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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22 21:21:46| 人氣9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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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稅捐核定者,請注意申請復查期限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的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於規定期限內申請復查。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不服稅捐核定處分,其核定通知書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無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者,則應於核定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申請書請務必載明復查項目及理由,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未辦理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該局遂依查得資料,除補徵稅額外,並處以罰鍰,繳納期間自10136日至101315日止,繳款書已於101220日合法送達,甲君對罰鍰處分不服,依規定應於101414日(星期六)前提出復查之申請,因末日為星期六,順延至101416日,而甲君卻遲至101430日始提出復查申請,已逾前開法定期間。案經復查、訴願均以「程序不合」予以駁回。

   南區國稅局再次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對於稅捐的處分不服,欲申請復查,務必留意於法定期間為之,以免錯過法定救濟期間,損及自身權益。

配合農曆新年春節連續假期,申報1021月營業稅之期限展延至218

南區國稅局表示:按月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申報1021月份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稅額之截止日依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為同年215日,惟因10229日至217日適逢農曆新年連續假期,特展延申報繳納期限至同年218日。

另考量本次農曆春節期間較長,營業稅網際網路申報系統配合前開申報繳納截止日之展延,順延至10222024時。又為方便營業人申報,新春期間營業稅網際網路申報系統仍將維持正常運作,可接收申報資料,亦可線上繳納營業稅款,歡迎營業人多加利用。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未於102218日前申報並繳納稅額者,將視為逾期申報繳納案件,依營業稅法第49條及第50條規定,每逾2日(即自102221日起)按應納稅額加徵滯納金或怠報金,並按滯納稅額加徵滯納金及利息,是籲請營業人注意申報時限,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台長: 蔡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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