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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21 21:31:14| 人氣16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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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買賣房屋應妥善保存買賣證明文件以利日後申報舉證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古秀美台南報導】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是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如能提出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證明文件者,其所得核實認定之,如未能提出者,則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97年間出售其坐落於臺北市內湖區之房屋,因未能提出買賣證明文件,經稽徵機關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按房屋評定現值之29﹪計算其財產交易所得,併課其97年度綜合所得稅。甲君不服,主張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納稅義務人實際有無系爭財產所得,而非將舉證責任加諸納稅義務人。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

    該局提醒個人買賣房屋應妥善保存房屋買、賣契約書及相關費用憑證,以利日後申報舉證,並維護自身權益。

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營利事業是否只要有支出,就可列報費用或損失呢?南區國稅局表示,各項支出必須是營利事業經營業務相關範圍內,才能列為營利事業的費用或損失,換句話說,支出如果是屬於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是家庭之費用、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甚至是營利事業因違反各種法規所繳納的罰鍰,營利事業縱然有支出事實,依然不能列為其費用或損失。

南區國稅局日前查核甲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的營業費用,除列報1筆因漏開發票被國稅局裁處的營業稅罰鍰12萬餘元外,還列報1筆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之水污染罰48萬餘元,依所得稅第38條的規定,這兩筆罰均不得列為甲公司的費用或損失,該局全數予以剔除,調增所得額60餘萬元。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費用時,除須注意是否與本身業務有關外,尤其是因違反各種法規所繳納之罰鍰,均不得列為當期費用或損失,以免遭國稅局調整補稅。

 

台長: 蔡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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