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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11 19:41:44| 人氣16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南區國稅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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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移轉保單與他人,小心涉及贈與行為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經由購買保險作為個人投資理財或租稅規劃時,宜詳加留意遺產及贈與稅法之相關規定,其行為有無涉及贈與情事,以免誤觸法令,遭國稅局查獲補稅處罰。

南區國稅局查核某一遺產稅案件,發現被繼承人生前以其子女為被保險人,自己為要保人及受益人向保險公司投保多張儲蓄型保單,每年自被繼承人於金融機構帳戶轉帳繳納1百萬餘元保險費,嗣其死亡前住院期間,因自知時日不多,乃向保險公司申請將要保人及受益人變更為子女。

南區國稅局說明,按保險法第3條規定,要保人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同時也是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之人,因保單是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要保人所交付的保險費累積利益屬要保人所有。本案被繼承人透過變更要保人及受益人方式,將自己應得的保險利益變更為他人所有,等於是將自己之財產無償移轉予子女,已構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之贈與行為。前揭案例除按保險契約變更日之保單價值核定贈與金額824萬餘元,補徵贈與稅60萬餘元外,另涉及死亡前2年內贈與行為,尚應依同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及處罰鍰。

南區國稅局特別呼籲民眾,個人以變更要保人的方式,將保單利益轉換為他人所有,係屬財產之無償移轉,民眾應依規定申報贈與稅,以免違法而受處罰。

 

公司繳納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款,將於101年10月1日截止

南區國稅局表示,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納稅期間即將於101年10月1日截止(原9月30日 例假日順延一天),請儘速依規定申報繳納。

營利事業如有應自行繳納暫繳稅款者,除到稽徵機關索取繳款

書外,可透過暫繳網路申報系統直接列印繳款書,也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點選「電子申報繳稅服務/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列印附條碼之繳款書,以現金或支票至公庫、代收稅款處繳稅。若稅額在新臺幣20,000元以下者,在繳款期限內,還可以持現金到統一、全家、萊爾富及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各地的營業門市繳納稅款。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暫繳稅款的繳納方式除前項現金

繳稅外,還有2種轉帳繳稅方式:利用晶片金融卡透過網際網路轉帳繳稅(屬線上即時扣款),及利用自動櫃員機(ATM貼有「跨行:提款+轉帳+繳稅」標籤)轉帳繳稅。

南區國稅局特別指出,應辦暫繳之營利事業逾10月31日仍未依規定辦理者,稽徵機關會按規定計算其暫繳稅額,並依1.37﹪年利率,加計一個月利息,一併填具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通知該營利事業於15日內自行繳納。南區國稅局最後呼籲,請營利事業如期辦理101年度暫繳申報納稅,以維自身權益。如有任何疑義,歡迎撥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洽轄屬分局、稽徵所,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台長: 蔡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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