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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21 20:10:19| 人氣4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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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同共有之遺產抵繳遺產稅有何條件限制,報您知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李小姐來電詢問,其父親已往生,原育有李小姐及其他ABCD5名子女,但AB兩人於父親之前往生,ABA1A2A3B1B2代位繼承,若繼承人李小姐僅徵得其他2名兄CD之同意,可否向國稅局申請以繼承之土地抵繳遺產稅?

    該局說明,繼承人申請以其公同共有之遺產抵繳遺產稅,應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如未能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依土地稅法第34條之1規定,應有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但如取得應有部分合計逾3分之2的共有人同意,則人數可不予計算。故納稅義務人李君如僅徵得繼承人CD2人之同意簽署,其他代位繼承5人均未同意,依前揭土地稅法之規定,李君等3人之應繼分為3/5雖已過半數,惟人數未過半,因此不符合抵繳申請之規定;另李君等3人之應有部分為3/5亦未符合應有部分逾2/3之規定。

    該局建議李小姐,仍應透過溝通協調至少再徵得代位繼承人B1B2中任一位繼承人之同意後,取得應有部分逾2/3之共有人同意;或是再徵得2位代位繼承人同意以符合人數過半且應有部分過半之規定,始能向國稅局提出抵繳之申請。

隱名與人合夥購買土地,其出售利得屬其他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與他人合夥購買土地,將土地登記他人名下,嗣土地出售,對納稅義務人而言並非出售「土地」,因此,納稅義務人所分配之價款,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查得其於數年前與乙君等人共同出資購買土地而以乙君名義登記,嗣於100年間出售與第三人,售地價款扣除佣金及土地增值稅等,餘款依原出資人之出資比例分配價款,甲君因而獲取五千餘萬元之利益,核屬甲君其他所得,歸併綜合所得總額,補徵稅額1千餘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往往誤認為出售土地,已經繳交土地增值稅,即可不必再歸課所得稅。其實,個人出售土地之所得,是可以免納所得稅,但納稅義務人隱名與人合夥購買土地,並未將土地產權過戶在自己名下,而是登記在他人名下,提供資金的隱名出資者對購買之土地並沒有所有權,不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免稅所得之規定。因此,該局呼籲,對於隱名出資購買土地者,於土地出售時所獲取之利益,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否則一經查獲,除了補徵稅款外,將被處以罰鍰。

台長: 蔡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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