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才能認列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台南某公司會計許小姐來電詢問,該公司轉投資的公司帳上發生虧損,是否可就該虧損金額列報投資損失?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的規定
,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換句話說,必須是被投資公司確為彌補虧損而辦理減資,或者被投資公司有合併、破產或清算,導致原出資額發生折減時,才能認列投資損失,反之,如果只是被投資公司發生虧損,但並未辦理減資或清算,亦即原出資額實際並未發生折減,不得認定投資損失。
該局提出說明,日前查核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103年度申報非營業損失金額,較102年度大幅增加,初步查核結果,主要是因為甲公司103年度申報其轉投資乙公司所發生的投資損失500餘萬元,經國稅局進一步查得甲公司所申報投資損失,只是乙公司103年度所發生虧損數,乙公司並未辦理減資及清算,因此甲公司原投資乙公司之出資額在103年度並未減損,也就是說該筆投資損失尚未實現,無法獲得國稅局核准認定,所以甲公司需補繳稅款80餘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投資事業發生減資或清算時,務必要注意相關規定及取具合於稅法規定之證明文件,始能申報投資損失,以維護自身權益。
二次減資應注意有無重複申報投資損失,以免受罰
營利事業因轉投資之事業減資彌補虧損而造成投資損失,在辦理稅務申報時,除應注意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外,針對二次以上的減資,尚須注意實際投資成本有無扣除前次減資已列報之投資損失,以避免計算錯誤而遭受補稅處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查核甲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其投資乙公司因減資彌補虧損之投資損失1,500萬元時,發現甲公司97年間投資乙公司之原始投資成本為3,000萬元,乙公司因經營不善,虧損累累,曾於100年間辦理減資30%以彌補虧損,甲公司已於100年度列報投資損失900萬元(3,000萬×30%),並經國稅局依申報核定在案,故減資後甲公司投資乙公司之成本應為2,100萬元,惟乙公司經營仍未見起色,於102年間再次辦理減資50%彌補虧損,甲公司可列報的投資損失應為1,050萬元(2,100萬×50%),甲公司卻仍以原始投資成本3千萬元計算列報投資損失1,500萬元(3,000萬×50%),以致重複列報投資損失450萬元,而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該局進一步表示,如果是被投資事業虧損而減資者,投資損失應以實際投資成本乘上減資比例計算,若有二次以上的減資,因原始投資成本已有部分在前次減資時已列報過損失,故應以前次減資後的成本計算投資損失。營利事業申報二次以上減資的投資損失時,常會疏忽原始投資成本應扣除已列報過損失,以致發生重複列報情事。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所投資事業發生虧損時,應注意是否有多次減資情形,以免因不符合規定而遭剔除補稅處罰。
南區國稅局因應尼伯特颱風各項便民服務措施
7月8日尼伯特颱風造成臺東地區民眾嚴重災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蔡局長特於7月11日邀集相關單位主管召開緊急會議,針對如何協助受災民眾申報災害損失等事宜,啟動緊急因應機制,對相關稅捐事項將採從優從寬從速原則處理。
南區國稅局表示,該局除主動派員會勘輔導協助災民申報災害損失,顧及重創地區之納稅義務人可能有繳稅困難情形,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及第26條規定公告展延臺東縣地區納稅義務人及所得稅扣繳義務人、貨物稅、菸酒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含房地合一所得稅)、營業稅等申報繳納期限,各項展延期限說明如下:(詳附表)
此外,該局已請所轄的分局、稽徵所儘速將災損相關表單送至鄉鎮(區)公所或村(里)長辦公室,並有專人輔導協助,報備得採網路(網站線上申報)、書面(填具表單直接寄分局、稽徵所)、電話傳真或臨櫃(上班日)等方式辦理。不動產災損部分將依地方稅務局資料核認,車輛報廢部分依監理單位資料核認,免提供證明文件,其他動產災損部分,民眾得就近向鄉鎮(區)公所或村(里)長辦公室填報,災損申請期間比照莫拉克颱風災害延長3個月。
該局進一步表示,民眾如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之規定或申報(請)方式及其他稅捐事宜有不明瞭的地方,可撥打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另臺東地區並設有專人服務,專線電話0922-346-787。
營利事業於行政訴訟中始提出帳簿文據要求查帳核定,行不通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未提示帳證,經稽徵機關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其對稽徵機關原核定、復查、訴願決定符合法定合法要件不爭執,而於提起行政訴訟時,始提示有關帳證、文據供核者,行政法院無命稽徵機關改以查帳核定所得額,而撤銷合法行政處分之權限與法律依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該局初查發現該公司漏報營業收入,乃全部調帳查核,惟甲公司逾期未提示帳簿文據供核,經核定營業收入淨額7,100萬餘元,並按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核算營業淨利497萬餘元及應補稅額83萬餘元。甲公司不服主張以同業利潤標準推計課稅與事實相去甚遠申請復查,惟未提示帳簿、文據供核,致未獲變更,提起訴願亦遭駁回。甲公司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補提相關帳簿文據,應准予查核云云,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並告確定在案。
