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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23 21:38:37| 人氣32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南區國稅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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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應使用正確行業代號辦理結算申報。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營利事業未能提示全部或一部的帳簿文據供國稅局查核,國稅局得依所得稅法第83條及施行細則第81條規定按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而各行業之同業利潤標準可能不同。

南區國稅局表示,其轄內甲公司因調帳查核時未提供帳簿文據,該局爰依該公司自行登記申報「庭園景觀工程」(行業標準代號4320-00)同業利潤標準10%核定其營業淨利,嗣甲公司申請復查,並提示銷貨發票及合約書等相關資料,證明其承攬工程之施作項目為農業溫室工程、網室搭建等,除鍍鋅鐵骨架搭建、頂部覆蓋塑膠布及四周圍塑膠網外,尚有基礎地坪工程及時控、保溫、降溫、水電等自動控制工程,其施作範圍非單一項目工程,亦非單純之組裝工程,以「庭園景觀工程」(行業標準代號4320-00)同業利潤標準10%核定淨利有誤,經復查決定改適用「其他建築工程」(行業標準代號4100-99),按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8%核定營業淨利並追減課稅所得額。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實際營業項目如與國稅局登記營業項目不同,應向國稅局辦理營業項目變更登記,更改行業代號,若不及變更,在國稅局查核時負協力義務應提供相關證明資料,使國稅局能按正確行業別核課,以維護自身權益。

 以支票繳稅款時,受款人欄位的正確填寫方式

民眾採用支票繳納稅款時,支票正面的受款人欄位可填寫「限繳稅款」等字樣,或者可空白不填寫,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受款人欄位勿填寫稅捐機關名稱,以免被代收稅款的金融機構拒收。

該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以支票繳納稅款,支票正面受款人欄位如填載稅捐機關名稱時,支票必須經稅捐機關背書才能繳納稅款,代收稅款金融機構常會以無稅捐機關背書印章為由拒收,而無法順利完成繳稅。

該局進一步提醒,納稅義務人於限繳期限內以即期支票繳納稅款,即使該支票於交換通過後已逾繳納期限,仍視為如期繳納,不須加徵滯納金;惟納稅義務人若因存款不足遭退票,再以現金繳納時已逾繳納期限,則將依法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南區國稅局「行動e教室」扣繳講習課程不漏接

南區國稅局表示,104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及信託所得資料的申報期間為10511日起至10521日止(原申報截止日131日適逢假日,順延至21日),提醒扣繳義務人利用網路儘早申報。

該局為輔導扣繳義務人瞭解相關法令,順利完成扣繳憑單申報,就轄內不同類型扣繳單位,舉辦多場扣繳法規、網路及媒體申報等課程。如您因工作繁忙未能參加講習,別擔心!該局特別運用Google Hangouts軟體,將講習會課程分享至YouTube平台,讓您可「隨時」、「隨地」透過網路於智慧型手機、平板電腦或桌機收看課程內容,不受時空限制。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只要於該局網站(網址:www.ntbsa.gov.tw)點選「行動e教室專區」,或加入該局LINE「講習會快訊群組」或Facebook粉絲團,可即時獲得講習會「直播訊息」,讓您稅務課程不漏接,輕輕鬆鬆成為租稅達人!

 非由當年度盈餘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不得作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營利事業由當年度盈餘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2項第4款規定,得作為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值得特別注意的是,法定盈餘公積必須是由「當年度」盈餘提列者,才能減除,反之,非由「當年度」盈餘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就不能列為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南區國稅表示,為避免營利事業藉由保留盈餘規避股東稅負,自87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必須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的計算基礎,原則上是以營利事業當年度實際可供分配之稅後盈餘為準,對於營利事業依法不能分配或已不存在的所得,則准予減除,例如營利事業依法必須提列的法定盈餘公積,就是減除項目之一;因為未分配盈餘加徵之計算,係以「個別年度」為計算基礎,營利事業於分配歷年累積之盈餘時,一併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者,其非由「當年度」盈餘提列之數額自不得作為減除。

該局目前查核轄內甲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於88年度設立後,均無分派盈餘,亦未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直到1026月才決議分配盈餘2,500萬元,其中屬101年度盈餘者1,200萬元,餘1,300萬元則係以前年度累積之盈餘。甲公司申報101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列報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減項金額250萬元(2,500萬元×10%),但是,其中非由101年當年度盈餘提列之數額計130萬元,依規定不得作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乃核定補徵稅額13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注意,於分配盈餘時,應注意未分配盈餘申報相關規定,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補稅處罰,影響自身權益。

