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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03 20:11:28| 人氣17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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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所得額僅就超過600萬元之部分,始按20%稅率計算個人之基本稅額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綜合所得稅,漏報其本人及配偶出售未上市、櫃股票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經該局查獲予以補徵稅額。甲君不服,主張其及配偶薪資分開計稅合併申報,原分別適用6%13%之稅率,因加計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使原申報綜合所得淨額亦按基本稅額之稅率 20%核算,實有違量能課稅之原則案經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

該局說明,甲君當年度綜合所得淨額80萬元,加計有價證券交易所得740萬元,基本所得額為820萬元,經扣除600萬元後,餘額始按20%之稅率計算稅額,並無原申報綜合所得稅淨額亦按基本稅額稅率20%核算之情事。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謂「量能課稅原則」係指稅捐之徵收應依照納稅義務人負擔稅捐之經濟能力予以公平分配,而基本稅額條例制定之目的,乃為維護租稅公平,確保國家稅收,建立營利事業及個人所得稅負擔對國家財政之基本貢獻,避免因適用租稅減免產生繳納稅負偏低之情形,如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者,因未達所得稅之基本貢獻度,除應繳納原來的綜合所得稅外,尚應就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繳納之,是並無違量能課稅原則。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與合併申報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如有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所得項目,應依規定計算及申報繳稅。

眷屬身分依附投保之全民健康保險費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受扶養直系親屬全民健康保險費列舉扣除額認列原則,除須該保險費係由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納者外,尚須以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之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同一申報戶內為要件,因此若受扶養直系親屬之全民健康保險費係以眷屬身分依附投保,則須與其依附之被保險人同一申報戶,始能列報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99年度綜合所得稅列報其父A君之全民健康保險費9仟餘元,因該筆保險 費係A 君以眷屬身分依附被保險人乙君(甲君之弟)投保,且乙君與甲君未在同一申報戶,乃否准認列該筆保險費,並補徵稅額1仟餘元。甲君不服,主張其父有將保險費支付予乙君,應由其申報扣除,案經復查及訴願,均遭駁回。

該局指出,我國綜合所得稅稅制係採「申報戶」觀念,而有關扣除額減除,基於收入費用配合原則,亦以「申報戶」內所發生者為限。納稅義務人申報之受扶養直系親屬,其全民健康保險費由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之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納者,可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 1項第 2款第 2目之 2但書規定申報減除。是受扶養直系親屬全民健康保險費列舉扣除額認列,除該保險費係由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納者外,且需在同一申報戶為要件。次而甲君提A君全民健康保險費扣繳證明記載,被保險人為乙君,與甲君非同一申報戶,且未能提出其父支付保險費之證明,而否准認列。

台長: 蔡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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