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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13 09:13:10| 人氣12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臺南市警察局新營分局3月11.12日執行取締酒後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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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為遏阻酒後駕車行為,消弭酒後駕車肇事案件發生,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於105年3月11.12日執行取締酒後駕車專案,當日專案勤務並針對轄區各主要道路、易肇事路段全面稽查、攔檢取締酒後駕車違規行為。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稱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規定,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於5年內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二次以上者,將處新臺幣9萬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自吊銷之日起6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其中5年內酒駕違規次數計算不分駕駛汽車或機車,都將合併計算。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特別呼籲,酒後駕車處分重,再犯處分更重,駕駛朋友在飲酒後切勿有駕車的違規行為,以確保你我的生命、身體、健康及財產安全

台長: 蔡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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