抵繳結算申報應納稅額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惟甲公司在暫繳稅款繳納日9月23日即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造成在103年10月20日分配股利時,因虛增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400,000元,造成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應注意暫繳稅額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的日期為年度決算日,以免發生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的違章情事。
因颱風受創之納稅人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強烈颱風接二連三襲擊臺灣,這一次的梅姬颱風亦造成南部地區重大災害,該局秉持愛護民眾的心,再次提醒民眾在清理家園之際,如接獲該局寄發的繳款書而無法如期繳納稅捐,可以在規定繳納期間內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及財政部頒訂之「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無法在規定期限內申請者,亦可以在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等原因消滅後10日內申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之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相關規定如下:
一、延期或分期標準:
(一)稅捐未達新臺幣20萬元,得延期1至2個月或分2至3期。
(二)稅捐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100萬元,得延期1至3個月或分2至6期。
(三)稅捐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500萬元,得延期1至6個月或分2至12期。
(四)稅捐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1000萬元,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24期。
(五)稅捐在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36期。
二、應填具申請書、敘明無法繳清稅捐之理由及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核發之災害證明文件、經 稅捐稽徵機關收文之災害損失申請函及損失清單影本。
(二)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事由,領取機關、團體救助金、賑助金等,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受災戶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其他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納稅捐之相關證明文件。
有關因天災事變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申請書表可至該局網站下載,或至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索取;請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就近向國稅局申請(如委任辦理者,須另填委任書)。納稅義務人如有不盡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各分局或稽徵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有專人為您服務。
房地合一新制 若個人無法提示原始取得成本費用 房地交易損益應如何計算
南區國稅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適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的房地,個人出售出價取得房地的交易損益計算,如未提示該房地原始取得成本費用證明文件時,國稅局將依查得資料核定原始取得成本費用,如無法查得資料,則依原始取得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核定其成本,另按成交價額5%計算其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3年8月1日買入A房地,於105年6月10日出售,售價90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為85萬元,甲君未提供原始取得房地成本費用的相關憑證,國稅局也無法查得甲君原始取得成本費用資料,若購買取得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為250萬元,當時政府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為100,出售時政府發布的物價指數為108,則國稅局將以調整後的價值270萬元(250萬元X108/100)計算甲君成本,另按成交價額5%計算費用為45萬元,核定甲君房地課稅所得500萬元(成交價額900萬元-購買取得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的價值270萬元-費用45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85萬元),乘以持有期間未逾2年適用的稅率35%,應納稅額為175萬元。
該局提醒民眾,房地買進價格通常較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合計數高,為維護自身權益,個人購買房地時應盡量保存取得成本費用之相關憑證,日後出售房地時,才能提示原始取得成本費用供稽徵機關查核。
營利事業加計短漏報所得額後,縱無應納稅額,仍應處罰
營利事業如有短漏報所得額,即使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該筆短漏報所得額後無應納稅額者,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仍應處罰。
南區國稅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按已申報或未申報案件,分別處以所漏稅額2倍或3倍以下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
該局查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虛列折舊費用65萬元,因甲公司原申報課稅所得為虧損350萬元,致加計虛列費用後之課稅所得額為虧損285萬元,雖無應納稅額,仍應就所漏所得額計算漏稅額為11萬5百元(65萬元×17%),按前揭規定裁處最高罰鍰9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確實申報,倘因疏失致有短漏報課稅所得額,應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否則,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查獲者,縱使加計短漏報所得額後無應納稅額,仍有相關處罰規定,切勿心存僥倖。
104年度綜所稅第2批退稅將於10月底撥付,使用直撥退稅立即入帳
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第2批退稅款將於105年10月31日撥入納稅義務人申報時指定的存款帳戶;未指定帳戶者,國稅局亦於同日寄出退稅憑單。本批退稅對象為105年5月10日以前向非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暨105年5月11日以後申報屬人工、二維條碼及稅額試算紙本回復等案件。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屬上開退稅案件,選擇「存款帳戶劃撥退稅」即可在10月31日當日將退稅款直接撥入指定的存款帳戶,是最安全且快速的方式。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倘結算申報有應退稅款而未勾選「存款帳戶劃撥退稅」且戶籍所在地屬該局所轄者,仍可於105年10月14日前,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及存摺至戶籍所在地之轄屬分局、稽徵所申請存款帳戶劃撥退稅;若本人無法親自辦理,可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受託人攜帶委託書、納稅義務人及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及納稅義務人存摺代為申請;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www.etax.gov.tw)之線上申辦項目「申請同意綜合所得稅直接劃撥退稅」以自然人憑證登入申請,則該筆退稅款亦可於105年10月31日撥入指定存款帳戶。
該局提醒,本批退稅憑單兌領期限至105年12月30日止,民眾接到退稅憑單請儘速兌領。退稅憑單金額未達5,000元者,請攜帶身分證、印章及退稅憑單向憑單上所指定的金融機構兌領現金,或存入各金融機構存款帳戶兌領;金額5,000元以上(含5,000元)者,必須存入金融機構存款帳戶兌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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