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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06 21:33:16| 人氣13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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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警備隊巡邏警力警員張其福、李旻衡於103060519時至21時擔服巡邏勤務,於2030分許接獲勤務指揮中心通報支援安平派出所,協助處理精神異常男子強制就醫。

警方到場了解狀況後,發現該名楊姓男子精神狀況異常,在住家外大吼大鬧,引起鄰居街坊恐慌,紛紛走避。據現場老鄰居表示該名男子持有菜刀和長棍,揚言將殺害其父親及弟弟,特別提醒警方提高警覺,經其父親同意後,警消人員破壞房門見該名楊姓男子身材肥胖十分壯碩(30~40歲,約150公斤170公分),全身赤裸坐於房內抵抗警消人員靠近,現場陸續趕來六名警消人員,分持警棍及盾牌合力防制其持刀傷人,所幸經警方兩小時的對峙、警戒及家屬柔性勸說,該名男子才願意放下刀棍配合束缚,警方全程戒護送至臺南醫院就醫治療,鄰居街坊終於又恢復平靜,家屬因此非常感謝警方作為。

為維護安平區行人交通安全及通行順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於本103)年6101725執行清道專案勤務,當日勤務針對安平區中華西路永華路二段華平路安平路健康路三段等路段及各級古蹟周邊,有下列違規行為者加強取締:

一、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檳榔攤、玩具、衣物、果菜飲食攤(含利用汽、機車販賣物品者)等妨礙交通之違規行為。

二、超出營業(店面)範圍占用騎樓、人行道之商店、汽(機)車

修理承售、租賃業、洗車業及其他營業等違規行為。

三、停車格位遭住(商)家利用各類物品占用違規行為。

四、占用道路堆放砂石、建材、廣告、雜物等影響交通之違規行為。

五、在車道或安全島上散發廣告物、宣傳單等影響交通之違規行為。

六、在車道上、車站內等販賣物品妨害交通之違規行為。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邱分局長文亮特別呼籲民眾及區內商家、住戶有上記行為者,請先行整理清除完善,共同維護社區環境市容整潔,並落實市政推動之「還路權於行人之騎樓暢通計畫」措施,將距牆緣起往外推算1.5公尺內物品清除,一起共創安全、順暢的通行空間。

 

台長: 蔡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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