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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18 22:06:45| 人氣15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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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730日將公告100年度第1批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經核定不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之案件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古秀美台南報導】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將於101731日辦理第一批退稅,依所得稅法第81條第3項規定,綜所稅結算申報案件,經查核結果若屬依申報應退稅款辦理退稅之案件,稽徵機關得以公告方式載明申報業經核定,故該局將於101730日公告載明該等案件申報業經核定,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並自該公告日起發生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效力。

南區國稅局說明,本次納入公告範圍之退稅案件,係指網路申報、稅額試算線上確認、電話語音確認及10151 0日前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完成申報之二維條碼、人工申報退稅案件或遞送稅額試算退稅確認申報書之案件,經所轄稽徵機關核定結果依申報應退稅款辦理退稅之案件。申報時如有填具退稅金融帳號者,應退稅款將於101731日存入受退稅人所指定的金融機構帳戶,其餘未採用轉帳退稅之案件,則將寄發退稅憑單予受退稅人。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須查詢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核定資料,可利用自然人憑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www.etax.nat.gov.tw)或各國稅局網站線上查調;或就近洽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臨櫃查詢。若核定之內容有記載或計算錯誤者,應依所得稅法第81條第2項規定,於公告生效日翌日起算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更正;對核定之處分若有不服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公告生效日翌日起算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復查,事關納稅義務人您的權益,請特別注意。

台長: 蔡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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