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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01 19:44:12| 人氣10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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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非境內居住者各類所得應於10日內辦理扣繳申報,以免受罰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於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應扣繳之各類所得時,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扣繳申報。

             該局說明,最近發現其轄內某營利事業給付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他所得時,雖已按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向國庫繳清,惟未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申報扣繳憑單,乃依規定予以處罰。

小規模營業人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申報者,進項稅額10%可在查定稅額內扣減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查定營業稅額達起徵點之小規模營業人如有因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商號名稱、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得於每年1月、4月、7月、10月之5日前向所屬稽徵機關申報上一季各月份進項憑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法第25條規定,稽徵機關會按該進項稅額百分之十扣減當期查定營業稅額,前項稅額百分之十超過當期查定營業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之。

國稅局提醒小規模營業人,102年第1季查定營業稅即將開徵,請把握期限於45日前向所屬稽徵機關申報進項憑證,以免因逾期或疏於申請而喪失扣減營業稅額權益。

台長: 蔡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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