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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9 18:51:54| 人氣17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南區國稅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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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招待員工旅遊支出應如何列報費用及員工所得?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近年旅遊風氣盛行,不少營利事業以舉辦員工國內或國外旅遊,作為犒賞員工及激勵員工士氣之方式,這些招待員工旅遊支出是否可以列報為營利事業的費用?以及是否應列為員工的所得?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其舉辦員工旅遊及聚餐等活動所支付的費用,就必須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除非福利金不足時,其超出部分,確實是由營利事業負擔者,才可以列報為營利事業的其他費用。營利事業如果是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其舉辦員工旅遊及聚餐等所支付之費用,在規定限額內,營利事業可以直接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報,超過的部分,營利事業再改以其他費用科目列支。

至於營利事業舉辦員工旅遊支出是否要列為員工所得課稅,如果是全體員工都可以參加之員工旅遊,營利事業所支付的費用,免視為員工的所得,但是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限定部分符合資格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等才可以參加者,其支出性

質是屬於員工之所得,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由職工福利委員會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福利金不足時,由營利事業負擔超出之部分或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就應由營利事業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舉辦員工旅遊或聚餐活動時,應注意相關規定,並正確辦理申報,以免因錯誤列報而遭補稅或處罰。

 廠房遭法院拍賣,仍應計算所得報稅

營利事業的廠房如遭法院拍賣,必須依規定計算廠房拍賣損益,併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拍賣是一種具有買賣性質的銷售行為,當資產被拍賣,即使拍賣價金全數用於清償債務,營利事業並未取得拍賣價金,仍屬出售資產之行為,應以拍定價格,減除廠房帳面未折減餘額及相關處分費用(如執行費用)計算損益,其損益如為正數,表示有所得,營利事業應將所得併入結算申報並繳稅;反之,損益如為負數,表示有損失,可申報扣減。

該局近期查核甲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甲公司的廠房在1023月間遭法院拍賣,未申報拍賣損益,該局以拍定價格1,000多萬元,減除帳面未折減餘額及執行費用等相關成本900多萬元,核定甲公司出售該廠房增益100多萬元,甲公司除應補繳稅款17萬餘元外,還須繳納按漏報稅額裁處的罰鍰13萬餘元。

甲公司雖一再主張買賣價金全數用於清償債務,實際上並無任何獲益。南區國稅局解釋,法院依強制執行法規定拍賣債務人的財產,屬於具有買賣性質之銷售行為,拍定價格即是出售價格,無論拍賣價金是用於清償債務或其他用途,都應依照規定,計算出售資產損益申報繳稅。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財產遭法院拍賣,務必依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申報,以免因漏報遭補稅及處罰。

 已申報惟未繳納應自繳稅款,對稽徵機關加徵納金不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之翌日起算30日內提出申請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轄內有納稅義務人詢問,應由納稅義務人自行申報繳納之稅捐,如已於申報期間申報,卻未繳納應自繳之稅款,對於稽徵機關核定加徵之滯納金不服,其復查期間應自何時起算?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 94519日台財稅字第09404524800號令釋規定,納稅義務人於稅捐稽徵機關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本稅,因逾期繳繳納稅款,經加徵滯納金者,該項加徵之行為,核屬行政處分,納稅義務人如對該加徵滯納金處分不服申請復查,因稅捐稽徵機關填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本稅時,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之法定要件尚未成就,應於繳款書計徵滯納金之期間(30日)屆滿之翌日起算30日內提出申請。

至納稅義務人已申報惟未繳納應自繳稅款,嗣經稽徵機關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本稅,因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之法定要件已成就,納稅義務人如對加徵滯納金、滯納利息之處分不服申請復查,應於繳款書送達之翌日起算30日內提出申請。

是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如對稽徵機關加徵滯納金之行政處分不服,應注意個別情形之復查期間,否則,逾期申請復查,稽徵機關將以程序不合駁回。

 網路銷售貨物(勞務)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基於租稅公平性考量,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如係以營利為目的,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以落實與實體商店間的租稅公平。

該局表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利用網際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必須依法課徵營業稅。如果網路拍賣賣家係透過拍賣網站出售自己使用後的二手商品,或買回尚未使用之不適用物品而透過拍賣網站出售,或他人贈送的物品,自己認為不實用而透過拍賣網站出售,均不屬於上面所述須課稅之範圍,但如果網路拍賣賣家是透過各種管道收購而來,利用賺取差價作為利潤者,就符合上面的課稅要件,也就是說這種行為是必須課稅的。

該局呼籲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係以營利為目的且每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已達新臺幣8萬元或銷售勞務已達新臺幣4萬元,應向所屬之分局、稽徵所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利南區國稅局網站www.ntbsa.gov.tw 點選網頁電話,本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預售屋的廣告費應列為遞延費用

建商推出新建案時,通常會強打廣告,希望藉由廣告效果打響知名度以提高房屋預售成數。南區國稅局表示這些廣告費,在預售年度必須列為遞延費用,等到完成交屋年度,也就是房屋銷售收入實現年度,才能認列為當年度費用減除。

該局查核某建設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列報廣告費1,000餘萬元,該公司說明係因102年間推出新建案,當年度為該案場投入大筆廣告費,除在各大媒體刊登並印製海報傳單宣傳外,並在案場附近租用大樓牆面及大型看板,共支付了廣告費用1,000餘萬元且全數列為102年度的費用,南區國稅局發現這些廣告費是屬於預售該案場房屋之推銷費用,因該建案房屋完工認列收入的年度在104年,該筆推銷費用應全數轉列為遞延費用至104年度認列,因此補徵該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170餘萬元。

該局提醒建設公司預售房屋的廣告費等推銷費用應按遞延費用列帳,並籲請各建商要特別注意相關規定,以免申報錯誤。

 企業已提撥退休準備金,支付退休金時切勿再列報費用!

