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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05 21:38:05| 人氣8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之適用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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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林小姐詢問,其家中有就讀幼稚園之小朋友,綜合所得稅可否列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5歲以下之子女,自1025月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每人每年扣除25,000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不論採所得合併計算稅額或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2、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於明年辦理101年度綜合所得結算申報時,若有扶養96年以後出生之子女,且無前述排除適用情形者,別忘了申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以維自身權益。

台長: 蔡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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