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分署限制欠稅人出境、出海,無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金額及期間限制之適用。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及第6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已確定之稅捐及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200萬元以上;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300萬元以上,且符合財政部訂定之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者,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其出境,限制出境的期間,自移民署限制出境之日起不得逾5年。另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款經稽徵機關移送執行後,倘經執行分署查得義務人核有行政執行法第17條規定情事者,亦得函請有關機關限制義務人出境、出海。
因此,欠稅人經稽徵機關依規定限制出境,雖因限制出境期間已滿5年應解除限制出境,執行分署仍得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對欠稅人(義務人)限制出境,且不受稅捐稽徵法第24條有關欠稅金額及期間限制的規範。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款應儘速繳清,切勿心存僥倖而影響自身權益。
舉發店家逃漏稅 具體事證不可少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接獲民眾依網路或報章雜誌等報導資料,即臆測店家逃漏稅,進而舉發,未提供其他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致稽徵機關查證困難,為防杜僅憑臆測而濫行檢舉,耗費行政資源,針對未於稽徵機關通知限期內補提供具體事證的檢舉案件,稽徵機關將依規定免議結案,請民眾配合。
該局進一步說明,檢舉人向稽徵機關檢舉店家逃漏稅時,應提供店家名稱、營業地址,並詳細說明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提供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不能僅依據網路、報章雜誌、政府公報、廣播電視或其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各項公開資訊提出檢舉,必須提供逃漏稅相關具體的人、事、時、地、物等事證,以利稽徵機關查核辦理,共同維護租稅的公平正義。國稅局對於檢舉人身分及檢舉事項會嚴守保密規定,另檢舉人所提供之逃漏稅事證資料,在未經檢舉人同意前,國稅局也不會提供給被檢舉人查對。因此,民眾如發現店家有涉及逃漏稅情事,並掌握具體事證資料,可安心提出檢舉。
主張扣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金額,可降低遺產稅負
申報遺產稅如生存配偶剩餘財產較被繼承人財產為少時,可行使民法「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主張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該請求權金額,可達到降低稅負的目的。
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申報遺產稅主張扣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金額時,夫或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中買賣取得的土地可納入計算範圍。該局於日前審理一宗遺產稅案時,繼承人列報扣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惟未將被繼承人所遺登記原因註記為「共有物分割」之土地納入計算,經國稅局向地政機關查調追溯該筆土地原始取得狀態,才發現該筆土地是被繼承人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中買賣取得,應可納入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經重新計算後,該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約增加200萬元,可減少遺產稅稅額約20萬元。
南區國稅局呼籲,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金額時,不論夫或妻名下土地均應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的才可納入計算,如向地政機關申請之土地謄本顯示登記原因係分割或合併等狀態,可再向地政機關查明該筆土地最原始取得狀態,究係買賣、繼承或贈與等,若為「買賣」則可納入計算,若屬「繼承」或「贈與」等無償取得則不能納入,請民眾多加注意。
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需課徵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上網購物已成為主要交易方式之一,許多店家透過網路銷售商品,使消費者不出門也能輕鬆購物,值得注意的是,只要是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並不因行銷方式不同而有所差異。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稅,如為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應依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按期申報銷售額繳納營業稅。該局近期查獲一案例,某商行於拍賣網站銷售流行服飾,半年內交易筆數即高達16,000筆,以平均單價估算,申報之銷售額明顯偏低,經透過物流、金流分析查對,查得其漏報網路銷售額數千萬元,除補稅外並予處罰。
該局提醒營業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收入,應課徵營業稅,網路賣家每月銷售貨物的銷售額達8萬元(銷售勞務達4萬元),應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營業人千萬不要心存僥倖,以免遭受處罰,得不償失。
