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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25 19:35:01| 人氣11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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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出售土地,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前死亡,該筆土地應計入遺產總額中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訂有買賣契約並已取得價款,惟因故延至死亡時仍未辦理移轉登記,該已出售之財產,雖因未辦妥移轉登記之故而應認屬遺產,應列入遺產申報,惟移轉該項財產與買受人,亦屬被繼承人生前未曾履行之債務,有關此項未償債務扣除額之認定,應准按該土地計列遺產價值之數額除,至被繼承人生前出售該地所得之價款,如於其死亡仍然存在者,也應列入遺產總額課稅。例如:被繼承人陳君生前出售一筆公告現值500萬元之土地,至死亡時尚未辦妥移轉登記,繼承人於申報陳君遺產稅時要把這筆土地價值500萬元申報遺產,且主張扣除此筆土地500萬元之未償債務,倘有土地款項200萬元尚未收取,亦應申報被繼承人債權遺產200萬元。

限制出境期間逾五年經解除出境限制者,其欠稅未逾徵收期間者仍應繳納。

      嘉義市陳先生問:我在很多年前應朋友邀請擔任○○有限公司董事兼代表人,因為公司營運狀況不好欠了很多稅,導致被限制出境,請問何時才可以解除限制出境?解除限制出境後,公司的欠稅還要還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第24條第6項規定,限制出境期間,自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之日起,不得逾五年。另依同法第23條第1項規定,稅捐徵收期間為5年,但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或已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或已依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尚未結案者,不在此限。因此,陳先生被限制出境後逾5年,依前開規定是可以解除限制出境,但公司原所滯欠之稅捐如在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者,仍應負繳納義務,稅捐稽徵機關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仍可就欠稅繼續執行,而且必要時,行政執行機關亦可對欠繳稅捐之個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採取拘提、限制住居或管收等措施,以確保稅捐徵起。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對應納之稅捐應據實繳納,切勿心存僥倖,影響自身權益。

台長: 蔡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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