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機關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 附件可網路上傳 省時又方便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03年度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自104年5月1日展開,今年網路申報新增附件網路上傳功能,取代以往必須親自或以郵寄方式,將附件送至國稅局,不但節省申報的時間、人力及費用,更提升申報作業效能。
該局說明,本項作業的適用對象為:1.機關或團體,2.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3,000萬元以上,非屬獨資、合夥組織且非採會計師簽證申報或使用藍色申報書之營利事業。前揭適用對象若採網路申報,在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截止前(104年6月1日),可透過電子結算申報系統網路上傳應檢送的附件資料,亦可至該申報系統點選「上傳結果查詢並列印收執聯」查詢上傳成功與否;若於申報截止日仍未完成附件上傳,則需在規定送件期限前(104年6月30日)將附件紙本遞送至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
該局強調,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如須進一步瞭解結算網路申報相關內容可至官方網站http://www.ntbsa.gov.tw/103年度所得稅報稅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含機關團體),查閱相關申報資訊,並籲請多加利用網路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扶養就讀大學的孫子,不可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臺南市仁德區的陳先生來電詢問,他扶養的孫子去年考上大學就讀,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不可以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照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5規定,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25,000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3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因此,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只適用於納稅義務人的子女,陳先生扶養的孫子雖然已就讀大學,不過,仍然無法適用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的規定。
該局進一步提出說明,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僅限於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的子女適用,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受扶養兄弟姊妹或其他親屬的教育學費,是不能申報扣除的,再度呼籲要注意這項規定,以免遭剔除補稅。
哪些申報戶應申報證券交易所得?
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證券交易所得自102年1月1日起恢復課稅,102年至106年採核實課稅單軌制,課稅方式為分開計稅、合併報繳,稅率為15%。所以,民眾103年度買賣股票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交易時成交金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核實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並填寫「個人證券交易所得稅額申報表」,併同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辦理申報:
一、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一)當年度出售未上市未上櫃股票者。
(二)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合計在10萬股以上者。
(三)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即IPO股票)。但排除下列情形:
1.屬101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的股票。
2.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1萬股以下者。
二、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當年度出售股票者。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分別核實計算的證券交易所得額,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其個別計算損益後,按15%的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由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合併報繳,並檢附以下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一、經由證券經紀商出售的證券,為買賣報告書、對帳單或其他足資 證明買賣價格的文件。
二、非經由證券經紀商出售的證券,為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收付款紀錄或其他足資證明買賣價格的文件。
國稅局舉例如下,陳先生於103年8月11日出售A公司興櫃股票5萬股,又於103年8月20日出售B公司興櫃股票6萬股;另配偶張小姐於103年9月3日出售C公司興櫃股票5萬股,又於103年9月10日出售D公司興櫃股票4萬股,陳先生與其配偶張小姐103年出售興櫃股票的交易所得應如何課稅?
該局說明,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合計在10萬股以上應核實課稅者,係以「個人」為計算單位,同一申報戶內的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的數量應分別計算。陳先生103年度出售興櫃股票合計在11萬股,屬應核實課稅範圍,所出售11萬股的交易所得應全部核實課稅。至於張小姐因103年度出售興櫃股票合計未達10萬股,所出售9萬股的交易所得為0元,因此陳先生在今年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填寫「個人證券交易所得稅額申報表」併同辦理申報。
包作業開立發票之義務,與法院「扣不扣押」工程款沒關係!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包作業應該依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縱使工程尾款尚未收到,仍應依法開立並報繳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說明,轄內甲公司承攬乙公司之外包工程,100年7月應收工程尾款890萬元,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且未併入當期銷售額申報,經該局查獲,除核定補徵營業稅額44萬5千元,並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擇一從重裁處罰鍰66萬7千餘元。甲公司不服,主張乙公司已於同年依據法院強制執行命令,將工程尾款提繳至法院專戶,用以分配予甲公司之債權人,甲公司並未收到該筆款項,且乙公司拒收其所開立之發票為由,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行政法院判決甲公司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依系爭工程合約付款辦法約定「甲方應於本工程經業主驗收合格後,憑乙方開具之統一發票及工程保固金(……)付清尾款。……」,系爭工程既已依合約所載經業主丙公司驗收合格,應收工程款請求權臻於可以行使的狀態,按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即生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之公法上義務,甲公司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自難認無過失,國稅局補稅處罰,並無違誤,乃判決甲公司敗訴。
該局提醒包作業者,應依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切勿因尚未收到工程款或工程款已被法院扣押,誤以為可以暫時免除開立發票之公法上義務,至造成補稅及受罰,得不償失。
獨資合夥組織商號辦理10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免計算及繳納應納稅額
目前正是10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南區國稅局常接獲詢問獨資合夥商號辦理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有應納稅額時,究竟是要依照舊的規定無須繳納?或是按新的規定要繳納應納稅款的半數呢?
