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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

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應提供與業務有關之證明文件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營利事業之支出必須與營業活動有關,始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故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除提供付款憑證,如統一發票、收據或書有受款人姓名、金額及支付佣金字樣之銀行送金單或匯款...

新聞台: 民正新聞 | 台長:蔡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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