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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0 19:50:02| 人氣34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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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美濃地震致遲誤申請復查期間者,得於原因消滅後1個月內申請回復原狀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因應26日美濃地震造成部分地區重大災害,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除主動派人會勘輔導協助受災戶申報災害損失,公告延長受災區內納稅義務人及扣繳義務人,有關所得稅(包括房地合一所得稅)、營業稅、菸酒稅、貨物稅、遺產稅及贈與稅等申報期限外,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因地震遲誤申請復查期間者,得於遲誤原因消滅後1個月內補行申請復查。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代理人,倘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遲誤申請復查期間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1個月內,提出證明申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申請復查期間內應為之行為。但遲誤申請復查期間已逾1年者,即不得再申請。
 

列報兌換損益,應以已實現者為限

營利事業向國外進貨或銷貨,如以外幣收付,因匯率變動產生之兌換虧損或兌換盈益,必須以已實現者,營利事業始得列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及第98條規定,兌換損益應以實現者才能列報為當年度損益,如只是因匯率變動而產生之帳面差額,則不得列報為當年度損益。另向國外進貨或銷貨時,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不同所產生的損益,應列報為當年度兌換損益,不再調整進貨成本或外銷收入金額。

該局最近查核甲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發現,該公司102年底尚有應付外幣帳款歐元300餘萬元,因匯率變動,甲公司乃計算兌換虧損100餘萬元,並列報為非營業損失,經該局查核,甲公司截至102年底尚未支付該筆貨款,兌換虧損尚未實現而予以剔除,致甲公司必須補繳稅款17餘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有關兌換盈虧方式之計算可採先進先出法或移動平均法之方式處理,且已實現者始可列報,並應有明細計算表以資核對,以維自身權益,避免爭議。

 個人出售預售屋獲利,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房屋在未建造完成前,即將未來該房地產權登記之權利出售,係屬預定不動產「權利」之買賣,但非屬「不動產」產權移轉,不是房地合一課稅範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指出,預售屋買賣因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在完工前之所有權仍屬建設公司或原土地所有權人所有,買方僅購得未來取得房屋及土地之「權利」,相關交易係屬「權利」之移轉,賣方應以預售屋(含土地部分)交易時之全部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後之餘額,計算財產交易損益,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轄內甲君於102年間以1,200萬元向A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1戶,在建造完工前,以1,500萬元出售予乙君,甲君在辦理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該筆財產交易所得。嗣經該局依據查得資料,以出售價格1,500萬元減除甲君原始取得成本1,200萬元及相關必要費用10萬元後,核定甲君102年度漏報財產交易所得290萬元,除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提醒民眾,買賣預售屋如有獲利,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以前年度如有買賣預售屋獲利而未申報者,請儘速依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如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自動補報補繳者,可免受處罰。

 營利事業注意列報商品盤損的條件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商品盤損之科目,前提條件必須存貨採永續盤存制或經核准採零售價法者,始有適用,至於採定期盤存制者無法適用;另外,商品盤損須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要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調查,或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查核簽證報告。經國稅局查明屬實,才能認列商品盤損。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依照商品之性質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營利事業無法提出證明文件者,如營利事業會計制度健全,經實地盤點結果,其商品盤損率在1%以下者,得予認定商品盤損。

該局最近查核102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轄內甲公司列報商品盤損800萬餘元,經調帳查核發現其帳載存貨記錄係採定期盤存制,非其申報所稱永續盤存制,該公司僅憑員工自行盤點存貨記錄就列報商品盤損,並未能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國稅局調查或請會計師盤點並提出查核簽證報告,另外該公司經營鋼鐵買賣批發,依商品之性質不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因此甲公司列報之商品盤損未符合規定,經該局調查調整增加102年度課稅所得額800萬餘元,補徵稅款136萬餘元。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商品盤損時,要特別注意上述列報之條件,以免因不符合相關申報規定而遭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點光明燈或安太歲之支出不得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

