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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14 20:26:03| 人氣26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南區國稅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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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102年度出售股票獲利如未申報證券交易所得,請儘速辦理申報。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自10211日起實施,民眾在102年度如有出售股票獲利且符合應核實課稅範圍者,須在1035月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辦理申報,但該局發現部分民眾未依規定申報證券交易所得,基於愛心辦稅,所屬分局、稽徵所將於近日發函輔導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民眾在102年度買賣股票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交易時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計算證券交易所得,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按15%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並填寫「個人證券交易所得稅額申報表」,於辦理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合併報繳。

一、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當年度出售未上市、未上櫃且未登錄興櫃股票者。

  ()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合計在10萬股以上者。

  ()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的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即IPO股票)。但排除下列情形:

    1.10112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的股票。

    2.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1萬股以下者。

二、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當年度出售股票者。

國稅局舉例說明,王小姐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10236日在A公司股票承銷階段取得A公司IPO股票2萬股,取得成本200,000元,並於同年56日將持股全數售出,成交金額240,000元,支付證券交易稅720元及手續費627元。因王小姐於承銷階段取得A公司IPO股票超過1萬股,屬核實課稅範圍,應申報證券交易所得38,653元【240,000-200,000-(720+627)】及應納稅額5,797(38,653×稅率15%)

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有短、漏報102年度證券交易所得,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被檢舉或查獲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利息,以免受罰。

 買賣未取得或給予憑證,小心受罰

買賣商品理應取得或給予合法憑證,但若基於自身特殊目的考量,未依規定而為,小心觸法受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查獲營業人因未依規定取得或給予合法憑證,而違章受罰,究其原因不外乎是:一、不按正常管道進貨。二、為逃漏稅捐。三、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憑證。四、疏忽遺忘等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前項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00萬元。」,因此營業人若於買賣商品時未依規定取得或給予合法憑證,不但會遭到補稅,有可能還連帶受到處罰,應該要特別留意。

該局呼籲,進貨及銷貨憑證均是商業交易的重要憑證,營業人若未依規定取得或給予合法憑證,將導致交易軌跡欠缺完整性,影響自身權益甚大,營業人切勿心存僥倖。

 營利事業要確實取得並妥善保存進貨帳證,以免受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應於購進貨物或勞務時,自銷售人取得原始進貨憑證(如進貨發票或電子發票收執檔),倘應取得而未取得進貨憑證,稽徵機關可依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的行為罰。

該局說明,轄內A君借用甲公司名義承攬工程,並由甲公司開立統一發票,A君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申領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除被補徵營業稅並裁處漏稅罰外,因其承攬工程有進貨之必要,但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又未能提供相關帳證憑據供核,乃依據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核算進貨金額,並依核算金額處5%行為罰。A君雖提起行政訴訟,仍經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應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除可將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的進貨發票提出扣抵銷項稅額外,並可證明其進貨金額,以免遭國稅局依同業利潤標準核算進貨總額,並按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而處行為罰,不可不慎!

 火紅出爐的「確屬非短期投機」免徵特銷稅案件類型!

為利徵納雙方遵循,財政部於10425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404514520號令,核定適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下稱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2款「確屬非短期投機」排除課稅之下列11種案件類型,並自10419日生效:

一、 所有權人銷售自2親等以內親屬受贈取得之不動產,且該贈與人贈與前持有該不動產之期間逾2年者。

二、 繼承人銷售因繼承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之請求權而取得之不動產。

三、 繼承人銷售其以繼承之遺產交換取得同一被繼承人遺產範圍內之不動產。

四、 依遺囑以遺產中之不動產成立之公益信託,受託人本於信託意旨銷售該信託財產。

五、 夫妻銷售婚前各自取得且符合同條項第1款規定之不動產。

六、 所有權人銷售持有逾2年或符合同條項第1款規定之房地,其併同銷售因車位交換而取得同一社區或大樓之停車位。

七、 所有權人銷售因借名登記經出名人返還之不動產,所有權人及出名人持有該不動產期間合計逾2年者。

八、 所有權人銷售於取得土地前遭他人越界建築房屋部分之土地與房屋所有人。

九、 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傷害取自加害人賠償之不動產,所有權人為籌措醫藥費而銷售該不動產。

十、 所有權人銷售其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規定取得之土地。

十一、 依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設立之組織銷售受贈取得之不動產。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上述11種類型中,以一、五及七之類型較為常見,為使民眾更加了解該3種類型之涵義,分別舉例說明如下:

