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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23 22:36:21| 人氣16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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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古秀美台南報導】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夫妻間相互贈與之財產,依法免納贈與稅,惟若屬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所贈與配偶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仍應併計被繼承人遺產課徵遺產稅。

舉例說明, 王 君於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200萬元,由於夫妻間相互贈與之財產,依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中,無須課徵贈與稅,繼承人誤以為該資金既於生前贈與生存配偶,也可免納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申報。

該局說明,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時應申報之遺產,除被繼承人死亡時現存之財產外,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尚包括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及前述親屬之配偶等財產,均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國稅局提醒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若有不熟稔稅捐法令規定,可逕向當地稽徵機關洽詢,以維自身權益。

 

營利事業結束營業時 請記得辦理所得稅決清算申報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於45日內,依規定格式,向管轄國稅局申報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於提出申報前自行繳納。有關決算申報期限之計算,應以主管機關核准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文書發文日之次日為起算日,開始計算45天內為決算申報期間。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在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管轄國稅局申報,並於申報前依照當年度所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行計算繳納。上述清算期間,屬公司組織者,依公司法規定之期限,清算人應於就任後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敍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非屬公司組織者,為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起3個月。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經股東會決議於101529日解散,並向主管機關經濟部申請解散登記,嗣經經濟部於10165日發文核准,則該公司應於核准文書發文日之次日(10166日)起算45日內,即101720日前需辦理決算申報;而其清算所得之申報期限,則為實際清算結束之日起算30日內。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辦理清算,清算人如未於就任之日起6個月內清算完結,亦未報經法院核准展期者,清算申報期限應以6個月期間屆滿之日為準起算。如未依規定辦理決、清算申報,國稅局將依查得資料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請營利事業於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時,注意決清算申報期限,依規定辦理申報。

台長: 蔡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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