企業於員工退休所必須支付退休金,對企業而言是一筆負擔。因此,企業在平時會依規定按月提撥退休準備金,等到員工實際退休時,由專戶中支付退休金。南區國稅局表示,企業於每月提撥退休準備金時即已列報費用,日後支付退休金時,應先由該退休準備金項下支付,不能重複列支費用。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勞退新制實施後,企業為適用勞退舊制之勞工或選擇勞退新制但保留勞退舊制年資之勞工,依規定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存入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專戶者,依所得稅法第33條規定得以費用列支,日後有勞工退休或遭資遣所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應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項下支付;不足支付部分,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該局指出,南部有一家甲公司102年度申報支付員工之退休金費用180萬元,經查核發現,甲公司以往年度一直依規定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並以費用列支,截至102年度帳上「勞工退休準備金」累積數計有500多萬元,大於該年度應支付之退休金180萬元,故甲公司應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項下支付。甲公司因會計人員疏失,重複列報該筆退休金費用,已遭國稅局全數剔除,補徵稅額30萬餘元。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於員工退休或資遣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時,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避免誤列報退休金費用遭剔除補稅。

 公用事業10511日起開立電子發票

為擴大推動使用統一發票,保障民眾權益,財政部10439日修正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14款,刪除公用事業經營本業部分得免開統一發票之規定,並明定自10511日起施行。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配合前揭條文修正及節能減碳,並降低公用事業(水、電、天然氣及電信)開立統一發票成本,公用事業自1051月起開立電子發票。公用事業導入電子發票後,除仍定期寄交繳費通知單外,於收到繳費款項後將另行開立無實體電子發票,直接將用戶(含個人及營業人)發票上傳雲端(不列印紙本)。為確保用戶權益,提供平台讓用戶可以查詢相關發票資訊,如有登記用戶與實際用戶名義不符的情形,應儘速向公用事業申請辦理用戶名義變更,以利後續營業稅申報進項扣抵或兌領獎作業。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用事業為便利個人用戶對獎,將於每期統一發票開獎後主動替用戶對獎並寄送中獎通知;為避免重複領獎,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之交付,可選擇下列兩種方式之一辦理:(一)中獎人依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所載之載具資訊自行至超商Kiosk(如統一超商ibon機)操作列印。(二)公用事業自行列印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交付中獎人。不論公用事業採行上述何種方式交付,皆會在繳費通知單及已繳費憑證載明領取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資訊,籲請個人用戶妥善保存,以便領獎。

 合併持股達100%子公司之併購前虧損,不適用虧損扣除!

企業為提升經營效率,節省生產成本產生規模經濟效益,提高市場占有率,阻礙競爭對手,獲取較高利潤或擴大企業版圖,企業併購是最快速的經營策略之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企業併購法規定,公司合併,其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會計帳冊簿據完備,均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之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且如期辦理申報並繳納所得稅額者,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將各該參與合併之公司於合併前經稽徵機關核定尚未扣除之各期虧損,按各該公司股東因合併而持有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股權之比例計算之金額,從當年度純益額中扣除。換句話說,公司如果是與其持股達100%之子公司合併,子公司併購前之虧損是不得於併購後公司之純益額中扣除。

該局最近查核102年度委託會計師簽證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轄內A公司於102年初與其持股達100%之子公司合併,並列報子公司前經稽徵機關核定尚未扣除之虧損數約8百萬餘元。該局說明,上開之合併案,A公司100%持有子公司股份,於合併基準日係全數銷除子公司之股份,無合併換股的情形,是消滅之子公司併購前尚未扣除之虧損,A公司不得於公司純益額中扣除,該局遂否准該公司當年度適用前5年虧損扣除,並予以補稅140餘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若公司合併者,適用盈虧互抵時,應特別注意上述法令之規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另配合所得稅法第39條之修正,將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虧損互抵適用年限由5年延長為10年,10478日修正後之企業併購法第43條明定,各參與合併公司於合併前依法尚未扣除之各期虧損,得由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計算虧損繼受扣除之年限亦延長為10年,該規定自10518日施行。

 總公司得持分公司為債權人之執行名義查調債務人財產等資料

某公司會計小姐來電詢問,總公司是否可持以分公司為債權人之執行名義向國稅局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等資料?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公司法第3條規定,分公司為受總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不具獨立人格,不能為權利義務主體。因此以分公司為債權人之執行名義,得由總公司持該執行名義查調債務人之財產等資料;而分公司不可以持總公司為債權人之執行名義,查調債務人之財產等資料。

該局進一步說明,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財產等資料,如非執行名義所載債權人本人,而係委託他人申請時,應提出委任書或授權書,如由分公司代理總公司申請查調,應提出經總公司授權該分公司代表人之委任書或授權書,國稅局才會受理申請。

對於上述申辦業務如有任何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台長: 蔡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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