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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20 22:48:44| 人氣10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南區國稅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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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短漏營業稅,於查獲後始提出之合法進項憑證,其漏稅額之計算不得主張扣抵銷項稅額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古秀美台南報導】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按期填具申報書,並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又適用該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進項稅額憑證,未於當期申報者,得延至次期申報扣抵;次期仍未申報者,應於申報扣抵當期敍明理由。準此,營業人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或退還,應以已申報者為前提

該局說明,甲君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於97年間銷售貨物,銷售額合計300萬餘元,經國稅局查獲,除補徵營業稅額15萬餘元外,並按漏稅額裁處罰鍰。甲君不服,主張其銷售系爭貨物而取得之進項憑證確為營業所需,應准予扣抵銷項稅額為由,循序提起行政救濟,經行政法院判決甲君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按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須已依法申報且具備法定要件,始得以進項稅額扣減銷項稅額。又關於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營業人並未依規定申報進項與銷項營業額,自無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至營業人查獲後始提出之進項稅額,則屬依法申報後留抵稅額之問題,本件國稅局於計算漏稅額時,否准系爭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自無不合,乃判決甲君敗訴。

該局提醒,營業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除應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外,並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所取具可扣抵之進項憑證應按期申報,以免喪失權益

 

台長: 蔡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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