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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31 19:38:36| 人氣17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1年4月份消費,卻拿到商家開立101年5-6月份統一發票,如何對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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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古秀美台南報導】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規定,非當期之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但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實務上,營業人很難確實估計每期開立發票數量,常在發票所屬期別最後幾天,才發現發票數量不夠,且指定販售統一發票機構已無庫存統一發票可供購買,營業人在買不到當期統一發票,而又必需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情形下,如已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核准後,則可以開立次期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
  
至於納稅人擔心消費月份與發票上印製之月份不同,兌獎月份是那一期?南區國稅局說,如果消費者是取得營業人開立之次期統一發票,仍可以該張統一發票所屬期別之號碼對獎,以本案例而言,1014月份消費,拿到1015-6月份統一發票,買受人是依5-6月份中獎號碼對獎,權益並未受損

南區國稅局再次呼籲,營業人應於申購統一發票前,自行評估需用統一發票數量,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購,如發生不敷使用情形,而須提前使用次期統一發票者,應依規定向稽徵機關報備,並於交付非當期統一發票予消費者時,確實告知消費者,以避免消費者產生誤解。

租用場地裝置廣告看板 應依租約期間分攤

在追求速度與效率的資訊時代,營利事業為達促銷目的,常以快速有效的方法來刺激消費者的購買慾望,五花八門的廣告就是最直接的宣傳工具,尤其是大型又新潮的廣告看板矗立在熱鬧人潮的街頭,更能發揮它的功效。

對於這類效益頗大的廣告,南區國稅局提醒商家,如果是租用大樓牆面或空地裝置大型廣告看板,而且租用期間有跨年度者,商家所負擔的廣告費要注意必須依照租約期間分年攤提及列報費用。

該局表示,依照規定,營利事業的會計基礎原則為權責發生制,也就是說收益要在確定應收時,費用在確定應付時,就要入帳,決算時再按收益及費用應歸屬年度作調整。

該局以轄內A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為例說明,A公司99年度列報租用某棟大樓的外牆裝置大型看板廣告的費用198萬元,國稅局查核後發現,A公司租用該棟大樓外牆的約定期間為997月至1026月共計3年,而業者卻全數列報為99年度廣告費用,國稅局於是按租用期間3年分攤該筆廣告費,將其中應屬以後年度(100101102年)負擔的廣告費共計165萬元【198-198萬元÷3年×6/12月)】轉列為遞延費用,同額調減了A公司99年度的廣告費。

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長期租用場地裝置彩牌及電動廣告的廣告費用,務必要按約定期間分年加以攤計,並在結算申報時自行調整,以免嗣後遭調整補稅。

台長: 蔡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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