欠款債權列報呆帳損失,不可只憑刑事判決書。 

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逾期2年,經催收後,仍然無法收取,如要列報呆帳損失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另外, 如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交寄之年度與送達年度不同時,係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之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南區國稅局日前查核轄內甲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甲公司列報其他損失2,000餘萬元,甲公司說明該筆其他損失係於92年間承攬工程時遭到詐欺所產生的損失,並提出刑事判決證明該公司確實遭受詐欺而給付該筆款項,亦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嗣後因評估該筆款項收回可能性極低,故終止後續之民事訴訟。甲公司誤以為只要取具刑事判決書即可認定該筆無法收回之欠款債權為呆帳損失,故未進一步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致遭剔除該筆損失並補稅340餘萬元。

國稅局再度提醒營利事業倘發生債權無法收回時,應注意呆帳損失認定之相關規定,以免產生呆帳損失無法認列之情事。

 承攬工程確已完工,不論已否收取工程款均應列報收入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會計期間內已確定發生之收入無論已否收取工程款均應入帳。部分營造業者誤將承包之工程款已否全數收取,作為判斷其工程收入列報當年度營業收入之標準,導致實際上已完工,因部分工程款延遲、訴訟等原因尚未收取,而將該工程列為在建工程,造成漏報所得之情事。

該局說明,該局查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發現轄區內甲公司漏未申報當年度已完工之工程收入700餘萬元,甲公司說明其承攬之工程因工程保留款有爭議,部分工程款尚未收取,因此帳列在建工程。惟經該局查核其承攬之工程,發現該發包商乙公司已完工驗收,乙公司並列入當年度已完工程,依權責發生制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第3項規定,該工程收入業已實現,應列報101年度之營業收入;又因公司無法提示相關帳簿、憑證供核,該局乃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補稅並處以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承攬工程,如已完工驗收,無論是否已收取工程款,均應列報該年度營業收入,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免因漏報而遭補稅處罰。

 有陪侍服務之特種飲食業,卻以一般飲食業登記並報繳營業稅,將受補稅處罰

一般飲食業依營業稅法第10條規定稅率為5%,特種飲食業依同法第12條及22條規定稅率為25%,兩者稅率相差20%,故部分業者為取巧規避稅負,實際經營有陪侍服務之特種飲食業,卻將營業項目登記為營業稅率較低之一般飲食業。

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查獲轄內某商號營業人,登記營業項目是一般飲食業,並按營業額的5﹪報繳營業稅,被查獲有陪侍服務,該局乃以其未辦理變更登記而處以行為罰外,並按經營登記營業項目以外之其他業務銷售額,依有陪侍服務之特種飲食業稅率25﹪補徵營業稅,及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7款規定裁處5倍以下罰鍰。

該局特別籲請營業人,應確實依實際營業項目辦理營業登記並依法申報繳納營業稅,切勿心存僥倖,否則一經查獲除補稅外,尚須處以罰鍰,得不償失。

 公司虧損年度應先減除投資收益後,以其餘額盈虧互抵 

公司組織營利事業,同時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且如期申報等條件者,可以將經稽徵機關核定前十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繳納所得稅,簡單來說,就是可以盈虧互抵。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函釋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在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盈虧互抵時,從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前10年各期核定的虧損,應將各該期依同法第42條規定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先行抵減各該期核定虧損後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該局最近查核102年度委託會計師簽證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有些案件所申報之盈虧互抵餘額與該局核定數不符,究其原因,主要是公司未將虧損年度之投資收益先行抵減虧損。

舉例說明,甲公司102年度經核定虧損為3百萬元,其當年度有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2百萬元,則甲公司102年度虧損得於以後年度適用盈虧互抵之金額應為1百萬元(300萬元-200萬元),而非3百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適用盈虧互抵時,除應符合所得稅法規定適用的資格要件外,尚需留意免計入所得額課稅的投資收益應從虧損額中減除,才能正確適用盈虧互抵。

 房屋無償供兄弟營業使用,是否要課稅?

