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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6 21:40:43| 人氣39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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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收受訂金未開立發票報繳稅款,如查獲時已解約並退還訂金,仍需處以行為罰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應以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但發貨前已收之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於1057月查獲經營銷售家具之甲營業人在1046月間與乙簽訂買賣合約,收受訂金未依前揭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稅款,惟於該局調查前,乙已於10412月間以商品規格不合為由與甲解除契約,甲並退還所收受之訂金,甲營業人雖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以漏稅罰,然其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交付買受人之行為,仍應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之罰鍰。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應注意開立統一發票相關規定,以免短漏開遭查獲受罰。

 機關團體解散應否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接獲電話詢問,某團體因故解散,是否應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依限辦理決、清算申報,不過,依財政部8649日台財稅第861890732號函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尚無因解散而須向稽徵機關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之規定,但其解散後賸餘財產之處理,要特別注意應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也就是賸餘財產應歸屬機關或團體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或團體,除非依其設立之目的,或依其據以成立之關係法令,對解散後賸餘財產之歸屬已有規定者,得經財政部同意,不受該款規定之限制。

納稅義務人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非屬產後護理機構之坐月子中心應辦理營業登記

近年來標榜5星級服務之坐月子中心陸續崛起,有以產後護理之家名義經營,亦有隱身於婦幼醫院或婦產科診所內營業者,何種性質之坐月子中心應辦理營業登記呢?

南區國稅局說明,若屬依「護理機構設置標準」設置之產後護理機構,所提供之產後護理服務,依法免徵營業稅且免辦營業登記。惟從事產婦膳食服務及出生嬰兒看護之「坐月子中心」,向產婦或嬰兒家長收取膳食費或服務報酬,則係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範圍,應辦理營業登記及課徵營業稅。換言之,坐月子中心提供產婦坐月子服務,不論對外名義為何,須已向主管機關登記設立產後護理機構,始可免辦理營業登記。

該局最近發現轄內某婦幼醫院內附設坐月子中心,提供產婦坐月子膳食及看護嬰兒服務,惟該中心未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產後護理機構,涉有未辦理營業登記逃漏營業稅情事。經該局調查後,查得該坐月子中心確實未辦理營業登記且未依規定開立發票及漏報銷售額,已依法補稅及處罰。

國稅局特別呼籲坐月子中心業者,如未依「護理機構設置標準」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為產後護理機構者,應主動向所轄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以免日後遭補稅處罰,影響自身權益。

39元超商買輕便雨衣中千萬!

1055-6月份統一發票已於725日開獎囉!南區國稅局表示,本期轄內營業人開立之發票共開出千萬元特別獎2張、200萬元特獎3張及無實體百萬元獎3張等,其中1張千萬元特別獎由恆春鎮墾丁大街統一超商開出,消費者只花39元買輕便雨衣,就獲得千萬財神爺的眷顧,真是超級幸運。另1張千萬特別獎發票由位於臺南市府前路1段統一超商開出,還未對獎的民眾趕快把發票拿出來對獎,說不定千萬富翁就是您!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期轄內開出之無實體百萬元獎,其中2張分別由臺灣電力公司屏東區及臺南區營業處開出,提醒接獲中獎通知之民眾,趕快找找您身邊的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準備領獎囉!

另民眾使用手機條碼、會員卡載具儲存電子發票,或已至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臺辦理歸戶者,該平臺或會員卡店家會主動通知中獎訊息;使用悠遊卡、icash卡或一卡通載具者,請民眾自行至便利商店多媒體服務機查詢是否中獎。

該局並提醒,本期中獎發票兌領獎期間自10586日起至105117日止,請民眾記得對獎並於期限內領獎;另鼓勵民眾購物消費多使用載具儲存電子發票,既可避免漏未對獎,錯失中獎機會,亦為環保愛地球盡一分力。

 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款繳稅方式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本(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納稅期間為10591日至930日,營利事業如有應自行繳納暫繳稅款者,可利用晶片金融卡透過網際網路即時扣款轉帳繳稅、使用工商憑證IC卡辦理網路申報且限營利事業之活期存款(儲蓄)帳戶即時扣款即時轉帳繳稅及利用自動櫃員機(ATM貼有「跨行:提款+轉帳+繳稅」標籤)等3種方式轉帳繳稅。

