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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16 22:00:42| 人氣14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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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核准分期繳納之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須就未繳清之餘額,全部一次繳清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人繳稅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於納稅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並依同法第3項規定,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分別加計利息;利率如有變動,則依變動後利率計算。

國稅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納稅捐,未如期繳納者,依稅捐稽徵法第27條及財政部89110日台財稅第0890450113號函釋規定,就未繳清之全部餘額加計利息,一次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日內一次全部繳清;如納稅人逾期仍未繳納者,則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君應繳納遺產稅90萬元,繳納期限為101410日,甲君因無法一次繳清稅款,申請分期繳納,於410日前向國稅局申請分18期繳納,每期應納稅款為5萬元並加計分期利息。如於分期繳納期間,甲君未如期繳納第4期應納稅款,國稅局應就未繳納﹙第4期至第18期﹚之餘額及應加計之利息等稅款一次發 單通知甲 君於10日內一次全部繳清;甲君如逾期仍未繳納,即應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

該局呼籲,納稅人如有分期繳納稅款,應特別注意每期繳納期限,並確實於各期限繳日內繳納稅款,以維護自身權益。

應收款項在列為呆帳損失後收回者,應申報為收回年度之收益

受到全球經濟低迷的影响,營利事業的應收款項容易發生無法收取的情形,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應收款項如有無法收回而要列報呆帳損失時,應注意取具符合稅法規定的證明文件,才能獲得國稅局核准認列,另外,應收款項在列為呆帳損失後收回者,並要注意應申報為收回年度之收益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如有因債務人倒閉、逃匿、和解或破產等等,導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或者是債權已逾期二年經催收後,仍未收取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於稅務申報時可從所得額減除,不過,要特別注意的是,這些轉列為呆帳損失的應收債權,日後如有收回者,應就其收回之數額列為收回年度之收益。

    該局日前查核甲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甲公司97年度列報呆帳損失200餘萬元,該筆呆帳損失是因甲公司在94年間銷售貨品200餘萬元給乙公司,乙公司並未如期付款,經甲公司催收後,乙公司仍未支付,甲公司於是提出催收證明列報為97年度的呆帳損失;後來,乙公司在99年間先行償還50餘萬元,甲公司卻未申報這筆收回金額,國稅局除要求甲公司補稅外,並依漏報所得之規定加處罰鍰。

該局最後提醒營利事業,應收款項無法收回,申報呆帳損失後,要特別註記或列管,以免日後款項收回,卻忘記申報為收回年度之收益造成困擾。

台長: 蔡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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