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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01 20:00:56| 人氣60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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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樓停車場如對外營業收費應辦理營業登記課稅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臺南市林先生來電詢問,大樓所屬地下停車場,部分車位供非大樓住戶臨時停車並收取費用,應否辦理營業登記?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答覆,大樓地下停車場之管理使用方式,可依下列情形認定應否辦理營業登記:

1.地下停車場如由大樓管理委員會自行管理,且全部車位均供大樓住戶停車使用,所收取之管理費或清潔費,並非營業稅課徵範圍,大樓管理委員會可免辦營業登記。

2.地下停車場如由大樓管理委員會自行管理,部分車位供大樓住戶使用,部分車位出租他人使用,不論是按期收費、按次或計時收費,均屬銷售勞務範圍,該管理委員會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3.地下停車場如由大樓管理委員會招商承辦,按次或計時收費,或定期提供停車位供他人停車使用,對外營業收費,應由該承辦商辦理營業登記,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籲請大樓管理委員會應注意相關規定,如有將地下停車場車位出租與非大樓住戶停車使用,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以免遭查獲受罰。

 營利事業支付同業借款利息,應辦理扣繳

臺南李小姐來電詢問其服務的甲營造公司因財務調度而向同業乙公司借款,甲公司支付利息給乙公司時,究竟是該向乙公司索取統一發票,還是甲公司應該開立扣繳憑單給乙公司?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支付同業借款利息時,會涉及營業稅及所得稅兩方面的問題,營業稅部分,依財政部75.7.3.台財稅第7557458號函釋,非金融業的營業人因同業往來或財務調度所收取的利息收入,非屬其經營業務所產生之營業收入,應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徵營業稅。但要依所得稅法的規定,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應依規定扣繳稅款及申報。

所以,李小姐所服務的甲公司支付給同業乙公司借款利息時,必須扣繳稅款及申報,還須填發扣繳憑單給乙公司。

該局日前查得A公司向其關係企業借款,每月支付50多萬元的利息,A公司誤以為只要取得關係企業開立的統一發票作為支出憑證即可,而未依規定扣取10%稅款繳納並列單申報,國稅局除通知A公司必須限期補繳應扣未扣的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還處以罰鍰。

 繳納部分欠稅後,雖未達限制出境金額標準,仍不得解除出境。

甲君來電詢問,因滯欠綜合所得稅110萬元,遭財政部限制出境,經向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辦理分期繳納,且首期已繳納20萬元,欠稅已未達限制出境金額標準,為何還不能解除出境限制?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個人或營利事業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該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而納稅義務人如欲繳納稅款以解除出境限制,依同條文第7項第2款規定,須「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方得以解除出境限制,所以,甲君因繳納部分稅款認有未達限制出境金額標準情事,純屬誤解。

 

 道高一尺,「稅」高一丈--營利事業會計科目暗藏玄機之其他損失 

稅務工作以外人來看是「顧人怨」的,但稅務人員總期許自己為維護租稅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少部分心存僥倖的營利事業利用五鬼搬運法,將部分受有限額規定的費用藏在其他費用或損失科目躲避查核,然常常還是會被這群默默辦理查核工作的稅務小尖兵查獲,遭剔除補稅,真所謂道高一尺,「稅」高一丈!

南區國稅局最近查核甲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列報其他損失金額2千餘萬元,經查其中損失金額18百餘萬元係於100年間外銷商品給美國進口商,該進口商因經營不善倒閉,帳款無法收取,而甲公司僅能提供出貨證明及無法送達之催收文件,所以將該損失混藏在其他損失科目中,試圖闖關,殊不知電腦除了會挑花生也會挑案件,國稅局透過程式從資料庫挑出此案,查核結果由於甲公司未能提示符合稅法規定列報呆帳損失應檢具之證明文件,遭到剔除並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3百多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由於經濟自由化,國際貿易往來已是企業常見的經營型態,如因國外廠商倒閉、逃匿,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除取具無法送達之存證函外,依規定尚應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登記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構驗證屬實,或經濟部駐外商務人員查證債務人倒閉、逃匿前之確實營業地址之復函,才能做為認列呆帳損失之證明文件。

 出售純金金飾雖免營業稅,仍須開立統一發票給買受人

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0款規定「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免徵營業稅。」依財政部解釋,所謂金條、金塊、金片,係指純金之黃金條、塊、片;金幣係指一定規格以純黃金鑄造之貨幣及紀念幣;而純黃金之金線、金粒等,無論其形狀為何,均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強調,上述金條等貨物雖免徵營業稅,但並非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得免開統一發票之項目,銀樓業者銷售時,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邇來發現有部分使用統一發票之銀樓業者銷售黃金條塊及金飾,未依規定開立發票予買受人,經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金額裁處5%罰鍰。因此特別提醒

業者注意誠實開立發票,以免查獲受罰。

該局並指出,現行統一發票給奬辦法,並未將免稅發票排除適用給奬規定,仍可參加兌奬活動。消費者向銀樓業者購買上述免徵營業稅之貨物,請記得索取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問卷調查仍有超過四成民眾不清楚「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南區國稅局委託國立中正大學民意及市場調查中心於103年辦理稅務廉政民意問卷調查,調查結果仍有42.9%受訪者不知道「不違背職務行賄罪」已施行及內容;故該局呼籲,立法院已於民國1006月通過「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法案,增訂第11條第2項「不違背職務行賄罪」,只要確定有行賄公務員的行為,縱然公務員的行為都符合法律規定、沒有違背職務,但是行賄者還是負有刑責,民眾勿抱持拿錢好辦事的錯誤心態進而行賄公務員,反倒自身誤觸法網。

該局表示,已將「不違背職務行賄罪」列為廉政宣導重點項目,期許民眾充分瞭解政府打擊不法的決心。

 

台長: 蔡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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