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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28 20:08:46| 人氣20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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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尚未完成移轉登記即死亡,應該如何申報遺產稅?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古秀美台南報導】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尚未完成移轉登記即死亡,該筆土地仍屬被繼承人之遺產,應按死亡時之公告土地現值列報於遺產總額,又該筆土地於辦理繼承登記後需再移轉登記予買受人,屬被繼承人生前未償之債務,則以該土地現值同額列報扣除額,如出售土地已收取之價款於繼承日仍餘存者及尚未收取之價款亦應列報於遺產總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於1009月將其所有之土地1筆以1,200萬元出售予乙君,乙君已先支付400萬元,土地尚未辦理移轉登記,甲君旋於10011月死亡。甲君的遺產稅申報,其遺產總額應包含:1.該已出售尚未過戶的土地,以公告現值列報遺產價值。2.取得之土地款400萬元,於繼承日仍存在之餘額。3.尚未取得之土地款800萬元債權。另因該土地需再移轉登記予買受人,可以該土地之公告現值同額列報未償債務之扣除額,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遺產稅係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留之資產與負債為課徵標的與扣除項目,所以,甲君死亡時其名下土地業已簽妥買賣契約書,惟尚未辦妥土地移轉,該土地所有權仍屬甲君所有,故仍應計入遺產土地項下,但因負有移轉土地之義務,可同額計入未償債務;倘該出售價金於死亡時,尚有餘存或置換其他財產者,則應依其性質(如現金、存款、股票或基金等)列計遺產項下,而尚未收取之價款則為應收債權,亦應計入遺產債權項下。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被繼承人遺產時,應查明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之財產及負債,及可扣除或不計入遺產課稅部分,若有法令上之疑義,歡迎洽詢稽徵機關,以正確申報,合法節稅。

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快到囉!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額繳納及申報期間為每年91日 起至930日 止,但今(101)年930日 適逢假日(星期日),申報截止日順延至101日(星期一)。

該局進一步說明,暫繳稅額之計算方式有2種:(1)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2分之1為暫繳稅額。(2)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101年度前6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若營利事業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僅需自行繳納暫繳稅額,不需辦理暫繳申報

台長: 蔡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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