納稅義務人提起訴願時,應繳納半數之應納稅額或提供價值相當之財產為擔保始可暫緩強制執行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不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捐,依法提起行政救濟,於不服復查決定提起訴願時,應就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半數繳納或提供價值相當之財產作為擔保,否則稽徵機關將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近日有民眾質疑未繳之稅捐正在訴願中,為何還接到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之強制執行通知?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納稅義務人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始能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一)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者。
(二)納稅義務人繳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半數確有困難,經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者。
(三)納稅義務人繳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半數及提供相當擔保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已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者。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對原處分機關之復查決定不服提起訴願時,依法需就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半數繳納或提供相當價值之財產作為擔保,稽徵機關才能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統一發票中獎獎金扣繳的稅款係分離課稅,不能退稅
臺南陳先生來電詢問:統一發票中了20萬元獎金,於郵局領獎時只實領16萬元,被扣繳了4萬元,可否併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答覆:依據所得稅法規定,政府舉辦的獎券中獎獎金(包括統一發票、公益彩券中獎獎金),係採分離課稅,即扣繳單位給付所得時依規定扣繳稅款後,所得人即完成納稅,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已扣繳之稅款亦不得抵繳應納稅額或申報退稅。另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2千元者,免予扣繳,超過2千元者,須按給付全額扣繳20%稅款完稅。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政府舉辦的獎券中獎獎金,無須併入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該扣繳稅款,也不得抵繳應納稅款或申報退稅。
上網列印條碼繳款書簡單又快速
納稅義務人繳納各項稅款,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自行列印三段式條碼繳款書運用,方便又快速。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只要點選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首頁上方選單之「線上服務」/「電子申報繳稅服務」後,即可看到「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線上版)」選項畫面,選定繳款書並依序登入繳款資料後,即可使用一般A4白色影印紙印出條碼化繳款書。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手持附條碼繳款書,不論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郵局除外)繳納,或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稅款金額2萬元以下),掃描條碼即可讀取繳款資料,便利又快速。
該局特別提醒,上網列印條碼化繳款書可避免納稅義務人至國稅局索取繳款書之不便,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即將屆期(9月1日至9月30日),納稅義務人可多加利用上述方式列印三段式條碼繳款書繳納稅款。
為子女償還銀行貸款應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陳君之子於數年前向銀行貸款500萬元購買房屋,後因任職的工廠倒閉而失業,無力償還貸款本息,陳君於是幫其子償還全部房貸,日前遭國稅局查獲,課徵陳君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所免除或承擔的債務,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以上揭案例而言,陳君代其子償還銀行貸款時,應辦理贈與稅申報。
國稅局提醒納稅人,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值如果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本案陳君同一年度內代償其子貸款500萬元,因已超過現行規定的免稅額220萬元,應於償還銀行貸款後30日內,向所轄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
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財產,無論金額多寡,仍應依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詢問有關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220萬元,是否應辦理遺產稅申報?
該局說明,按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地政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辦理遺產或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其不能繳附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故無論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財產之金額多寡,仍應依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3條規定,遺產稅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遺產總額減除各項扣除額(104年度生存配偶扣除額493萬元,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每人扣除額50萬元,被繼承人喪葬費用123萬元)及免稅額(104年度遺產稅免稅額為1,200萬元)後之課稅遺產淨額,課徵10%,故財產總額220萬元,按上述規定計算,無遺產稅應納稅額。
