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光蓉 (國立臺灣大學大氣科學系教授)
氣候在改變中, 已是不爭的事實, 如果全球主要排放國能適時同意減少相當程度的CO2排放, 現階段人類似乎尚有機會減緩這變化。
政府最近提出要仿效以觀察員身分參與世界衛生組織(WHO)活動方式參與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 醫療技術與研究,
臺灣遠比大多數國家先進, 參加不僅讓臺灣民眾能適時得到傳染病流行資訊, 臺灣也有能力協助其他國家, 互相有好處。 在氣候變遷議題,
臺灣的相關技術、研究是否比較先進? 臺灣參與對國際社會有沒有好處, 以致於會接受臺灣加入氣候變化綱要公約? 首先必須瞭解目前國際趨勢,
討論那些問題, 臺灣現況與在這趨勢中的位置, 才知道臺灣加入的好處與可能缺點。
氣候變遷問題從八O年代開始逐漸受到重視, 於1992年地球高峰會決議要成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
商討應該如何規範、因應人為活動大量排放以CO2為主的溫室效應氣體, 所引發的氣候變遷問題。 在1995年正式成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
並於1997年制訂京都議定書, 規範38個工業國的溫室效應氣體排放應該於2012年前比1990年平均減少5.2%。
最近許多新的科學觀察、分析顯示, 京都議定書目標與穩定氣候相差甚遠, 減量目標與時程必需擴大、加速。
減量目標加速與擴大要到甚麼程度, 才滿足’氣候變遷在可接受範圍’內? 全球是否應該同意制定一個”排放最高年, (emission
peak)”? 假如多數同意應該有, 則不僅目前被約束的工業國家需要提出具體減量目標, 所有主要排放國都將面臨減量壓力,
不然全球排放如何達最高, 之後下降? 目前對此還沒有共識。
除了遠程目標外, 應否設近期目標? 如果只有遠期目標, 就不會有急迫性, 多數政府可能擱置減量及因應措施, 直到接近目標年時才真正著手,
但很可能屆時面對無法達成的”多年前”的期望, 對於穩定氣候改變有害無利; 是以目前都以2020為下個階段討論目標年,
多數國家同時也提出2050年目標。
想滿足’氣候變遷在可接受範圍’, 該用哪種指標衡量? 是”增溫度數”, “總排放量”或”大氣濃度”?
2007年聯合國的跨政府氣候變遷研究小組(IPCC)第四次評估報告, 以數種不同增溫程度, 討論對生態的衝擊, 認為增溫在1.5 –
2.5C範圍已開始對生態造成無法可逆的顯著破壞。 另外, 也將所有溫室效應氣體都換成CO2當量(CO2e) 方便比較;
IPCC第四次評估報告討論大氣在不同的CO2e濃度情境, 所導致全球平均溫度可能改變幅度; 結果顯示濃度在445 – 490 ppm
CO2e情況, 增溫可能在2.0 – 2.4C; 這濃度相當於CO2濃度在350 – 400ppm, 現在所處大氣中CO2已經在390
ppm左右!
因此, 依據IPCC評估報告, 如果希望控制全球增溫在攝氏2度內, 全球CO2總排放量應在2000到2015年達最高峰,
2050年至少應減少至1990年的一半; 若容許開發中國家有增加排放的空間, 工業國至少該於2020年減少25至40%,
2050年更應減少85至95%。 現在多數工業國與部分開發中國家以增溫不超過2C為控制目標;
但極低度開發中國家與海島聯盟認為增溫2C仍將嚴重衝擊他們的生存空間, 倡議應該控制增溫在1.5C內。 也有部分人士認為IPCC報告過於保守,
450ppm CO2太高, 不能滿足’穩定氣候在可接受範圍’, 要求以350ppmCO2e作為努力的目標。
因為京都議定書只設定了第一個階段, — 至2012年, 的減量目標; 原本2012年之後全球規範溫室效應氣體排放的具體行動, 應該在本次丹麥哥本哈根舉辦的會員國大會制定, 這目標能不能達到呢? 至今仍充滿變數。
目前國際氣候變遷協商, 卡在幾個爭議點:
一、 京都議定書規範的工業國(又稱附件一國家)應該持續減少溫室效應氣體排放; 是以這些國家陸陸續續提出自認在2020年前可做到的減量目標,
海島國家聯盟整理公約秘書處資料(請參考下表), 估計總共減量幅度約比1990年少12-19%, 明顯低於IPCC建議的25至40%,
引起多數開發中國家不滿。 部分工業國家留了一些談判空間 — 提出但書: 如果其他主要排放國提出更積極減量方案, 他們願意承諾更多減量。
二、 高排放量的開發中國家應否提出具體減量策略;
多數開發中國家認為現在的問題是工業國家過去活動累積所致, 是以必須擔負減量責任, 現階段還不應該要求開發中國家負擔責任。
然近年開發中國家確實增加快速, 根據美國能源局資料, 2006年中國排放60億噸CO2, 超越美國的59億噸為世界第一; 除中國外,
還有7個開發中國家名列排放前20: 印度(4), 南韓(9), 伊朗(10), 南非(12), 墨西哥(13), 沙烏地(14),
巴西(17); 臺灣名列第21。 僅靠工業國減量, 實在難以控制總CO2排放, 穩定氣候。 開發中國家認為減少CO2排放會阻礙經濟成長, 日前,
中、印度、巴西與南非達成協議: 將於氣候變遷大會中, 共同抗拒(工業國)要求減量的壓力。
開發中國家也不是完全拒絕減量, 條件是: 如果工業國希望開發中國家減少排放, 應該轉移先進低碳技術或提供財務援助等實質援助。
有關專利問題已爭執多年, 多數工業國視智慧財產權(IP)為發明創新的誘因, 不願意在規範上妥協, 但開發中國家一直要求工業國能有較彈性做法。
財務援助部分, 世界銀行估計減少CO2排放, 全球每年需要約4000億美金; 另外還要750 – 1000億協助適應氣候變遷;
目前自願挹注的資金遠遠不夠, 未來每年經費要由什麼管道獲得, 應該交由什麼機構管理, 如何支配這些基金使用等, 都是此次會議討論重點。
本次會議的結果可能是: a. 無結論; b. 僅有一或一連串決定(decisions); c. 各國依據自己法律定目標期程,
不具約束力的”施行方案”; d. 最好的可能是製定具約束力的哥本哈根議定書取代京都議定書, 或e.
一方面修正京都議定書並另闢哥本哈根議定書。依現狀, 後兩案機會渺茫, 可能會是b, 在2010年會議再定議定書。
前述提及, 京都議定書規範38工業國, 全球排放前20名有8個開發中國家, 臺灣排放量全球第21名… 不難發現臺灣CO2排放已較半數以上被要求減量的工業國多許多。 政府在2007年底公布減量目標為2025年回到2000年排放量, 目標沒有因為政黨輪替改變。
政府宣稱希望正式參與氣候變化綱要公約, 雖然看來機會不大, 但如果成功, 臺灣CO2排放量大的事實公開被檢視、批評, 被要求減量的壓力立即出現。 我們要將自己放在哪個位置? 工業國, 還是開發中國家? 如果遭受減量壓力, 有什麼對策?