南區國稅局表示,103年6月4日公布修正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獨資、合夥辦理結算申報,必須要先自行繳納全年應納結算稅款之半數,這項新規定是從104年度起才開始適用,而目前在辦理的是屬於10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因此,獨資合夥商號還是適用修正前之規定,也就是無須計算及繳納應納之結算稅額,而是將營利事業所得額,由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其營利所得,計算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獨資、合夥商號辦理103年度結算申報時,雖然無須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但是仍然要注意必須依規定主動誠實申報,否則,如果有漏報或短報情事,除會被補稅外,還會被處漏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
國稅局最後提醒獨資合夥商號要特別注意所得稅申報相關規定,並且要誠實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也可避免被補稅及處罰。
103年度綜合所得稅扣除額提供查詢範圍及注意事項
南區國稅局表示,為提供更優質的報稅服務,今年申報10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國稅局蒐集了21,723家單位提供的扣除額資料供民眾查詢,減輕民眾蒐集單據的負擔,讓報稅更輕鬆便利!民眾今年可查詢的扣除額範圍包括:
一、捐贈:監察院提供的個人政治獻金捐贈及405家受贈單位提供的一般現金捐贈。
二、保險費: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提供的全民健康保險(包括補充保費)及其他46家保險單位提供的人身保險(如勞保、農保、國民年金保險、軍公教保險、人壽保險等)。
三、醫藥及生育費:
(一)188家公私立醫院及213家衛生所(含居家護理所)提供的醫藥及生育費。
(二)20,319家全民健康保險特約私人診所提供的醫藥及生育費,是依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提供部分負擔金額及就診次數,按國稅局蒐集的掛號費單價,加以計算。
四、災害損失:國稅局核定的災害損失,但如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請自行扣除。
五、購屋借款利息:381家金融機構提供的購屋借款利息。
六、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衛生福利部提供103年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七、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教育部、國防部、內政部所轄169家大專院校提供的教育學費。
上述103年度綜合所得稅扣除額資料提供單位明細,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查詢。
國稅局說明,民眾可利用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其他經財政部同意之「電子憑證」或國稅局核發之「查詢碼」,經由報稅軟體自網路下載,或就近向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臨櫃查詢扣除額資料。
國稅局特別提醒,提供民眾查詢的扣除額資料僅作為申報綜合所得稅之參考,所查詢之扣除額資料,仍需符合所得稅法規定方得列報扣除;納稅義務人如依查詢之扣除額申報扣除,可免檢附相關單據或繳費證明,但申報扣除非屬上開查詢範圍或金額者,仍應檢附相關單據。另申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之其他證明文件,如戶籍資料影本,仍應依規定檢附。
國稅局網站設置「103年度所得稅報稅專區」,提供最新報稅資訊!
為協助民眾順利完成申報所得稅,南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bsa.gov.tw)首頁設置「103年度所得稅報稅專區」,提供電子結算申報程式下載、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標準、查詢碼下載所得及扣除額資料step by step等重要資訊,還有委託他人查調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委任書等相關書表,歡迎民眾上網下載運用!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前該專區也包括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資訊,其中今年首度開放查詢之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103年度所得資料,作業期間為104年4月28日至6月1日,查詢方式如下:
1、自行查詢:
營利事業持經濟部核發之工商憑證IC卡、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持國家發展委員會核發之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且留有統一編號資訊者,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之線上查調服務查詢。
2、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
所得人於104年4月1日至6月1日得以其合於第1點規定之電子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辦之線上授權機制,委任代理人後,由「代理人」以其合於前揭規定之憑證,於本作業期間,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之線上查調服務查詢。
該局特別提醒,前揭查詢之所得資料,僅為申報時之參考,若有其他來源所得,仍應依法辦理申報,以免有短(漏)報情事。民眾如有任何稅務疑難問題,請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利用該局網站意見信箱詢問,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營利事業因財務困難,可申請分期繳納稅款
目前正是103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間!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要如期(104年6月1日前)辦理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及繳納應自繳稅款,如果營利事業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無法一次繳納應納稅款時,除了還是要按時辦理申報外,可在104年6月1日前另外向國稅局申請分期繳納稅款。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在繳納期間內一次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款(含結算、未分配盈餘申報及暫繳自繳稅款暨補徵稅款)及罰鍰者,可向所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分期繳納,分期繳納的期數依稅款金額的大小,可分2期至36期,每期為1個月,但獲核准分期繳納者,營利事業必須額外負擔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之利息。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申請分期繳納稅款必須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一年內,連續4個月營業收入淨額合計較前一年度同期減少30%以上者(但已申請停業或註銷、擅自歇業或經主管機關撤銷、命令解散、廢止則不適用)。(二)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款,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其應納稅款在200萬元以上者,並應聲明同意提供相當擔保。
國稅局再度強調,營利事業如因遭逢經濟困難無法一次繳納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自繳稅款者,應於本(104)年5月1日至6月1日規定繳納期間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具體敍明無法一次繳清稅款之原因及聲明同意加計利息,向所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提出申請,並以1次為限,經核准分期繳納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款原訂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原訂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國稅局最後提醒獲核准分期繳納稅款的營利事業,各期稅款務必要依限繳納,否則逾期部分會被加徵滯納金,未繳清的稅款餘額也會被要求一次繳清,甚至移送強制執行。