陳先生來電詢問,將名下房子無償供兄弟營業使用,是否須報繳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報繳綜合所得稅。所稱「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因此,陳先生將房屋無償提供給兄弟營業使用,雖然未收取租金,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計算租賃收入。

該局強調,將房屋無償借與他人,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雙方必須訂立無償使用契約,經法院公證,才可以免計算租賃收入。

該局提醒民眾,注意相關法令規定,如尚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營業人出租財產開立發票時限

張小姐來電詢問,公司出租財產收取租金及押金,應於何時開立發票?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租金」,依營業稅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應於「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如收受支票者,得於票載日開立統一發票。至收取之「押金」,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按月計算銷售額,不滿一月者,不計。屬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計算公式為:銷售額=押金×該年11日郵政定期儲金1年期固定利率÷12÷(1+徵收率)

該局補充說明,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應於每「月底」依前述規定公式計算銷售額,適用5%徵收率計算營業稅,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租人;若其收取押金計息金額零星,為簡化開立發票及報繳手續,可改為按年計算押金利息,並於「首月」按全年之利息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營業人,出租財產應注意開立統一發票相關規定,並確實開立,以免短漏開,遭查獲受罰。

 子女婚嫁贈百萬,不計入贈與總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一般父母常會利用每年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的規定逐年辦理贈與給子女,以達到移轉財產及節稅的目的 。該局提醒準新人的父母們,可善加利用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的財物金額在100萬元以內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規定,以達到擴大節稅的效果。

該局指出,父母除每年220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外,於每一子女結婚時,均可贈與結婚子女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舉例說明,假設女兒105年結婚時,父母親各自贈與320萬元予女兒,除可主張100萬元屬女兒婚嫁所贈與之財物,不計入贈與總額外,另220萬元部分仍於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額度內,故無須繳納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無論子女在歲末或年初結婚,只要在結婚登記日前、後6個月內,父母親均可主張適用贈與子女婚嫁財物,不計,入贈與總額,辦理贈與稅申報時,應提供贈與契約書、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身分資料與辦理結婚登記後之戶籍資料(如申報時尚未辦理結婚登記,則予列管,俟登記後補附)及贈與財產價值證明等文件,供稽徵機關審認。

南區國稅局再次提醒民眾,辦理贈與稅申報時,若有任何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電洽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以維護自身權益。

 105年起,可使用「健保卡+密碼」申報綜合所得稅喔!

臺南市王小姐來電詢問,今(105)年如何使用健保卡申報104年度綜合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如要使用「健保卡+密碼」申報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必須先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進行認證設定密碼。申辦方式有下列2種:

1.臨櫃申請:民眾本人可持身分證明文件,親自到中央健康保險署各分區業務服務櫃檯洽辦,經櫃檯人員查證無誤後,即受理健保卡註冊作業,註冊成功後,系統將發送註冊成功通知郵件至民眾電子郵件信箱。

2.網路申請:民眾亦可備妥「健保卡」、「戶口名簿-戶號」、「電子郵件信箱」及「讀卡機」,連結至健保卡網路服務網站,並填寫網頁註冊資料及設定密碼,於「電子郵件信箱」收取確認信後,持「健保卡」點選確認信,即完成註冊程序。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完成「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並取得密碼後,於今年5月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再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tax.nat.gov.tw)下載綜合所得稅報稅軟體,就可以在家使用「健保卡+密碼」透過網路下載所得及扣除額資料 ,直接利用網路申報綜合所得稅。所以今年綜合所得稅網路報稅途徑 ,從原有的「自然人憑證」、「金融憑證」和「身分證統一編號加戶號」,再多一種選擇,真正達到「多卡通」,將可大幅提升納稅服務的便捷性。

 民眾如因欠稅遭限制出境,春節規劃出國旅遊前,請記得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

農曆春節快到了,打算利用春節長假安排個人或全家出國旅遊的民眾,如有因滯欠稅款遭限制出境者,別忘了先繳清欠稅或提供擔保後,再準備出遊事宜,以免行程受阻。

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或營利事業欠繳已確定之稅款及罰鍰,個人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或欠繳未確定稅款及罰鍰,個人在新臺幣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300萬元以上,經稅捐稽徵機關依法審酌符合限制出境條件者,會立即報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符合限制出境條件之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該局提醒,已受限制出境處分之納稅義務人,須繳清稅款或辦妥全額擔保手續,方可解除出境限制;若無力一次繳清欠稅,可商請第三人提供相當欠稅擔保,亦可解除出境限制。

 

台長: 蔡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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