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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17 21:47:21| 人氣16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南區國稅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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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首報族102年度稅額試算服務申請開始了!

每年5月的所得稅結算申報是民眾關心的年度大事!財政部自99年度推出所得稅稅額試算服務以來,因為的確帶給民眾高度的方便,除了獲得行政院第五屆政府服務品質獎的肯定外,也廣獲社會各界的好評!國稅局今年亦持續辦理這項服務。

南區國稅局表示,國稅局會在4月下旬主動寄發試算書表或通知下載試算書表給符合適用稅額試算服務的民眾,不過,值得特別注意的是,今年首次報稅的民眾,就是通稱的首報族,必須先向國稅局提出申請,才有機會享受這項服務。

該局進一步說明,首報族必須在103215日至317日止(315日適逢例假日,順延至317),向國稅局提出申請適用102年度稅額試算服務,經國稅局審核符合條件者,就會在4月下旬主動寄發試算書表或通知下載試算書表,協助首報族順利完成申報。

至於申請方式,民眾可於上述期間內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或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為通行碼,透過網際網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申請;或依照格式填妥申請書後親自向各地區國稅局或其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申請或委託他人代為申請。

國稅局同時提醒,申請書表郵寄地址變更及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暨撤銷原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期間同為103215日至317日止,請把握利用。

個人因借貸收取利息,應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申報繳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因與他人借貸關係而收取之利息,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規定的利息所得,應併入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稅。

該局說明,凡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利息之所得,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規定的利息所得,個人因貸出款項收取之利息,自屬前揭規定之利息所得。該局最近查核發現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0年間借款給乙君10,000,000元,雙方並約定借貸期間及借款利率,甲君於計算借款期間應收取利息後,將本金扣除利息金額再匯款至乙君帳戶,嗣乙君於100年底償還甲君10,000,000元,而甲君漏將該筆利息所得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申報繳稅,經國稅局查獲後,該筆所得除被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據實申報當年度所得,否則經國稅局調查發現有短漏報情事,除補稅還會被處罰鍰。

 

台長: 蔡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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