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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01 22:04:55| 人氣18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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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上路 北市警首日取締駕車吸菸影響他人行車安全計23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蔡寶滿台北報導】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自10471日上路,其中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針對第12條第4項:「汽車未領用有效牌照、懸掛他車號牌或未懸掛號牌於道路停車」、第31條之13項:「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罰鍰」、第56條第2項:「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等違規行為,首日即取締66件(分別為2件、23件、41件)。

其中民眾對於「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抱持要求積極執法態度,依據內政部警政署取締原則如下:

一、舉發對象須為汽車、機車或動力機械駕駛人。

二、須在道路範圍內。

三、其周邊有其他車輛。

四、香菸須點燃(不包含市售電子菸)。

五、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於新法上路首日取締是項違規23件、勸導15件,大部分皆為員警執行路口交通疏導、路檢或巡邏時發現停等紅燈之車輛駕駛人手持香菸,且周邊尚有其他車輛駕駛人受到菸灰的影響,影響行車安全。

行車時,香菸的菸灰容易飄散影響其他駕駛人視線或飛入眼睛,造成其他用路人安全危害,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在此呼籲民眾,行車時勿手持、吸食或點燃香菸,避免影響其他駕駛人行車安全。

項次

適用

條款

取締項目名稱

取締方式(件數)

 

 

合計

 

 

 

  

逕行舉發

民眾檢舉

舉發案件

 

 

 

舉發

勸導

 

 

 

1

12

4

汽車未領用有效牌照、懸掛他車號牌或未懸掛號牌於道路停車

2

 

 

0

2

2

31條之13

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

23

15

0

0

38

3

56

2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

41

 

17

0

41

        

66

15

17

0

83

台長: 蔡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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