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12-07-10 20:36:46| 人氣10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編輯 刪除 個人以購入之債權抵繳承受抵押增益為處分債權的財產交易所得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民正新聞台南報導】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為財產交易所得,若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該局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96年度以其購入之債權,抵繳法院拍賣該債權抵押物之價款3,000萬元,該局乃以法院拍定價額3,000萬元為其處分債權收入,減除購入債權成本2,000萬元、土地增值稅及執行費共200萬元,核定財產交易所得800萬元。主張其係以債權抵繳拍賣價款,承受抵押之土地及建物,實質上所得並未實現,循序提起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

該局又說,法院依強制執行法而拍賣土地及建物之行為,為具有買賣性質之法律行為。民眾參與法院拍賣並以購入之抵押債權抵繳拍賣價金,係屬以處分債權來換取抵押物所有權,核屬財產交易行為,如經計算有所得時應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以購入之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換取抵押物,所產生之增益漏未申報所得者,請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儘速向所屬各國稅分局、稽徵所辦理補報並補繳短漏稅款。

台長: 蔡永源
人氣(103) | 回應(0)| 推薦 (0)| 收藏 (0)| 轉寄
全站分類: 財經企管(投資、理財、保險、經濟、企管、人資)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 請輸入識別碼:
請輸入圖片中算式的結果(可能為0) 
(有*為必填)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