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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21 18:41:50| 人氣12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受贈列管農地部分持分出售,會全部被補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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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正新聞台南報導】陳先生詢問其在前年將農地分贈與其兒子、女兒各持分1/2,經國稅局核定免贈與稅,但須列管5年不得移轉。現在兒子因債務原因,決定出售受贈的持分農地,請問,國稅局補徵贈與稅時,是就整筆農地或僅就兒子受贈後移轉部分補徵?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人贈與單筆農地給子女2人共有時,如經國稅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核定免徵贈與稅後,其中一位受贈人將其受贈的農地出售給第三人,而有未繼續經營農業生產的情形時,只要受贈人已就出售部份分割或提示全部共有人簽章的分管契約,則國稅局得僅就這位受贈人受贈持分的農地部分追繳贈與稅,而不是整筆補稅。

以 陳 先生詢問的案例而言,如果能提供該筆農地分割或經全部共有人簽章的分管契約,則可僅就兒子持分農地未繼續經營農業生產部分追繳贈與稅。

 

經營外銷業務未能收回貨款係呆帳損失抑或外銷損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因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或因違約而給付之賠償,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之意外損失,或因運輸途中發生損失,經查明屬實者,得列為外銷損失,至於外銷貨物之貨款未能收回者,性質上屬呆帳損失,應依營業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辦理。

該局進一步指出,於查核某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列報外銷損失500餘萬元,該公司說明係因外銷貨物發生之債權,已逾2年未能收回,方列報損失,並檢附買賣契約書、往來文件及出口報單等資料供核。國稅局審視後依其性質轉列為呆帳損失,惟因該公司未向債務人寄發催收信函,亦未取具向當地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乃遭剔除補稅。

該局說明,依營業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債權中有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可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惟應取具郵政事業或國際快遞業者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向當地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包括依法聲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或起訴程序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如未取得上揭證明文件,即便債權已逾二年未收取,仍不得認列為呆帳損失。該局再度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呆帳損失應依規定取得催收之證明文件,以維自身權益。   

台長: 蔡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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