營利事業若欲以現金繳納者,除可到稽徵機關索取繳款書外,可透過暫繳網路申報系統直接列印繳款書,也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http//www.etax.nat.gov.tw)點選「電子申報繳稅服務/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列印附條碼之繳款書,以現金或票據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若稅額在新臺幣2萬元以下者,在繳款期限內,還可以到統一、全家、萊爾富及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稅款。

 被繼承人死亡應納未納地價稅及房屋稅,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應注意遺產中如有土地房屋,其相關地價稅及房屋稅,只要是繼承日還沒繳納,都可以當作被繼承人死亡前之應納未納稅捐,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8款規定,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至可扣除金額,以被繼承人死亡年度所發生之地價稅及房屋稅,按其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的比例(地價稅之課稅期間為每年1月至12月,房屋稅為每年7月至次年6月)計算。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於10545日死亡,105年期房屋稅100,000元,按房屋稅課稅期間為10471日至105630日,自課稅始日10471日起至死亡日10545日計有280日,再依280日占全年天數比例(105年為366)計算房屋稅可扣除應納未納稅額為76,502(100,000×280/366)

  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可檢具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的地價稅或房屋稅繳款書,並依前述規定計算可扣除金額,主張自遺產總額中減除,以維自身權益。若有稅務問題則可撥打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惟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

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惟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再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撫慰金。」。故計算夫妻雙方剩餘財產差額時,因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已非被繼承人之現存婚後財產,且其生存配偶該項財產係無償取得,自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遺產稅申報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電洽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以維護自身權益。

 未依規定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的民眾要注意了!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03年度綜合所得稅未申報案件,已完成所得資料歸戶及核稅作業,符合免罰標準的補稅案件計21‚069件,補稅金額計14千萬餘元,繳納日期為105816日至825日止,已於近期寄發稅單;至於不符合免罰標準案件,該局將會在完成裁罰後,一併寄送稅單及罰鍰繳款書。惟前因尼伯特颱風重創臺東地區,該局於105712日發布公告,針對臺東地區納稅義務人103年度綜合所得稅未申報核定補徵案件,展延繳納期限至105925日(遇假日順延至926日)。

該局進一步說明,設籍臺東地區之納稅義務人,如仍無法於前項公告展延期限內繳清稅捐者,亦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於上開展延繳納期限內(即926日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提出不加計利息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之申請。申請書表可於該局網站【http//www.ntbsa.gov.tw/熱門焦點災損報備專區申請書表及範例個人因天災事變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申請書項下,自行下載填寫範例及列印空白書表,或至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索取申請書,於填妥後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該局所轄臺東分局親自送件申請或郵寄申請。

國稅局提醒民眾接到繳款書後,如對核定內容有疑問,或欲申請增列扶養親屬,請儘速向繳款書上所載服務電話及人員洽詢;如核對無誤,請於限繳日期內繳納應補稅款。

 公司短漏報所得時,情節輕微者才可適用盈虧互抵規定

臺南市王小姐詢問,公司去年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為會計師簽證且虧損,但是最近發現漏報所得50萬元,是否仍可適用盈虧互抵?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同時符合公司組織、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如期申報等4項要件,可將經稽徵機關核定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當年純益額中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之營利事業如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例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可以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適用前10年虧損扣除之規定;如未經檢舉、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2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例不超過10%,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仍可適用盈虧互抵之規定。

至於實務上營利事業雖有進貨、費用支出等實際交易事實,卻因疏忽而未取得憑證或誤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憑證,如能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而且能提示交易相關文件及支付款項資料來證明有實際交易的事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且沒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所得稅之情形者,可以視為情節輕微,免按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認定,仍可適用以前年度虧損扣除的規定:

(一)營利事業已經誠實入帳,而且在稽徵機關發現前由會計師簽證揭露或自行於申報書揭露。

(二)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查到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但是當年度進貨、費用及損失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的總金額不超過120萬元,或占同年進貨、費用及損失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含應取得而未取得憑證部分)總金額的比例未超過10%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平時交易應依規定取得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據以詳實入帳,並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的帳冊簿據憑證及會計紀錄,以維自身權益。

 

 

台長: 蔡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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