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12-08-20 20:24:01| 人氣14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公告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公司股東藉放棄新股認購權並指定特定人認購,如屬迂迴無償轉讓者,應課徵贈與稅。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古秀美台南報導】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100年11月10日台財稅字第10004533940號函釋規定,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之公司辦理現金增資,若原股東係單純放棄新股認購權利者,不構成贈與行為。但原股東形式上雖放棄認股,惟實質上係藉由其對公司董事會之掌控,使公司就其未認購部分洽特定人認購時,該特定人為原股東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其他第三人(含法人),但實質經濟利益仍歸原股東二親等以內親屬者,且每股認購價格與增資時每股淨值顯不相當,經核放棄認股有違一般經驗法則,係以迂迴方式無償轉讓新股認購權予該特定人,應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之家族公司,99年9月5日 股東臨時會通過增資1,000萬元,發行新股1萬股,每股認購價格1,000元,並由董事會訂定認股基準日99年10月18日 ,原始股 東A 君及B君於該日前放棄增資認股權並由董事會洽特定人C君及D君認購,經 查A 君、B君係夫妻,C君、D君係其子女,A君等4人均為該公司原股東,且 A君為公司董事長、B君為公司董事,對公司董事會洽特定人之行為具直接之掌控力,且該特定人為二親等以內親屬之子女,又該公司增資後每股淨值達1,798元,高於認購價格1,000元,顯見父母藉放棄認股權,實際係將各自擁有之認股權贈與子女,經輔導後乃就股權淨值與認股金額之差額補徵贈與稅。該局特別提醒,類此案件之贈與日在100年11月11日以後且未申報贈與稅者,除補稅外,並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處罰,請民眾多加注意,以免受罰。

軍教人員101年所領取的100年度考績獎金應辦理扣繳!

南區國稅局表示,現役軍人薪餉及國民中小學、私立初級中、小學、幼稚園及托兒所教職員之薪資所得,自101年1月1日起恢復課稅,因此,國軍部隊、學校、幼稚園及托兒所自101年1月給付上開人員薪資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依規定辦理扣繳。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屬100年12月31日以前應按月給付之薪資所得、或於100年12月31日以前有其事實,依規定應給付之休假、結婚、生育、眷屬喪葬及子女教育等補助費及兼、代課鐘點費,而於101年以後給付者,可適用修正前免納所得稅之規定。但100年度之年終獎金及考績獎金,應併入受領人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國小教 師甲 君於101年9月1日除領取9月份薪資70,000元,另領取100年度之考績獎金70,000元,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9月份薪資70,000元,甲君無配偶及受撫養親屬,若選擇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扣繳,則按「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扣取稅款2,060元,如選擇按全月薪資總額70,000元扣取5%,應扣取稅款3,500元。

二、100年度考績獎金70,000元屬非每月給付之薪資,因已超過101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 68,501元,應按給付額扣取5%之稅款3,500元。

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應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辦理扣繳,以免受罰,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台長: 蔡永源
人氣(145) | 回應(0)| 推薦 (0)| 收藏 (0)| 轉寄
全站分類: 財經企管(投資、理財、保險、經濟、企管、人資)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 請輸入識別碼:
請輸入圖片中算式的結果(可能為0) 
(有*為必填)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