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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01 19:23:50| 人氣21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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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警跳海救人受傷,分局長慰問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育平派出警員李易誠、陳麒翔,於1044276時至8時執行巡邏勤務,接獲勤務指揮中心通報:許姓民眾稱其兄長(許男)心情不佳外出,可能尋短。李等2員立即陪同家屬於轄內海邊搜尋,至漁光里海邊時,發現許男所騎乘之重機車,趨前查看,許男正企圖跳海尋短,情況危急,李等2員即朝許男方向狂奔,下海搶救,時許男死意堅決,期間不斷與同仁發生拉扯致李等2員重心不穩而擦撞礁岩,造成同仁手腳多處擦、挫傷。所幸許男經及時送醫診治後,現已無大礙,成功化解一場悲劇發生。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分局長邱文亮得知後,29日下午17時許,特赴育平所慰問受傷員警(圖為分局長致贈水果慰勉育平派出所警員李易誠、陳麒翔),邱分局長表示:李等2員能在第一時間趕赴現場,發揮「救人一命,勝造七級浮屠」精神,忠勇事蹟足堪表率。另外亦特別呼籲:民眾應時時關心身邊親友,了解其一舉一動,告知有事應多找人談談、溝通,有助化解心中憂慮,勿因一時情緒變化,而做出令人扼腕之事,如此不僅害了自己,也會傷了親友的心。

 第四分局於53日執行「分局頒取締酒後駕車」勤務

為防制酒後駕車肇事致人於死、傷,警察局第四分局局訂於53執行取締酒後駕車勤務,以冀提高部署密度及擴大執行層面,應強化酒後駕車取締作為,降低交通事故發生。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0.15mg/L(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以上者即不得駕車,酒後違規駕車處罰罰鍰為15,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102611日總統令公布「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條文,明定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0.25mg/L(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而駕車者,即觸該條規定構成犯罪,將依法移送地檢署。如駕駛人拒絕酒測,將受處新臺幣9萬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3年不得再考領。

第四分局邱分局長文亮特別呼籲駕駛人配合「酒後不開車,開車不喝酒」、「醉不上道」及 「指定駕駛」等觀念作法,珍惜生命,以維行車安全。

2015臺南藝術節」交通疏導管制案

2015臺南藝術節」訂於10453日週末假期在安平樹屋由南瓜(李德筠)團隊演出《對老樹說書彈琴》。而本次節目於1430分開演,表演時間長度為70分鐘,預計表演期間將吸引各地區民眾前往參加,共襄盛舉,為因應活動可能產生之交通問題,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依地區特性及道路交通流量,針對安平樹屋及周邊道路規劃機動交通疏導措施,以維護活動期間安全及用路人通行順暢。

第四分局分局長邱文亮特別籲請駕駛人注意行車安全,並於行經上揭路段時,請配合減速慢行,勿任意違規超車,並遵守員警之指揮疏導,以免增加活動附近路段車流延滯及耽誤行車時間,共同維護交通順暢與安全。

 第四分局執行1045月份清道專案

為維護臺南市安平區行人交通安全及通行順暢,臺南市政府警

察局第四分局將於本104)年55執行清道專案勤務,當日勤務針對安平區府前路二段文平路古堡街育平路及慶平路等路段及各級古蹟周邊,有下列違規行為者加強取締:

一、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檳榔攤、玩具、衣物、果菜飲食攤(含利用汽、機車販賣物品者)等妨礙交通之違規行為。

二、超出營業(店面)範圍占用騎樓、人行道之商店、汽(機)車

修理承售、租賃業、洗車業及其他營業等違規行為。

三、停車格位遭住(商)家利用各類物品占用違規行為。

四、占用道路堆放砂石、建材、廣告、雜物等影響交通之違規行為。

五、在車道或安全島上散發廣告物、宣傳單等影響交通之違規行為。

六、在車道上、車站內等販賣物品妨害交通之違規行為。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邱分局長文亮特別呼籲民眾及區內商家、住戶有上記行為者,請先行整理清除完善,共同維護社區環境市容整潔,並落實市政推動之「還路權於行人之騎樓暢通計畫」措施,將牆緣起往外推算1.5公尺內物品清除,一起共創安全、順暢的通行空間。

 

台長: 蔡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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