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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19 20:47:44| 人氣24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南區國稅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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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103年給付居住者年終獎金若在 69,500元以下,免扣繳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行號多在春節假期前發放年終獎金,今年春節假期在元月份,最近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年終獎金是否需扣繳所得稅?

國稅局指出,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8條規定,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其扣繳率為5%。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103年為69,501)免予扣繳所得稅,惟仍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03110日發放員工甲、乙兩人102年度年終工作獎金(非每月給付之薪資),甲君領取年終工作獎金5萬元,因未達起扣標準69,501元,所以不會被扣繳所得稅,乙君領取年終工作獎金7萬元,已達到起扣標準,應按給付額扣繳5%所得稅,即7*5%=3,500元。

國稅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有關薪資所得之計算,係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包括薪金、工資、津貼、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等。因此,員工領取之年終工作獎金,仍屬員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所取得之薪資,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辦理扣繳。

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自1031月8日起施行!

南區國稅局表示,為節能減紙並簡化稅政,財政部規劃推動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所擬具所得稅法第94條之1、第102條之1及第126條條文修正案,經總統於10318日公布,行政院並核定自10318日施行。

國稅局說明,103年適用免填發憑單之範圍,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含境內居住之國人及外僑)

二、憑單填發單位於10325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之102年度扣繳憑單、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並經稽徵機關納入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資料查詢服務。

國稅局特別提醒,如果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時,憑單填發單位仍應填發,不得拒絕,且憑單填發單位應提供納稅義務人多元且便利之申請管道。國稅局並將針對以往未向稽徵機關查詢個人所得歸戶資料之納稅義務人,以下列方式通知查詢所得之管道,使其順利取得所得資料完成結算申報,因此,納稅義務人權益不受影響:

一、對於留有手機號碼之申報案件,以發送簡訊方式輔導。

二、對未留有手機號碼之申報案件,以發送e-mail或郵寄查詢所得管道之方式輔導。

至於納稅義務人如為國內事業、團體、執行業務者及信託行為受託人者,通常須於每年3月間取得所得資料以準備申報所得稅,如於5月始查得所得資料,較乏充裕時間辦理申報,且未來如欲開放渠等於網路上查詢所得資料,亦需進一步規劃簡便可行之身分認證方式,故103年暫不列入適用,憑單填發單位仍應於103210日前將憑單填發予前開納稅義務人。

國稅局籲請憑單填發人多加配合免填發作業,共同為環保盡一份心力。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至該局網站首頁/HOT專區「憑單填發無紙化作業專區」查詢

犒賞員工禮品之進項稅額不能扣抵銷項稅額

甲公司會計李小姐來電詢問,農曆年節將至,老闆要其購買禮品犒賞員工,問該進項稅額能不能扣抵銷項稅額?

南區國稅局說明,公司行號歲末聯歡購買禮品犒賞團隊夥伴,購買尾牙禮品的費用所含營業稅之進項稅額,申報營業稅時,不能扣抵銷項稅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因此企業尾牙所購買的禮品,於購入時已決定要作為犒賞員工的禮品,該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在贈送員工時,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不過,公司若以原本要銷售的自有貨物作為抽獎禮品,由於產品原來並非為犒賞員工而生產或購買,並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其購買時所支付的進項稅額,也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在轉送給員工時,須視為銷售貨物,按照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尾牙餐會的場地租金、餐費,及邀請藝人表演所支付的主持費或表演費等費用,都是屬「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申報營業稅時,進項稅額都不能扣抵,只能列費用。由於不少企業對於年節尾牙的相關費用認列及扣抵方式,經常出現錯列情事,因此特別指出,舉辦尾牙的場地租金、飲料、酒類等費用的進項稅額,均不能進行扣抵銷項稅額。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屬前揭法條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在申報營業稅時,切勿拿來扣抵銷項稅額,以免遭補稅處罰。

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仍應計入特銷稅條例認定之戶數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地,須其本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該戶房地,並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始可排除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19月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A房地,未依規定報繳特銷稅,經該局查獲甲君配偶乙君名下另有B屋,不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排除課稅之規定,乃予補稅處罰。甲君不服,復查主張B屋係祖先留下之老厝,除有房屋稅籍外,並無使用執照,亦無坐落土地所有權,且持分1/6,不應認定其有2戶房屋,請准予免徵特銷稅。

經該局以特銷稅條例所稱之「房屋」,並未以房屋有無建物登記作為課稅標的與否之依據,又參照房屋稅條例第2條第1款:「房屋,指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供營業、工作或住宅用者。」之規定,乙君持有之B屋設有房屋稅籍,雖僅持分1/6,惟該屋面積達568.7平方公尺,換算持有面積亦有94.78平方公尺(約28.67坪),尚難認定該持分房屋難以供甲君全戶居住使用,且經現場實地勘查,該屋雖老舊,惟並非不可供居住,於審認持有戶數時,尚難排除該持分房屋,而駁回甲君復查申請,甲君未提起訴願而告確定。

該局提醒民眾,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地時,應注意本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名下必須僅有該戶房地,否則即不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僅有一戶之規定,應依法申報繳稅,以免遭國稅局查獲而補稅處罰。

台長: 蔡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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