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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09 23:31:31| 人氣16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臺南市警察局有關臺南市火車站前學生騎車挨砸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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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針對本(10)9日平面媒體刊載有關臺南市火車站前「5醫學生騎車夜遊府城,挨砸」及「治安滿意度第一城市,幻滅?」新聞2則,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表示:

一、為有效防制青少年危險駕車,已由本局各大隊(刑事警察大隊、交通警察大隊、保安警察大隊)聯合編組快速機動打擊小組,並督同各分局於每週五、週六、例假日及連續假日,以優勢警力於20時起至翌日凌晨,共同執行防制危險駕車勤務(本局每日於該時段計出動700800人次警力)。各防制小組並搭配大型重型機車,遇有危駕通報立即啟動區域聯防機制,迅速有效馳赴現場查處危險駕車事件,全面嚇阻危駕行為,絕無淡化封鎖消息之情事。

二、全面規劃路段守望、威力巡邏及路檢等勤務方式,針對常見危險駕車違規行為,以主動積極之勤務作為,加強攔查取締;另遇有危險駕車集體蛇行、競速或盤據道路等情事,以優勢警力蒐證,運用科學蒐證器材予以錄影蒐證,如有危駕情事,依法舉發或移送法辦並約制訪談,責無旁貸主動追查,全力防制危險駕駛等違序事件發生。
三、本局為預防危駕行為發生,針對本局逕行舉發及移送法辦之危險駕車族,由本局各單位警勤區及刑責區人員,依危險駕車之虞態樣分別逐戶訪查,建檔列管相關基本資料,定期或不定時對列管對象及其家長進行必要性約制訪談工作。
四、本局10219月份執行成效計:
()查獲涉嫌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移送法辦336人。
()查獲涉嫌違反刑法公共危險罪(危險駕駛)案件,移送法辦27185人。
()取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1款(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及第3(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1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規定,共舉發114件。
五、本案被害人於102108320分到第五分局北門派出所報案,值班警員立即通知線上巡邏警員返所偵辦,被害人與備勤員警在派出所前廣場描述事情發生經過,據被害人指出發生地點在臺南火車站前計程車排班處(發生地係第一分局東寧派出所轄),被害人稱加害車輛由北門路南往北方向離去,惟因北門路與公園南路口監視器因主機損壞報修中,無法調閱。經警方連續2次要求被害人提供基本資料,被害人均不願提供,員警遂將機車受損情形拍照存證。
六、本案被害人不願提供基本資料正式報案,惟本局查處後仍將案發經過情形通報轄區第一分局偵辦,第五分局偵查隊也依被害人所稱加害車輛行駛之動向,積極調閱周邊路口監視器畫面過濾可疑車輛主動偵辦,已查明涉案車輛車主身分進一步查明中,並加強火車站周邊巡守,以確保火車站前的治安及民眾行的安全。
七、有關北門派出所處理本案警員了解案況後,未能及時報告處置及事後未於工作紀錄簿記載該案缺失部分,本局將加強檢討並依相關規定議處。
 

台長: 蔡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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