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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14 21:46:11| 人氣13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南區國稅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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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未繼續使用而閒置,應依原折舊方式續提折舊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購置之固定資產因某些原因無法供營運使用而閒置時,除該固定資產之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者外,應按其實際成本,以其未折減餘額,按原折舊方法續提折舊,該折舊數再依固定資產之性質,列報為當期營業費用或營業成本。

舉例來說,甲公司9511日購置機器設備1台供生產使用,成本100萬元,預估殘值10萬元,耐用年限10年,折舊方法採平均法,該機器設備自95年度起每年提列折舊額90,000元列報為當期成本,自10211日起閒置,甲公司102年度仍應就該機器設備提列折舊額90,000元,列報為當期成本。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購置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應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逐年依率提列不得間斷,其未提列者,應於應提列之年度,予以調整補列,所以除了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提列折舊的資產外,毋須因資產閒置而中斷提列,以免影響申報權益。

公司以債作股,在被投資公司完成增資程序前,尚不可列為長期投資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帳上其他應收款,雖經股東會決議轉為投資股款,但在被投資公司的主管機關核准增資前,該筆款項仍應列為其他應收款而非長期投資。

該局日前查獲甲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長期投資乙公司42,500餘萬元,但該筆款項是甲公司無息貸予乙公司的其他應收款,並非長期投資股款,乃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設算利息600餘萬元,自利息支出項下減除。

甲公司主張乙公司已於9610月間經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通過『以債作股』增資案,該增資案也於9811月間取得主管機關核准函,國稅局卻仍認定該筆金額為其他應收款,並剔除其98年度利息支出600餘萬元,難謂適法等理由,提起行政訴訟。案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認為,乙公司於9811月間才獲主管機關核准增資,難認甲公司於9610月起即已長期投資乙公司,從而,國稅局認定該筆42,500餘萬元於981月至10月間,仍屬甲公司無息貸予乙公司的款項,應依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設算利息,並無不合。甲公司再提起上訴,也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

    國稅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以債作股時,除股東會決議外,亦應留意被投資公司增資時程,必要時宜協助其儘速辦理增資事宜,以維自身權益。

台長: 蔡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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