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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20 18:17:49| 人氣20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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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運瓦斯鋼瓶,飆速噴出火花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南門派出所今(20)日上午9時許,接獲翁姓民眾報案指稱,於昨(19)1750分開車行經本市南區永華路1段,發現1輛重機車裝載3支瓦斯鋼瓶及尾翼另搭載1支瓦斯鋼瓶拖於地面,在該車高速行駛下擦出火花,疑涉有公共危險之虞。

    翁姓民眾檢具行車記錄器事證分別向媒體投訴及第二分局南門所報案,警方立即受理,並檢視翁姓報案人提供行車記錄器,案雖非本轄,本分局仍依單一窗口迅速受理,移由權責機關辦理。

    第二分局表示,本案違規超載瓦斯鋼瓶,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可處新臺幣30009000元;至於是否違反刑法公共危險罪,應視個案而定,如搭載裝有瓦斯鋼瓶內的瓦斯外洩且又與地面磨擦噴出火花,危及沿途人車安全,則可能涉及公共危險之虞。

    警方呼籲,運送瓦斯鋼瓶應依規定妥善綑綁載運,以維護用路人安全。

     

台長: 蔡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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