納稅義務人黃小姐詢問:過年期間,其與家人到寺廟祈福並點光明燈,該筆費用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能否作為捐贈列舉扣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答覆:依照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政府機關或符合同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可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其立法意旨係為鼓勵民眾多行善事,但民眾到寺廟點光明燈或安太歲等支出,因寺廟有提供服務,係屬於提供勞務之對價,並非完全無償之捐贈性質,自不能於當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作為捐贈列舉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時,須有捐贈之事實,並檢附依法登記或立案之機構或團體所開立的捐贈收據等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審核,惟如納稅義務人申報之捐贈金額不超過其依「稽徵機關於結算申報期間辦理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作業要點」規定查詢清單提供之金額且合於所得稅法規定部分者,得免檢附捐贈收據。

該局並提醒民眾,如尚有稅務疑義,可直接向就近之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林稽核06-2298099

 

新聞標題:民眾辦理8項國稅業務免附戶籍及地籍謄本,真方便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配合內政部推動全面免附戶籍及地籍謄本,民眾洽辦相關國稅業務,不必再附戶政或地政事務所核發之戶籍謄本或地籍謄本,讓業務申辦更輕鬆。

免附戶籍謄本國稅業務項目︰()依所得稅法第72條規定,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申請延期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遺產稅申報。()申請遺產及贈與稅延期申報。()查詢被繼承人財產、所得及死亡前2年內贈與資料。()申請以實物抵繳遺產及贈與稅。

免附地籍謄本國稅業務項目︰()申請以實物抵繳遺產及贈與稅。()提供擔保品案件。()綜合所得稅申報或更正。

該局進一步表示,為宣導本項簡政便民措施,該局特於網站(www.ntbsa.gov.tw)「服務園地」項下之主題類-稅務專區,建置「書證謄本減量專區」,提供免附戶籍及地籍謄本國稅業務資訊,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對於上述申辦業務如有任何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科潘股長 06-2298010

 

新聞標題:欲分開查調所得及扣除額,請於今(105)215日起至315日止提出申請

南區國稅局表示,每年綜所稅申報期間,民眾申請查調所得及各項扣除額資料時,國稅局係就符合條件之「本人、配偶、子女與直系尊親屬」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併同提供,民眾如希望分開提供,請於今(105)215日起至315日止提出申請,逾期將不受理。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自102年起申請分開提供者,以後年度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即分開提供,毋須再行申請。至申請方式有下列2種:

一、 線上申請:以自然人憑證、金融憑證或以申請人之「中文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1041231日戶口名簿上所載的「戶號」為通行碼,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申請。

二、 以郵寄、傳真、臨櫃或電子郵件方式申請:填寫申請書並載明申請人姓名、出生年、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或通訊地址、聯絡電話及申請日期,於315日前寄達(以郵戳為憑)或送達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

該局提醒,已申請將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而欲改為併同提供者,可於315日前,攜帶身分證及印章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以書面撤銷原申請;另透過線上申請者,於規定期限內得以自然人憑證、金融憑證透過網際網路撤銷原申請。如尚有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科潘股長06-2298010

 

新聞標題:營利事業列報備抵呆帳,最高不得超過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之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營利事業最高得在不超過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之1%的限額內提列備抵呆帳,申報呆帳損失。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備抵呆帳係企業為了有效評估及適時反應應收款項收回可能性,於期末估計的呆帳費用,許多公司基於穩健評價原則,會針對不同帳齡的應收款項訂立備抵呆帳之評估與提列,但在稅法上,備抵呆帳餘額最高不得超過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之1%

該局日前審理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某甲公司期初備抵呆帳餘額3,500萬餘元,本期申報呆帳損失金額1,900萬餘元,該公司102年度並未實際發生呆帳損失,因此期末備抵呆帳餘額為5,400萬餘元;國稅局查核發現甲公司102年期末應收票據及應收帳款餘額總計金額4億餘元,顯然超過規定可列報備抵呆帳限額400萬餘元(4億×1%)。該局除了剔除甲公司102年申報之呆帳損失1,900萬餘元外,期初備抵呆帳餘額3,500萬餘元超過限額部分3,100萬餘元(3,500萬-400)也轉列其他收入補稅及加計利息。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注意法定限額之規定,如未於申報時自行將超過限額之費用調整申報,國稅局將依法補徵及加計利息。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陳審核 06-22231118018