該判決指出,納稅義務人對推計核定所得額之相關行政處分如有不服,於行政機關所進行行政救濟程序(即訴願)終結前,提示有關帳簿、文據供核者,原稽徵機關依法即應予受理,否則各該決定即屬違背法令。納稅義務人就原核定、復查、訴願決定符合法定合法要件不爭執,而於提起行政訴訟時,始提示有關帳簿、文據供核者,對於稽徵機關推計核定所得額程序之合法性既不生影響,納稅義務人亦無請求改以查帳核定之法律依據,行政法院自無命稽徵機關改以查帳核定所得額,而撤銷合法行政處分之權限與法律依據之意旨。甲公司於復查或訴願程序,經通知均未能提示完整之帳簿文據供核,該局乃以同業利潤標準核算營業淨利,甲公司於訴訟中縱另行提出會計帳冊,請求重新審查核定,參照前揭說明,甲公司於訴訟中並無請求改以查帳核定之法律依據,遂判決駁回。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復查或訴願時,即應及時提供帳證供查核,以免未盡協力義務,致遭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或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之不利處分。
銀樓業者銷售免徵營業稅之金條、金塊…及純金之金飾,應依規定開立發票予買受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由於全球需求不足,供給過剩,歐盟、美國、日本等地區與國家為提振國內經濟,紛紛採取貨幣寬鬆或負利率政策,又逢英國脫歐黑天鵝事件,致使大筆資金流入黃金市場避險,造成黃金價格持續走升。國內投資人為追求較高投資收益及避險需求,亦投入大筆資金購買黃金,其中有不少投資人到銀樓購買金條、金塊…或金飾做為投資兼保值,致銀樓業績大幅上升。該局曾查獲有銀樓業者誤以為所銷售之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等商品,因屬免徵營業稅之貨物,致未開立統一發票,遭該局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0款規定,銷售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免徵營業稅,但加工費不在此限。惟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銷售上開貨物非屬該辦法第4條規定免用及免開統一發票範圍,故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如銷售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就其未給與憑證,經查明認定總額,處5%罰鍰,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00萬元。
最後該局特別提醒銀樓業者,在黃金熱銷之餘,應注意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免遭查獲處罰。
再轉繼承財產可減免遺產稅
吳君喪偶後,一年後也撒手人寰,留下一對子女,子女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應如何申報再轉繼承財產之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同一筆財產如因短期內連續繼承而一再課徵遺產稅,將加重納稅義務人負擔。故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及第17條第1項第7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死亡前6至9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按年遞減扣除80%、60%、40%及20%之遺產總額。
該局舉例說明,吳君配偶於99年4月9日死亡,遺有土地價值2,500萬元、房屋價值200萬元,存款380萬元,遺產稅經核定並繳清後,土地及房屋由生存配偶吳君繼承。若吳君於100年9月23日死亡,則繼承其配偶的土地及房屋,屬死亡前5年內繼承且已繳納遺產稅之財產,全數不計入遺產總額。若吳君於105年2月23日死亡,屬死亡前6年內繼承之財產,該繼承財產於吳君死亡之遺產價值合計為3,000萬元(依105年2月23日之價值計算),得依上述法條扣除80%之遺產總額價值2,400萬元(=3,000萬×80%)。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再轉繼承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減免扣除規定,只適用於前次繼承時已繳納遺產稅之財產,如前次繼承之財產未繳納遺產稅,則無前揭減免之適用。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如有任何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於上班時間撥打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營利事業違規罰鍰不得列報費用或損失
近來營利事業因環境汙染、違反食品安全等法規而遭處以罰鍰事件,時有所聞,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支付這些動輒數十萬元甚至數千萬元的罰鍰,均不得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立法意旨在於依各種法規所裁處之罰鍰,屬於政府對於違反行政法者所為之制裁,如准其列為費用或損失,等於是以政府的稅收補貼受處罰的營利事業,將使處罰效果大打折扣。