〔例一〕:甲將原持有期間已超過2年之房地無條件贈與女兒乙君,嗣後乙君因資金需求而於受贈後1個月內出售,核屬免徵特銷稅。

〔例二〕:夫妻2人在結婚前各自持有1戶房地,且各自辦竣戶籍登記並有居住事實,持有期間內也未供營業或出租,於結婚後銷售婚前持有未滿2年之房地,核屬免徵特銷稅。

〔例三〕:楊君於79年間購入房地,借名登記於姪子名下,於10361日因申請終止借名登記而經法院判決移轉登記為原所有權人楊君名下,楊君於10421日出售該房地,因楊君及其侄子持有該

筆房地之期間合計已超過2年,核屬免課特銷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應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除可將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的進貨發票提出扣抵銷項稅額外,並可證明其進貨金額,以免遭國稅局依同業利潤標準核算進貨總額,並按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而處行為罰,不可不慎!

百萬獎金等你拿-新增電子發票專屬百萬獎金

1041-2月起「無實體電子發票專屬獎」新增10組百萬元獎項,2,000元獎項則新增至5,000組,中獎機會多更多。

南區國稅局表示,「電子發票」簡單的說就是發票電子化,也就是消費者於購物消費時,透過手機條碼、悠遊卡、icash卡、會員卡等載具,將開立的電子發票傳送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在雲端幫消費者保存發票開立紀錄,不但省去消費者保存發票的麻煩,還可以至該整合服務平台進行載具歸戶,留下個人電子信箱、金融機構帳戶等資料,該平台於開獎時會自動幫忙對獎,主動通知中獎,一旦中獎了,系統還會自動將獎金匯入消費者指定之銀行帳戶。消費者不必擔心發票遺失、毀損,並解決總是沒時間對獎的麻煩,方便又省時,電子發票是您最佳首選。

國稅局呼籲,消費者於購物消費時使用手機條碼等載具,不僅不必再蒐集紙本發票逐張對獎的繁複手續,且中獎機會大增,又可節能減紙為保護環境盡一份心力,好處多多,歡迎消費者踴躍申請使用。

 獨資合夥商號結(決、清)申報,自104年度起必須繳納半數營利事業所得稅

獨資、合夥商號辦理所得稅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時,原本是不須要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直接以所得額併課資本主或合夥人之綜合所得稅;為配合財政健全方案的施行,自104年度起我國兩稅合一稅制由完全設算扣抵制度修正為部分設算扣抵制度,因此獨資、合夥商號自104年度起辦理所得稅結(決、清)算申報時,必須要繳納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再以所得額減除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併課資本主、合夥人之綜合所得稅。值得特別注意的是,在今(104)年11日後結束營業的獨資、合夥商號辦理決、清算申報時,就必須適用這項新規定。

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甲獨資商號於1044月結束營業,申報1041月至4月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時,假設營利事業所得額1,000萬元,應納稅額是170萬元(1,000萬元*17%),甲商號必須繳納一半的營利事業所得稅85萬元(170萬元*50%),再將所得額減除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915萬元(1,000萬元-85萬元)列為甲資本主的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再次強調,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度雖自104年度施行,結算申報部分會是在明(105)年5月辦理104年度所得稅申報時適用,但獨資、合夥商號如在10411日後結束營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及清算申報時,就必須適用新規定,籲請獨資、合夥商號注意。

 加入「財政部南區國稅局」LINE好友 稅務活動訊息不漏接

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智慧型手機、行動上網日趨普及,該局因應時代潮流,特別建置「財政部南區國稅局」LINE官方帳號,即時發布該局租稅教育及宣導活動,並提醒民眾各種租稅申報與便民服務措施等,讓民眾隨時掌握最新訊息。

該局說明,民眾只要持有智慧型手機等行動裝置,透過網路即可登入免費通訊軟體「LINE」,再點開「其他」列之「官方帳號」,以「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搜尋或掃描「QR-Code」條碼(下圖)後,就可加入該局好友,隨時掌握其最新稅務消息、租稅教育及宣導活動等資訊,操作簡單方便,現在就拿起您的手機趕快加入「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的好友吧!

 持假扣押(假處分)裁定書申請查調債務人所得或財產資料,請務必注意時效

林先生於10422 持法院1031126日核發的假扣押裁定書向國稅局全功能服務櫃台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資料,遭國稅局以該裁定書已逾期而未能查調,乃詢問取得司法機關核發假扣押(假處分)裁定書可以查調債務人資料之期間為何?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所以假扣押或假處分之供擔保人如於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逾上開期間而未聲請執行時,該裁定即喪失執行名義之效力,就不能再據以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

該局提醒,民眾如持司法機關核發的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書,務必在收受裁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的財產或所得資料,以免裁定書逾期喪失執行名義效力,影響個人權益。

 

台長: 蔡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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