 

新聞標題:合夥未辦營業登記,應對全體合夥人課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2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者,為合夥組織,如未申辦營業登記即對外營業致逃漏稅者,因合夥事業屬全體合夥人的共同事業,應對全體合夥人補稅處罰。

該局查獲轄內甲君與乙君、丙君、丁君及戊君等5人合夥經營砂石場,未依規定申辦營業登記,即擅自從事砂石買賣業務,致逃漏營業稅,依規定補徵稅款,並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合夥人甲君不服,主張應以合夥組織的實際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其未參與執行業務,不應對其課稅裁罰等理由,提起行政救濟,遭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因合夥事務而涉訟者,其由執行業務的合夥人代表合夥商號為爭訟程序的當事人,或由全體合夥人為當事人,均無不可。甲君雖稱其未實際參與合夥事業的執行,惟依甲君與乙君等人簽訂的合夥契約書及合夥比例確認書,並無法證明渠等已達成由乙君及丙君擔任執行業務合夥人的決議,且民法第679條規定,被委任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於依委任本旨執行合夥事務的範圍內,代表合夥與第三人所為的行為,直接對於合夥人全體發生效力,並非以參與執行業務與否,作為判斷是否為合夥人的依據,甲君即使未實際執行業務,也不影響其為系爭砂石場合夥人的事實,因此判決甲君敗訴。

國稅局補充說明,合夥事業若已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即已有一定的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並有一定的目的及獨立的財產,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才具備非法人團體的當事人能力,得以合夥商號為課稅主體,對代表人發單;但若未辦妥營業登記,無從認定其已具備非法人團體的當事人能力要件者,則應對全體合夥人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謝稽核 06-2298067

 

新聞標題:網路申報遺產稅及贈與稅,輕鬆又便利!

為提供多元化申報管道及提升為民服務效能,財政部自10091日起開放網路申報遺產稅及贈與稅,由系統提供運算功能及24小時不打烊收件服務,讓民眾在家也能完成申報作業。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遺產稅或贈與稅電子申辦作業適用對象須被繼承人或贈與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且有我國身分證統一編號之國民;若納稅義務人為外籍人士、香港、澳門人士、大陸地區人士、非自然人或由債權人代位申報者,尚不適用本項電子申辦作業。

納稅義務人可自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下載遺產及贈與稅電子申辦軟體,並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為申辦通行碼,即可透過網際網路傳輸申辦資料,以申辦資料上傳成功日為申報日,並應於上傳成功之翌日起10日內寄送申報書及相關證明文件至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

該局特別提醒,經上傳成功之次日起補申報及更正申報均無法利用該申報系統辦理,僅能另以書面填寫欲補申報或更正之項目逕送稽徵機關併案辦理。

納稅義務人如對電子申辦相關軟體操作有疑義,可撥打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系統免費服務專線0800086188洽詢;若有稅務問題則可撥打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胡股長 06-2298041

 

新聞標題:一年內經查獲漏開發票3次者,將遭停業處分!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營業人若漏開發票或短開銷售額經查獲者,除應補徵稅款,並處1倍至10倍罰鍰外,自第1次查獲日起算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還將處以停止營業。

南區國稅局表示,近期轄區內常有營業人被民眾檢舉,銷售貨物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若實地查證屬實,除當場輔導營業人補開立發票,及依規定將違章事實作成稽查紀錄外,並據以裁罰,紀錄違章1次;如營業人在1年內被查獲漏開發票達3次者,則將依規定處以停止營業處分。

該局特別提醒,使用發票的營業人,只要對外發生營業行為,不論金額大小,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交付買受人, 該局曾經查獲一營業人,漏開發票金額雖僅新臺幣90元,因已被查獲漏開發票達3次而遭停業1週處分,是該局呼籲營業人,千萬別心存僥倖,一旦遭停業處分,不但影響營業收入,也損及商店形象,得不償失。

 

台長: 蔡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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