申報盈虧互抵時,應先減除投資收益
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稽徵機關核定前10年內各期虧損者,應先行檢視,將各該期依同法第42條規定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先行抵減各該期之核定虧損後,再以虧損之餘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須具備以下條件:1.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2.會計帳冊簿據完備3.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4.營利事業所得稅如期申報,若符合以上4項條件者,就得適用盈虧互抵之規定,也就是說可將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扣除,再行核課納稅。
該局最近查核甲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該公司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將99年度虧損8百餘萬元,申報自101年度全年所得額中扣除。經檢視甲公司其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分別為99及101年度)均為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且會計帳冊簿據完備,又均如期申報,惟查該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載取得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2百餘萬元,依規定其投資收益應先行抵減99年度核定虧損數後,再以其虧損餘額6百餘萬元列報自101年度純益額中扣除。本案經重新核定後,除補徵稅額30餘萬元外,並自101年度結算申報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繳納補徵稅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5月報稅期間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如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時,應特別注意上述規定,以免申報錯誤,影響自身權益。
子女於國外就讀大專以上院校,得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臺南市陳先生來電詢問:子女在國外就讀研究所,支付的學雜費可否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其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額以25,000元為限。但須注意空中大學、空中專校及五專前3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之子女,如其就讀之國外大專以上院校,屬教育部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公告之參考名冊所列大專校院,或其他經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外國專業團體認可之大專校院,且其學籍在學年度內為有效者,納稅義務人得檢附教育學費繳費收據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依規定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所謂教育學費係指按教育主管機關訂頒之收費標準,於註冊時所繳交之一切費用,包括學費、雜費、學分學雜費、學分費、實習費、宿舍費…等。所以,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之子女,就讀符合前開規定之學校,每人每年可列舉扣除25,000元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不足25,000元者,以實際發生數為限,惟已接受政府補助者,應扣除補助金額,在限額內申報。
該局最後提醒民眾:「依法繳稅是義務,合法節稅是權利」,呼籲民眾多加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若有相關問題,可以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出口至國外發貨倉庫之貨物若尚未出售,須經會計師盤點簽證,始得免列為收入
隨著營運全球化,營利事業為搶得外銷先機,常在國外設置發貨倉庫,先將貨品運送至發貨倉庫存放,以便接到訂單時,可迅速出貨,爭取時效,但這些透過國外發貨倉庫的銷貨究竟是要在貨品出口至海外倉庫時就要列報收入,或可於實際銷售時才列報呢?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在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應於貨品輸出至發貨倉庫時,先按出口報單所載價格申報零稅率銷售額;貨物實際出售時如零稅率銷售額與實際銷售價格不一致,或是貨物到了年底仍在發貨倉庫中尚未出售,營利事業可於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調整營業收入,不過要特別注意,營利事業必須要提出當地合格會計師或委託國內會計師赴國外發貨倉庫的存貨盤點資料及簽證的收入調節表供國稅局核實認定。至於收入調節表並沒有特定格式,但要能夠顯示自國內出口時申報之銷售金額及數量與國外實際銷售之金額及數量、及上開差額的調整數。
該局日前查核甲公司101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申報自營業收入項下調減出口至國外發貨倉庫而尚未出售的庫存存貨1億5千多萬元,國稅局請公司提供會計師盤點資料,但是公司表示因國外發貨倉庫有10餘處遍及大陸各省,受限於經費考量,只由公司內部自行盤點並未委託會計師盤點,因此無法認定尚未出售,所以遭調增收入並補繳稅款。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應注意相關規定,若不清楚可逕向當地稽徵機關洽詢,以免因不符規定而被補稅。
證券(期貨)交易所得及免稅所得應納入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現在正值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營利事業如103年度有證券、期貨交易所得或合於獎勵規定之各項免稅所得時,就要特別注意所得基本稅額的計算及申報。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或決算申報時,除了獨資、合夥商號、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符合「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3條規定得免申報及繳納所得基本稅額的情形外,營利事業如有取得證券、期貨交易所得或合於獎勵規定之各項免稅所得時,就要依規定計算、申報及繳納所得基本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的「基本所得額」是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課稅所得額,再加上停止課徵所得稅的證券、期貨交易所得及合於獎勵規定之各項免稅所得之合計數,也就是說,營利事業如有證券、期貨交易所得或適用5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免稅所得時,即應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中第2頁「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當「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時,營利事業應繳納之所得稅,除按所得稅法計算之稅額外,還要就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繳納,也就是要按「基本稅額」繳納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3年度結算申報課稅所得額為100萬元,另有出售上市公司股票之證券交易所得為600萬元,屬停徵所得,甲公司103年度一般所得稅額為17萬元(課稅所得額100萬元×所得稅率17%),所以,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加計證券交易所得後之基本所得額為700萬元(100萬元+600萬元)、基本稅額為78萬元〔(700萬元-50萬元)×稅率12%〕,因此,甲公司103年度要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78萬元。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證券、期貨交易所得或合於獎勵之免稅所得時,特別要注意申報及計算所得基本稅額,以免因短漏報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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