南部一家電鍍廠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列報因漏報營業收入之罰鍰40萬元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之罰鍰60萬元,國稅局依前揭規定,核定該2項罰鍰均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全數予以剔除,並補稅17萬元。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要特別注意,因違反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不限違反稅法規定之罰鍰,舉凡因環境汙染、食品安全、交通違規等行政法規所裁處之罰鍰,均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臺東縣地區營業人因應尼伯特颱風營業稅申報繳納事宜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7月8日尼伯特颱風來襲,造成臺東地區發生嚴重災損,針對臺東縣地區適用自動報繳營業稅之營業人,於105年7月15日前(資料所屬年月105年5-6月及105年6月)應按期(月)申報繳納之營業稅,申報繳納期限得展延至105年8月15日。
該局說明,因105年5-6月期營業稅網路申報系統將於105年7月17日24時如期關檔,適用展期申報之營業人,請改採人工或媒體申報。另營業人如因風災造成帳簿憑證淹滅,可採估計方式申報當期營業稅,程序上除可事先報備外,亦可於申報時在申報書上註明「帳證淹水或毀損預估申報」。
該局補充說明,採查定課徵營業稅之臺東縣地區營業人,該局所屬臺東分局已派員進行實地勘查,將主動核減無法營業期間之營業稅,營業人如有相關稅捐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第1批退稅將於7月29日入帳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第1批退稅將於105年7月29日撥入受退稅人指定帳戶或寄發退稅憑單給受退稅人,,該批退稅憑單兌領期限從105年7月29日起至9月30日止,民眾如接獲退稅憑單,請儘速於兌領期限內,持憑單向指定的金融機構兌領或提出交換。
該局指出,第1批退稅案件,係採用網路申報、稅額試算以網路或電話語音確認回復及5月10日前以二維條碼或人工(含稅額試算服務紙本回復)方式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且符合退稅之案件;本批退稅全國總計約218萬件、退稅金額約327億元,屬南區國稅局退稅案件約30萬件、退稅金額約38億元。
國稅局提醒民眾,退稅方式有直撥退稅及一般退稅兩種,納稅義務人如採直撥退稅,國稅局會直接將退稅款撥入指定帳戶;未採直撥退稅者,則寄發退稅憑單予納稅義務人,金額不滿5,000元的小額退稅可就近向退稅憑單上所載之指定付款銀行兌領現金,其餘均須提出票據交換才能領到退稅款。該局建議民眾最好選擇直撥退稅,不但可以免除兌領的麻煩手續,還可較一般退稅提早領到退稅款。
該局最後強調,絕不會以電話通知民眾到自動櫃員機轉帳退稅,民眾如果接到自稱國稅局人員以電話或簡訊,告知有筆退稅款要到提款機依指示操作領取,一定是詐騙集團之技倆,請立即向國稅局查證,或以「反詐騙諮詢專線165」電話洽詢,以免上當受騙。
營業人漏進漏銷係屬二事,應分別處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進貨物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如於銷售貨物時,亦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繳納營業稅,倘經查獲,則除進貨未取得憑證部分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以查明認定總額5%罰鍰(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外,漏報銷售額部分亦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近日查獲,從事網路銷售之營業人於104年間購進貨物350萬元,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且於銷售貨物時,銷售金額500萬元,亦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繳納營業稅,其進貨未依規定取得憑證部分,遭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之總額350萬元裁處5%之罰鍰17萬5千元,另漏未開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部分,除補徵營業稅25萬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25萬元。營業人不服,主張買賣二者形式上雖為二個行為,實際上是一體兩面,兩者有相關連之關係,漏進漏銷應採擇一從重處罰等理由,循序提起行政訴訟,遭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與銷貨時未依規定開立銷貨發票及申報銷售額,並非一行為,且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與銷貨時未依規定申報銷售額間,亦無同時構成漏稅行為之一部或屬漏稅行為之方法結果情事,自不生擇一從重處罰之情事。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除了進貨應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外,銷售貨物時,亦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給實際買受人,以免被查獲遭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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