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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2-18 19:38:24| 人氣15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南區國稅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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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款,於年度決算日才可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 營利事業以暫繳稅款抵繳所得稅應納稅額者,因為在年度決算日始結算出當年度損益,據以計算應繳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由於抵繳稅額才是實際的稅負,超過部分國稅局還是會退稅,所以只能就已抵繳應納稅額部分,在年度決算日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以甲公司100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申報案為例,該公司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10011日餘額100,000元,530日計入繳納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150,000元,920日計入繳納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款300,000元;1215日發放現金股利1,000,000元,當日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2,500,000元,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550,000元,稅額扣抵比率22%,分派股利所含的可扣抵稅額220,000元。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規定營利事業繳納之暫繳稅款,要在年度決算日(即1001231日)才能將實際已抵繳稅額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故該公司分配股利基準日(1001215日)可扣抵稅額應為: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期初餘額100,000元+自繳99年度結算申報稅額150,000元=250,000

稅額扣抵比率=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250,000÷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2,500,000元=10

可分配給股東的可扣抵稅額=股利淨額1,000,000×稅額扣抵比率10%=100,000

但是甲公司因提前在100920日就計入當年度之暫繳稅額,致實際分配給股東的可扣抵稅額高達220,000元,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120,000元,除補繳超額分配的可扣抵稅額,並按超額分配的金額處1倍的罰鍰。

    南區國稅局籲請營利事業,應注意暫繳稅額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的日期,以免因分配股利時,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而遭補稅及處罰。

持假扣押(假處分)裁定書申請查調債務人所得或財產資料,請務必注意時效

林先生於10221 持法院1011226日核發的假扣押裁定書向國稅局全功能服務櫃台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因裁定書逾期而遭國稅局拒絕受理,進而詢問取得司法機關核發假扣押(假處分)裁定書到稅捐稽徵機關查調債務人資料,有無時間限制?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是以,假扣押或假處分之供擔保人如於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已逾上 開期間而未聲請執行時,該裁定即喪失執行名義之效力,就不能再據以申請的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

  局再次提醒民眾,持司法機關核發的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書,務必在收受裁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的財產或所得資料,以免裁定書逾期喪失執行名義效力,影響個人權益。

台長: 蔡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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