國稅局特別提醒,無論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財產之金額多寡,仍應依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取得稽徵機關核發之相關證明後,方能辦理財產產權移轉登記。若無法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申報者,可依規定向國稅局申請展延申報。
拍賣未完稅之應稅貨物及免稅貨物移作他用應報繳貨物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利拍賣或變賣尚未完納貨物稅之應稅貨物案件徵起稅捐及遏止免稅貨物非法流用,總統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2條及第23條條文,增訂相關課稅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尚未完納貨物稅之應稅貨物經法院或其他機關(構)拍賣或變賣者,於拍賣或變賣時課徵貨物稅,納稅義務人(即拍定人、買受人或承受人)應於提領貨物前向國稅局申報納稅。而免稅貨物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於轉讓或移作他用時課徵貨物稅,納稅義務人(即為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但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不明者,則為貨物持有人)應於轉讓或移作他用之次日起30日內,向所轄國稅局申報納稅。
該局特別呼籲,如有未依上開規定申報繳納貨物稅情事,在未經國稅局調查或經人檢舉前,主動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辦理補報補
載具歸戶好處多,兌獎便利沒煩惱
為響應節能減紙政策,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除積極輔導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外,亦鼓勵民眾使用載具索取無實體電子發票,真正達到無紙化的目標。
該局說明,目前以載具索取無實體電子發票的對領獎方式有下列四種:
一、會員卡(如全聯福利卡、燦坤會員卡等):營業人主動對獎並通知中獎人至其營業人處所領取,或由營業人寄送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予中獎人,中獎人再至郵局兌領。
二、無記名載具(如悠遊卡、icash卡等):由民眾持載具自行至營業人提供之多媒體機(如統一超商ibon機)對獎,中獎時可持利用多媒體機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至郵局兌領。
三、共通性載具(如手機條碼、自然人憑證條碼):由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主動對獎,中獎時平台以電子郵件通知,中獎人利用多媒體機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後,再到郵局兌領。
四、將索取電子發票之載具歸戶至自然人憑證或手機條碼並設定銀行帳戶:由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主動對獎,中獎時平台以電子郵件通知,並主動將中獎獎金匯入該銀行帳戶,且無須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呼籲,消費時多利用載具索取無實體電子發票,並將載具歸戶至手機條碼或自然人憑證,同時設定獎金匯入帳戶,對領獎方便沒煩惱,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24小時免費服務電話0800-521-988。
開立發票予非實際交易對象,小心受罰。
營業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時,務必要注意開給實際買受人,否則一旦被查獲,將會遭受處罰,最高可處罰鍰100萬元。
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查獲轄區A公司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予B公司計1千800萬元,惟經查發現訂貨者為C公司人員,貨物運送地點在C公司倉庫,貨款由C公司所交付,足見A公司之實際交易對象為C公司而非B公司,乃裁處A公司罰鍰90萬元。A公司不服,循序提起復查、訴願未獲變更,再提起行政訴訟,經最高行政法院以A公司銷售貨物時,均由C公司訂貨並指定送貨地點及付款,而未與B公司人員為任何之接洽,期間長 達 2年餘,實違事理及交易常情,A公司如稍加向B公司連絡或相關人員查證,即可得知該公司有無營業活動而避免違章,此係身為營業人所應注意之事項,是縱然A公司無故意,亦難謂無過失責任為由,而駁回其訴。
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時,一定要善加查證,確認貨物運送地點、簽收及付款人員,是否為實際買受之人,千萬不要任由外人指定開立統一發票給非實際交易對象之人或公司,否則一旦被查獲,未依規定給予他人憑證,最高可處罰鍰100萬元,實在得不償失。
中秋佳節將到 南區國稅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支持「不送禮、不邀宴」共同端正廉潔風氣
今年中秋節即將到來,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為落實執行行政院訂頒「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革除年節送禮、飲宴陋習,要求各級主管人員率先以身作則,恪遵「不送禮、不受禮、不邀宴、不赴宴」相關規定,以端正廉潔風氣。
該局為避免稅務人員執行公務之公正性及客觀性遭受質疑,已通知所屬稅務人員於中秋節前一週(自104年9月21日起至9月25日止),除因特殊事項經奉核准外,暫停外出訪查、調閱帳冊等查核作業,以維護優良稅風。
該局再次呼籲,納稅義務人如發現稅務人員有利用職務刁難或藉機索賄、要求收受年節禮金(禮品)、不當飲宴應酬或其他不法情事,或有不肖之徒假借國稅局名義,不法索求或詐騙稅款時,請向該局政風室提出檢舉,必將依法處理。
檢舉電話:(06)2229451
檢舉信箱:臺南郵局第97號信箱
電子郵件檢舉信箱:1n@ntbsa.gov.tw
文章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